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摄影人倍加鼓舞的“1号文件”

2020-06-27 11:25 来源:中国摄影报 编辑:junner

近日,国家版权局以年度1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2015年《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后,又一个规制版权秩序的政府文件。《通知》的发布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尤其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及所属单位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一号文件为摄影 史上首次》的评论文章,引起了新闻界、出版界、文艺界和摄影界的极大关注和热烈反响,5天内阅读量就接近6万人次,足以见得《通知》对现实摄影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摄影版权保护被长期轻视是一个现实,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足文学、音乐和美术作品的一半,在各种侵犯版权的行为中,摄影是重灾区,就连承担着铸魂育人、立德树人重任的教科书,也在常年大量严重侵犯摄影版权。近些年的情况更加严重,当互联网成为人们互通信息的社交平台后,每天有数以亿计的摄影作品在云端传播。据专业数据公司统计,每天有1.2亿幅摄影作品被各种微信公众号使用,如此庞大的摄影作品使用数量,又有几幅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授权的?去年“黑洞”图片事件把长期严重侵犯摄影版权的矛盾激化,保护摄影版权的强烈呼声如洪水般涌来,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剑网2019”专项行动的利剑直指侵犯摄影版权,查办了一批涉及摄影作品侵权盗版的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回应业界的呼声,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摄影版权问题,为媒体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版权法治生态,巩固“剑网”行动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近期颁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目的是要建立长效摄影版权治理机制。

《通知》的颁布是摄影版权保护的一件大事,对于深化摄影版权保护,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的意义。那么《通知》对改变摄影版权保护现状做了哪些要求,对传播和使用摄影作品给予了怎样的规制,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学习研究和解读。

《通知》分列十个方面,可从以下七点进行解读。

首先,《通知》使用的是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而非“图片”,这样表述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保护的作品类别相一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客体是摄影作品而非图片,这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淆。《通知》还为我们澄清了一个概念,即以新闻事件为主题拍摄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是受法律保护的,这点对摄影家非常重要。明确了这个概念,摄影家就再也不用担心自己的新闻摄影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了。

第二,《通知》对几乎所有摄影作品的使用者包括新闻和互联网传媒、内容提供商、图库经营单位以及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提出了两点既简单又明确的要求,即在使用摄影作品时,一是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要取得作者授权并支付报酬。换句话讲,不遵守法律,不取得授权,不向作者支付稿酬而使用摄影作品就是侵权行为,作者可以依法进行追责。 

第三,《通知》对使用摄影作品规定了“三不得”,即使用者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修改;不得歪曲篡改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使用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且这“三不得”不会因作品的保护期届满而失效,因为这些都属于《著作权法》精神权利范畴,不受保护期因素影响,是作者的永久性权利。

第四,《通知》用重笔、大篇幅对图库经营者提出了严格限制和要求,规制其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向用户提供摄影作品时应当做到“四明示”。即应当指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以及明示作品价格,保证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不仅如此,《通知》还进一步约法三章,即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和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还要求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在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时,要指明作者以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之名收取费用等等。这些逐层递进与细化的要求和规定,几乎是对图库经营者的行为给予全方位规制,这既是对图库经营者的规制,又是在进一步细化摄影版权保护的举措,受益的一定是广大摄影家和作品的使用方。

第五,《通知》还特别就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作了进一步规范。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颁布20年来,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摄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与获酬权实际上被出版社架空。《办法》再次重申强化保护摄影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与获酬权,明示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法律规定的获酬者,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有权力接收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的稿酬,以此规制和纠正出版社长期以来,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法律责任,用拖延、推诿、杜撰谎言、编造虚假作者信息,甚至以鱼目混珠的方式拒绝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的违法行为。

第六,面对近年来图片经营行业暴露出的版权管理不规范,版权运营出现的各种乱象,尤其是极少数经营者涉嫌从事集体管理活动,《办法》重申“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一句话让企图非法从事摄影作品集体管理活动的美梦破灭。这既是宣告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涉足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也是为保障依法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不受干扰,对促进摄影版权保护依法有序健康发展,起到端本正源的作用。

第七,《通知》还要求作品使用者、图片经营者和行业组织共同探索作品授权体系,完善作品交易机制,促进作品合法有序传播。尤其强调摄影行业组织应当在推动版权自律、公平交易、争议调解、合法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这个1号《通知》是史上首个规范摄影版权秩序的文件,也是《著作权法》颁布以来,首个就单一门类作品规范版权秩序的重要事件。今年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100周年,也是新中国《著作权法》实施30周年,在这非常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份,我们又有幸见证了中国摄影版权保护非同寻常的两个重要事件。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被纳入其中,近日我们又目睹了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的发布,这对摄影人来说是“双喜临门”。在法律环境得到逐步改善的今天,摄影人一定要坚定维权自信,国家依法治国的前进步伐势不可挡,摄影创作持续繁荣发展的势头势不可挡,摄影作品被更加广泛使用和传播的趋势势不可挡。

摄影人在经历了多年维权磨难之后,终于迎来了版权保护的明媚春天。2020年将被中国摄影人永远铭记。(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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