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0年09月30日 总第263期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0年09月30日 周三 总第263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站在行业生态规治角度解决侵权问题 ⊙修法应考虑到作品未来会有新的使用方式 ⊙创意街拍:捕捉窗里窗外的奇妙瞬间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 来源 国家版权 2020年9月16日,国家版权局主办的2020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在京召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会上发布了《2019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报告指出,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版权制度已成为新时代激发内容创新、促进文化繁荣的基础规则和重要保障。2019年,我国网络版权发展态势总体向好,亮点频出:政策制度持续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技术与文化深度融合,产业转型与治理升级并驾齐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网络版权综合治理体系初见雏形,网络版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报告认为,2019年网络版权保护呈现四大态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创新为建设版权强国提供根本保障;版权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助推网络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普遍提升,全社会协同保护格局初见成效;新技术加速赋能版权保护和运用,贯穿网络版权保护全流程。经过多年探索与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以“政策与法律为引领、以政府治理与司法保护为保障、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社会共治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版权综合治理体系。 报告认为,2019年,我国网络版权保护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知识信息维权与使用的不平衡引发维权乱象;平台的版权治理责任需做出适当回应与调整;创作者、传播者与产业上下游相关利益方之间的授权和分配规则亟待理顺;国内外版权合作交流与执法协作机制尚需完善。 报告建议,未来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应从以下方面改进:一是建立健全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版权保护理念,做到版权保护水平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保障版权侵权损害赔偿与其市场价值相适应;二是完善平台立法规定并适度加强平台的法律责任;三是建立常态化、可执行的新型网络版权协同治理格局;四是深化开放合作,完善国际版权治理规则体系。 站在行业生态规治角度解决侵权问题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通知—删除规则”的原理是区分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对于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毫无疑问,按直接侵权处理就可以了。但如果不是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要主观上有过错、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才需要承担责任。 谁来发现直接侵权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讲,权利人对自己的私权利保持的警惕会比一般人要高很多,所以他们会有更大的可能性以及决心去发现权利受侵害的情形。“通知—删除规则”需要权利人向网络服务平台反映侵权问题,平台在此基础之上给出相应措施,这实际上是权利人和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合作的过程。 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平台服务者的责任”的说法,要以审慎的态度看待,因为“通知—删除规则”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是自助行为,产生的效果是类似于法院的临时禁令的效果,比如,侵权链接被断开、被屏蔽等。知识产权实际上不仅仅是权利的概念,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竞争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理解,就不能简单地站在权利人的角度单方面考虑,一定要站在生态规治以及平台治理的角度予以考虑。 技术日新月异、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权利人和平台都面临挑战。权利人抱怨“红旗飘飘无人理”,投诉周期长,侵权者“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平台要面对海量的内容、几何级增长的投诉量,还会遇到大量恶意投诉的情形。 总体来说,我希望强调一点:不能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调平台的主动管理责任来解决所有侵权问题,权利人和平台之间应该加强合作,以求共赢。希望大家了解“通知—删除规则”,明晰其性质,在新技术不断出现的背景下寻求合作共赢渠道,解决平台版权治理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姚欢庆) 修法应考虑到作品未来会有新的使用方式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总的来说,二审稿第十七条强化了对作者的保护力度,这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一条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判断权利归属的标准比较复杂,在处理实际问题的时候,可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另外,关于获酬权的规定,即作者的报酬标准也有待明确。 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说“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如果按照这一规定,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者行业惯例需要获得作者许可,那么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况是不是更应该获得作者许可呢?这一条款中还有一句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一句存在疑问,比如“没有约定”指的是没有约定什么?是没有做权属约定还是根本没有签合同呢? 对于“行业惯例”的提法,我记得曾经有位法官说,行业惯例太难证明了,没有强制性,是通用习惯,即使行业协会作了说明,也没有办法让大家都接受。其实,规定只有写到合同当中才有约束性,即使不是行业惯例也有约束性。 另外,作品的使用方式是层出不穷的,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给作品的使用方式带来很大变化,这也是对《著作权法》的极大挑战。修法应该考虑到未来会有对作品新的使用方式,立法者要有前瞻性,要留出法律适用的空间,否则法律就总是滞后。(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音乐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郭春飞) 创意街拍:捕捉窗里窗外的奇妙瞬间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摄影师Marius Svaleng Andresen 来自挪威奥斯陆。 他用镜头记录下 城市里的各种各样的窗, 透过它们让我们看到 平时忽略的生活细节。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保持图文完整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