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开启了摄影版权保护的新纪元

2020-05-14 10:19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junner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4月30日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了这个修正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这又一次引发社会对修改《著作权法》的关注。那么本次修正案是否涉及摄影版权,对摄影家的版权保护又有怎样的关联,本文通过对《修正案草案》的解读,来与大家一同分享。

本次《修正案草案》不仅涉及到对摄影版权的修改,还对职务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做了颠覆性的改变。除此之外修正案还在著作权归属一节中,增加了对摄影版权保护的新表述,这三点是此次《修正案草案》最值得摄影家关注的地方。

首先,在《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给予了明确。具体为第三段先是把“电影作品”改成了“视听作品”,紧随其后则把摄影作品给予删除,这一删除宣告了不再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像电影作品那样仅仅给予50年的短时间保护,而是让摄影与文字、音乐、美术等其他艺术作品一样,享有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的长期保护。这个变化比修改前增加了几十年甚至更长的保护时间,这一重大修改将使得摄影作品的保护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摄影家在法律中的地位也将得到明显改善,这不仅将摘掉戴在他们头上“二等公民”的帽子,摄影人从此再也不用为作品超过版权保护期而烦恼。同时由于保护期的延长,还将为摄影家的子孙后代送上一份长达半个世纪的版税福利。这一变化看上去仅是拉平了摄影与其他艺术门类版权保护的底线,但是对于历史远远短于其他艺术门类的摄影而言,却是迈出了历史性的一大步。因为这是对中国一百多年曾经颁布过的三部著作权法的超越,是前所未有的进步,它开启了摄影版权保护的新纪元。

第二,对职务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做了颠覆性的改变,具体表述在修正案的第十六条。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做了这样规定,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也就是说只要摄影家没有主动放弃自己的作品版权,两年后作者自然享有这些版权。但是《修正案草案》则做了如下规定:“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而第二款的内容则为:“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所属媒体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也就是说报社、期刊社、通讯社等媒体的记者,所创作的作品版权均为媒体所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这一修改与现行规定相比是一次巨大的翻转,将对相当一部分摄影家产生重大影响。

这一规定不仅会牵动众多在职摄影记者们的心,还一定会引起老一辈摄影家以及他们继承人的担忧。因为一旦职务摄影作品版权归单位所有,历史上那些家喻户晓的著名摄影作品,如吴印咸大师的《白求恩医生》、侯波的《开国大典》等一大批经典名作版权都有可能被易主。对此我个人认为,依据法不溯及既往这一中外通用的原则,新规定也可能只适用于《修正案草案》颁布后诞生的职务摄影作品。

第三,在本次《修正案草案》著作权归属一节中,增加了“摄影作品原件”这一新的表述,这也是本次修法另一处较大的变化。通常讲摄影作品多半由复制而来,而对摄影作品的“原作“之争也由来已久,《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增加了“摄影作品原件”,与美术作品原件相提并论,这个变化的积极意义最少有以下几点:一是不再把摄影与美术完全割裂开来,而是将它们看做是视觉艺术领域不同形式的作品;二是在中国的法律中认同了“摄影原作”这一在国际艺术品市场已长期存在的客观事实;三是这一新的表述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相适应,拉小了我们与国际社会对摄影这门艺术的认识差距,体现出“同等保护”和“严格保护”的精神,这将为推动中国摄影走出去,尤其是中国摄影作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除以上几点《修正案草案》还有一些新内容值得我们注意。例如第十八条,作者将未发表的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第五条,把原来的“时事新闻”改成了“单纯事实消息”,这一改变也让摄影人消除了新闻图片是否构成“时事新闻”而不受版权保护的担忧(因为“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第五十三条,将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额给予大幅度提高等等。

这里还要指出,本次《修正案草案》对“新旧”摄影作品保护期做了明确的时间划分,并增加了第六十二条给予明确,即《修正案草案》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仅适用于还没有超过50年保护期的作品和未来将要产生的摄影作品,而对于已经超过了50年保护期的摄影作品,将不再给予延长保护。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著作权法》从1990年立法已有30年,30年来这部法律尽管进行过两次修改,但是都与摄影毫无关系。多年来,中国摄影家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团结广大摄影家,为了推动修改《著作权法》做了很多工作付出了不懈努力,目的就是要改变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版权保护底下的状态,提高摄影版权保护水平,提升摄影家的法律地位。但是想推动一次修法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就连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其启动时间早在2012年初就已开始,8年来经历了多次反复,几易其稿才最终提交到全国人大审议,因为国家每一次修法都要经过复杂的过程和众多的程序。所以希望大家珍视机会,抓住时机把想到的修法意见和建议提出来,并及时反应给全国人大法工委,供下一次审议时参考。接下来全国人大还将对这个《修正案草案》做二读和三读审议,是否能够在三读后给予公布实施则不得而知。但是大家若不抓紧时间错过了这30年不遇的机会将会留下很多遗憾。

提示: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3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可以找到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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