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0年10月21日 总第265期

2020-10-23 10:46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junner

 

摄影公社2020年06月24日 总第249期.jpg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0年10月21日  周三 总第265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学理支持

⊙著作权权利限制应当奉行法定主义原则

⊙新媒体平台责任判定应坚持两个原则

⊙青年影像 | 仝晓琳:遇见.韶光



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学理支持(有的放矢)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稳步推进,但知识产权学术话语权“西强我弱”的格局尚未根本改变。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发展,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学术话语权,需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提供学理支持。

构建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学科划分和设置是分配学术资源、教育资源的重要依据和载体。在我国,伴随着知识产权立法的推进,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一批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学者涌现出来。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学科体系主要以法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应用经济学以及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立的二级学科等形式存在并发展。这种学科体系促进了不同学科学者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研究,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定位不清、涵盖不广、层级偏低等问题,导致学术资源分配、评价体制与知识产权学科战略地位、现实需求还不完全适应。应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学科定位,打破学科壁垒,设立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经济学、知识产权管理学、知识产权贸易、知识产权政策等二级学科,补齐短板、完善体系、拓展领域,更好为国家创新发展实践服务。

完善知识产权学术体系。学术体系主要包括由学术思想、理念、原理、观点、学说等组成的理论体系,还包括由研究方法、研究材料和研究工具等组成的方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学术体系中不乏优秀理论研究成果,但也有一些理论研究过于宏观和抽象,缺乏立足国情、深入实际的精准分析。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逐渐由被动跟随向主动作为转变,粗放式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已不符合当今时代需求,需要基于科学方法进行更加精细的研究,促进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机互动。广大知识产权研究者应以中国实践和中国问题为中心,重视调查研究,尤其是针对我国区域、产业发展不平衡现状,向企业、产业、区域发展的具体层面延伸,建立和完善立足中国实际、有益中国实践的知识产权学术体系。

  强化知识产权话语体系。近年来,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但在话语权和主导权上还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成果不应该被封锁起来,不应该成为只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励创新,而不是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这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指明了方向。我国知识产权研究者应注重提炼中国经验的国际化表达,把握共建“一带一路”等有利机遇,争取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方案更大范围的认同。建立我国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界多种形式的对话机制,深化学术话语与研究方法的交流,向国际学术界介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进步和经验。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增强国际知识产权议题议程设置能力,为激发人类创新创造的积极性提供话语支持和理论保障。(作者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一德)



著作权权利限制 应当奉行法定主义原则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总的说来,相比专利、商标而言,《著作权法》的修改最为困难,因为其涉及的权利主体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国际变动最为频繁。”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吴汉东看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至少在三个方面与过去有所不同。

一是中国应该从过去国际规则的追随者、学习者转变为建构者、推动者。此次修订是展现中国智慧和中国形象的一次重要机会。二是从过去的印刷版权、电子版权,发展到如今的网络版权、智能版权,全新的问题给著作权保护带来诸多挑战。三是国家关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了很多战略思路,无论是版权产业发展,还是文化传播走出去,都离不开著作权。

“作品可以说是整个《著作权法》的基础性概念,大家花时间来讨论是完全有必要的。”吴汉东说,关于作品定义,有三个关键词。一是“范围”,关于作品所属的领域,现行规定是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这种划分依据的是《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并无不当;列举的九类作品,每一项作品都可以归类到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这三个领域之中,“等”字是多余的,没有必要。二是“独创性”,这是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性条件,非常有意义,不管其他国家有没有,我们都要有。三是“形式要件”,二审稿中表述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不用“固定”,也不强调“有形”,这是合适的,比较符合大数据时代的作品表现形式。

关于作品的类型,吴汉东认为,二审稿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列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类型,会造成两个矛盾,一个矛盾是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规定难以衔接。另一个矛盾是,目前从立法技术来讲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概括主义、例示主义、列举主义,《著作权法》采用了例示加兜底的规定,是合适的,但与二审稿其他条款产生了冲突。

此外,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列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类型,会给法院带来麻烦。吴汉东建议将兜底条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限定为一审稿中表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吴汉东认为,二审稿关于视听作品的分类和权属规定过于繁琐,不利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并没有穷尽解决所有问题,他建议舍弃对视听作品的二级分类,同时将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回归到一审稿的规定。

关于权利的限制,吴汉东提出,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应当奉行法定主义原则,“著作权的权项必须是法定的,法官不能自由创设;权利的限制也应该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有兜底条款”。同时,他认为法律要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建议在对合理使用各种情形的列举中增加“对文本数据的分析与挖掘”类别。他介绍,在智能技术、网络技术、数据技术发达的国家,都有相关条款承认文本数据挖掘分析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中国大数据发展非常快,许多公司和企业从事数据收集加工与分析相关工作,如果不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难以赶上时代的潮流。”因此,吴汉东认为应该在合理使用情形中增加“对文本数据的分析与挖掘”类别,为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新媒体平台责任判定应坚持两个原则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我国的版权制度已经从传统的管理、执法阶段进入到监管阶段,而且逐渐走向版权治理阶段。

治理至少包括两个特征,第一,传统的执法和监管以执法监管部门为中心,而治理呈多主体、多中心态势,版权监管部门和其他的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协作。当然,治理也需要司法机关参与。另外,版权治理更需要有平台、权利人、行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专家参与。第二,版权治理应该是多手段的,这种手段包括传统的刚性手段,比如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等,也有越来越多柔性手段,比如调解、重点作品预警、对版权登记等行为进行资助、对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这些柔性手段在进行版权治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发展,新事物其实也给版权治理带来了更多需要思考的问题。比如,打开一款依据算法机制向用户推送信息的客户端,该客服端向用户推荐了最新的影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说该客户端的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推荐行为,是否构成了应知?我觉得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因为我们要结合算法的基本原理去判断平台是有实际的接触、实际知道和识别信息的内容,还是说算法只是一种技术设定,之后客户端就是在进行无意识的推荐。

对于新媒体平台的版权责任,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做了规定,历史上的规定也经历了演变。我认为,要想合理界定平台的责任,要坚持两点,第一,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要坚持合理运用比例原则,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新型产业发展之间的利益,这样才能形成更好的版权生态环境。(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及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



青年影像 | 仝晓琳:遇见.韶光

来源 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时间易逝,青春难留。

站在年近不惑的时间点上回望过往,只感时光匆匆。

1.jpg

因为工作关系,我常往来于世界各地,频繁出行,身处异国他乡,在陌生环境,陌生文化之中,以外来人身份面对不同种族、不同语言,不同肤色的境地之时,我试图以摄影的方式,在工作之余记录下沿途遇见的种种,在感受擦肩而过的温度、气味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当彼此相遇时,举手投足和眼神流转间散发出来的各自带有的情绪。

2.jpg

3.jpg

这些情绪太过细微,只有当我们身体力行,置身其中,才能深切感受这情绪留存,再通过不同介质输出,又在不同场景与不同的人相遇,又或许会产生另一种情绪。

4.jpg

偶得的这些影像,现在看来也对自己青春的诠释,我想,我是在按下快门的那一刻,在美好展现于眼前之时,在他们的青春韶华里看到了自己该有的青春模样。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13.jpg

14.jpg

15.jpg

16.jpg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 保持图文完整

2. 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 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 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11.jpg

版权声明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的版权均属本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本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Copyright 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ICS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