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0年09月23日 总第262期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0年09月23日 周三 总第262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应加强对著作权合同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安德烈·柯特兹:平凡中的诗意瞬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 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 来源 人民法院报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三版),规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以有效阻遏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见》的出台,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重要举措。 《意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聚焦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规定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以及从重刑事处罚等措施,切实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 《意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各级法院注重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配合衔接,全面加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包括,举证妨碍制度在被诉侵权产品所涉侵权事实查明中的适用,从高法定赔偿以及依法从重刑事处罚的情况等。 《意见》规定,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既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又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及时审查;对于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其他证据,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等,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除特殊情况外,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应当销毁假冒、盗版商品和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 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意见》集中规定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的救济措施,在强调人民法院要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的同时,对于侵权获利和律师费用的确定等方面提供了举证指导,有助于权利人依法高效维权,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来源 最高检网站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解释》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 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解释》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过程,制定的主要思路是怎样的? 答: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从2018年起先后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11个省份2017年至2019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解释》,先后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系统的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了有关专家、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律师及公民个人等多方意见。 在起草《解释》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法解释。《解释》严格遵循刑法的明文规定和立法本意,从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司法实践经验,依法明确相关罪状涵义,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司法实务问题。《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增加相关情节在定罪标准中的适用,构建合理的定罪量刑模式;规范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惩治重点。《解释》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重点打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和因侵犯知识产权受过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形,明确了罚金刑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同时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四是坚持凝聚法治共识,充分吸取各方建议。我们认真梳理研判了来自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了充分考虑和吸收,坚持在《解释》中凝聚社会各界的法治智慧。 应加强对著作权合同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二次审议稿的最新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问题:第一,作品分类保护的问题。对具体某一种作品(视听作品)再进行分类,进而采用不同的保护规则,属于非常规的立法方式。但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立法者并没有对这一做法履行充分的说明义务,理论界对此也缺乏共识性结论,故分类保护的做法还需斟酌研究。 第二,在分类保护之下不同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在分类保护下,第二款有这样的表述:“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作者享有获酬权和署名权。”我个人认为该规定不能充分保障制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不利于整个视听作品分类之下其他视听作品的传播。多个著作权人的情况会出现,分散行使著作权会造成作品利用和传播过程中效率和安全价值的丧失。 第三,视听作品在分类保护之下的权利行使问题。从第二款中可以看到,除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合作作品和职务作品外,还有一类作品就是其他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和超出行业惯例的,还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增加制作人取得著作权人权利的成本,也不利于使用者在“新业态”环境下开发新的商业模型。而且其中提到的“行业惯例”是非常不清晰的概念,这样的表述不利于视听作品制作人行使权利和作品传播。 我认为,在这次修法过程中,立法者对于著作权合同制度的完善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立法者还没有关注到著作权合同制度在实践交易与著作权客体开发中的意义和价值。毫无疑问,在实践中创作者的利益是需要加强保障的。但是,创作者的利益保障究竟应该如何进行?我认为,应该加强对于著作权合同制度系统性和一般性的立法和研究,在未来通过著作权合同制度的完善,为处于博弈弱势地位的广大创作者提供更为充分和更为全面的保护。如果仅通过视听作品条款去体现保障创作者利益这个立法目标的话,未免疏于统筹。所以,我个人认为,整个视听作品分类保护的制度安排还是需要斟酌和研究的,对于创作者权益的保障,更宜通过著作权合同制度的系统完善做出更为妥帖的安排。 安德烈·柯特兹:平凡中的诗意瞬间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我认为摄影家的艺术在于无穷尽的探索,需要耐心和时间……当我找到使我感兴趣的形象时,我要求镜头忠实地保留这个形象。” ——安德烈·柯特兹 “柯特兹的照片,简单得像是在骗人。” ——评论家基斯马克 青年时代的安德烈·柯特兹自拍像
老年安德烈·柯特兹 二战时,匈牙利人安德烈·柯特兹从巴黎流亡到纽约,这位巴黎摄影界的明星在纽约常年寂寂无名,曾为《生活》杂志拍摄照片。晚年,纽约摄影艺术博物馆办了他的回顾展,时任馆长称:“只有从柯特兹的镜头中看过去,华盛顿广场才是最美的。”巴黎功成名就的布列松出版了画册,寄给柯特兹,附上一封信,尊称他为老师。大师多么会做人!老人把晚辈的信贴在门上,拍了一张照片。 也许没有其他任何摄影师,能像匈牙利极简主义大师安德烈·柯特兹那样,发现和证明小型相机的特殊美感。这些漂亮的小机器似乎第一次专业到有点严重的地步。安德烈·柯特兹直截了当和实事求是的拍摄方法足以证明:小相机完全可以达到甚至超过那些大型相机的专业程度。 但安德烈·柯特兹从未关心这些。1912年,他就已经开始了拍摄。第一批35毫米徕卡相机于1925年上市后,谁也没想到,这款相机像是专为安德烈·柯特兹量身定做的,几乎成了他的眼睛。 他常住的城市是巴黎和纽约,因此他的镜头里总是不可避免地上演“双城记”。
巴黎,1928年
巴黎,1931年
纽约,1947年 纽约,1960年 他喜欢用多变的几何形态来构图,不着痕迹地通过各种几何形态交相辉映,强化光影的神秘效果,在人们的心中引发一种微妙、丰富的心理感受。由于蒙马特的特殊地形,他的照片很多有俯视镜头,但即使是俯视,也都显得自然而不唐突,与布列松对几何形态的严谨追求相比,柯特兹的风格显得更自然洒脱。布拉塞曾说:柯特兹有着对伟大摄影家来说必不可少的两个资质:对世界和生命的好奇心,以及精致的造型感觉。 纽约,1937年 白马,纽约,1962年 纽约,1966年 在他的镜头里,纽约成了独一无二的、无可替代的影像模式。 陈丹青在他的《退步集》一书中写道:“摄影总使我想起纽约。初到几年,将届九十岁的安德烈·柯特兹,他的寓所就在纽约下城华盛顿广场北端,多年后从电视里见他老苍苍地在广场走动,捏着相机,真希望我也在那里。一位弄摄影的朋友曾答应带我见他,不久,《纽约时报》登载了他的讣告。” 关于柯特兹的风格,评论家基斯马克说得最为精辟:“柯特兹的照片简单得像是在骗人;它们缺乏奢侈性、经营性。而令人咋舌的是,他从一开始拍就是这个样子。历经六十年的工作,柯特兹用毫不修饰、自我观察的方式以相机发问、纪录,维持他和这个世界,他和艺术的关系。他一直保持着自己看东西的真实性,其结果是他的艺术和生活不可避免地一同掉进摄影中。” 盲人小提琴家,匈牙利,1921年 流离失所的人们,1916年
小狗,巴黎, 1928年 蒙德里安的画室,1926年
蒙马特,1927年
纽约第六大道,1959年 失真,1933
杜本内酒,巴黎,1934年拍摄 法国,1930年 华盛顿广场,纽约,1954年 蒙帕纳斯,1928年 上流社会,巴黎,1926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保持图文完整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