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0年11月18日 总第269期

2020-11-18 14:51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ju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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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0年11月18日  周三 总第269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著作权法修改 明年6月1日起施行

⊙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新变化

⊙视听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摄影,是时间的恋人




著作权法修改 明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

著作权维权“得不偿失”,是当前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难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针对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明确,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新《著作权法》获通过,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新变化?


来源 文艺权益保护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通过以来迎来的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与广大文艺工作者关系十分密切。第三次修订启动以来,文艺界就高度关注,中国文联也曾多次就此组织研讨,并向立法机关及时反馈文艺界的修法意见。新《著作权法》对原法作了许多重要修改,其中涉及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变化主要有:

1.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

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

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3.完善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的相关规定

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调整完善了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

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明确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发表权与展览权行使冲突的处理原则

规定"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6.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

对摄影作品权利保护期不再做特殊规定,而是同其他类型作品一样获得同等保护。

7.增加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性规定

在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中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

8.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9.规定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

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10.明确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

规定“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11.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新法还完善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



著作权法修改表决通过,视听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来源 中新社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进一步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著作权人举证难、索赔难,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侵权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五百万元,并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五百元,同时还明确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并对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为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等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对作品的类型作了开放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此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还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实行分类保护,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激励原创,建立健康的著作权法治环境;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中增加兜底规定;增加规定录音制作者的广播和机械表演获酬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表示,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都设定为45天,比法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的一般期限30天作了大幅延长,以便于社会公众更充分地表达意见。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共收到51165位网友提出的167196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予以采纳吸收,经过努力,社会公众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意见大幅降低,共收到634位网友提出的2172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网友提出的意见尽量采纳吸收,充分体现在修改决定中。




奈良原一高:摄影,是时间的恋人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奈良原一高,1931年生于福冈县大牟田市,父亲为佐贺地方法官,自幼便因父亲职务四处迁居,中央大学法学院后毕业决心转向艺术,进入早稻田大学学习艺术史。一九五五年与画家池田满寿夫、叆呕等结成“实在者”艺术团体,且与河原温等当代艺术家深刻交流。

一九五六年,奈良原一高举办首次个展“人间的土地”,发表拍摄“军舰岛”和樱岛矿工的纪实作品。“人间的土地” 获日本“摄影批评家协会新人赏”, 成为他人生的转折点:“展览结束后大家突然称我为‘摄影家’,即使我当时尚未确定会走这条路。一次个展竟决定我一生的命运。”“人间的土地”同时被视为战后新摄影表现的开端。

之后,奈良原一高发表同样由两部分构成的王国:拍摄和歌山女受刑人监狱与北海道男子修道院,前者“围墙内”描写受法律禁制的封闭空间,后者“沉默园地”是对个人自由意识下的自我限制领域做观察记录,为奈良原一高初期代表作。

一九六二年后,奈良原一高数次旅居欧美,作品包括《欧洲·静止的时间》《消灭的时间》《光的回廊——圣马可》等,这些初看为日本人眼中的西方风景,其实更是奈良原一高投射自我的日本“心象”风景——奈良原一高提出的“个人纪实”观点,也就是VIVO 的核心思想:“主观的纪实摄影”,这个思想后来分别在VIVO 成员的作品与论述中,以不同形态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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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良原一高·人间的土地——无绿之岛军舰岛,1954—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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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良原一高·东京五〇年代,1954—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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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良原一高·王国——沉默之园,1958


摄影,从未来突然来到。

——《东京五〇年代:当我开始漫步街道之时》,Tokyo,the 50’s,一九九六年

用摄影对外部的彻底描述来展现摄影家与被摄体的内部姿态,是追求写实主义的必要过程。作为摄影家, 我留意的是与被深奥“场域” 所隔离的另一个场域的关系, 我尝试以抽象表现传达在那里居住人们的生活,在主观的构造中抱持着客观的企图拍照……摄影家因摄影而思考, 在经历拍摄不同的场域后, 我更开始期待对“活着” 这件事情思考。我希望能够创造超越单纯的报导现实的意义,而以文学作为企图的摄影作品,所以我追求所谓“个人纪实‘personal document’”的方法,也是必然的吧。

——《我的方法》,《写实主义》,一九五六年

是否死者单纯只是过往的逝者呢?是否摄影单纯只是过往时间的记录呢?若没有死亡,是否也就没有诞生的必要呢?死亡与摄影,如预言者一般,让人理解了爱与生。

——《静止的时间》,《奈良原一高摄影集· 时空之镜》,二〇〇四年

摄影,是时间的恋人。

——《时间的恋人》,《奈良原一高摄影集· 时空之镜》,二〇〇四年


其它作品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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