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探析

2016-09-21 09:33 来源: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编辑:wangxin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著作权人通过集体的方式对个人难以有效控制的权利进行行使的重要方式。共同行使权利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收费标准,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由于集体管理组织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大多数国家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申请成立时明确要求申请材料中有收费标准,会员大会通过后还要国家版权局公告和备案。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异议解决机制和对司法实践的适用,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制定

1、集体管理组织的一揽子许可标准
     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会员的授权,通过对使用市场进行调查,听取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意见,和使用者行业协会进行谈判,形成初步的收费标准,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决定收费标准的主要因素如下:
(1)对使用作品的依赖程度
(2)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
(3)作品使用行业的盈利状况
(4)国际惯例
(5)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行业协会的谈判结果
(6)集体管理具体操作的繁简程度
(7)根据物价消费指数进行调整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收费标准中,歌舞厅、演会、酒吧的收费标准要比商场、饭店等场所的收费标准高,为了便于计算和实施,一般以营业面积、座位数、容客量等相对固定的指标作参考;演出和广播权,以门票收入和广告收入的百分比计算。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对卡拉OK歌厅的收费标准是以包房数量和经营天数计算,同时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当的调整。
                 
2、法定许可收费标准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录音、广播、报刊转载、教课书等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收费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例》指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作为法定许可收费的收转机构。这类收费标准是由政府制定收费标准,但实际效果并不算理想。法定许可实际上是剥夺了权利人专有权,但法定许可的收费标准迟迟不能出台,权利人的权益实际处在真空状态,例如广播权法定许可的收费标准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后的2010年才出台实施,教课书收费标准2013年才颁布实施。在实际执行中,法律没有规定对于不执行收费标准的制裁措施,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著作权修改草案对此进行了完善,有待于法律修正案的通过。

二、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都从不同的方面进行监管,并建立了异议解决机制。大多欧洲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采用成立专门仲裁机构或法庭,如美国指定纽约州南区法院为审理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纠纷的费率法院,德国和澳大利亚组建专门的仲裁庭。也有的国家和地区要求收费标准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如果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要进行公告和备案,但是效力如何以及发生纠纷如何解决没有规定,在和集体管理有关的侵权纠纷中,如何认知和适用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如在广东省高院终审的音集协诉广东金鹏酒店卡拉OK侵权案件中,因为双方使用费收费标准无法达成协议,音集协终止授权并提起侵权诉讼,广东省高院以音集协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拒绝向金鹏酒店发放许可为由,驳回音集协的诉讼。此案的关键是收费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带来的问题,使用者如果不愿意接受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有权拒绝发放许可?法院以此为理由驳回集体管理的诉讼是否合理?谁来确认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告的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专门委员会由法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管部门公务员、律师组成。希望著作权法修改案能尽快通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异议解决机制。

三、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我国和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对集体管理组织提起的法律诉讼,还是对非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个体权利人的诉讼,鲜有以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确定判赔额的案例。尤其是在卡拉OK领域,个体权利人提起了大量的商业诉讼,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了比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按标准收费高出数数百倍甚至上千倍的收益,例如,一个有10个包房的歌厅,使用10万首歌,即使按照每天每个包房收费12元计算,每首歌每年的版权费只有0.44元,如果法院对个体权利人判赔数额500元,是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按标准获取收益的1136倍。权利人由于选择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和选择诉讼获利造成了同权不同利,从音集协的情况来看,有的退出音集协选择进行大量的商业诉讼,还有的会员保留诉讼,选择进行诉讼获利。为解决这类问题,第三次著作权修改草案送审稿第七十四条规定“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会员的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 ”。我国香港地区《2009年版版权(修订)条例》第167条规定了“不合理歧视”条款,当赔偿责任发生时,法院对许可方案中包含的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超过当他是许可机构会员时所能够获得金额,这样的判决不至于造成对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不合理的损害。

在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法律诉讼中,德国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按照传统的举证规则,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针对每一件涉案作品的权属和侵权状况进行证明。但是,由于管理作品数量之巨和侵权案件之多,集体管理组织举证难度极大,举证责任分担不利于实现集体管理组织高效且集中管理作品的制度优势。加之,使用人往往以其所使用作品的权利人不属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为由质疑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权并拒绝支付使用费,故而,为了从程序法上方便计算和明确具体使用的作品的名称和数量,立法者通过立法推定集体管理组织有权行使所有权利人的权利。以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哈尔滨中院在音集协诉哈尔滨金利宝宾馆案件中, 以音集协的收费标准确定判赔数额,主审法官以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着非常深刻的理解。
 
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在制定时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和相关的使用人行业协会进行谈判, 要达到维护权利人利益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平衡;还要受到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核和公告;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要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和集体管理有关的诉讼,以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对扼制不断蔓延的商业诉讼,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维护权利人利益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具体收费标准参见http://www.mcsc.com.cn/mUA-40.html
[2]具体收费标准参见http://www.cavca.org/syzzq.php
[3]《非会员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重构》,李陶,《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
 [4]【2012】哈知初字第97号判决书,“按照金利宝宾馆经营卡拉OK包房数和自音集协本案起诉之日起往前计算两年,音集协要求金利宝宾馆赔偿许可使用费157,534元合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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