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1年6月23日 总第297期

2021-06-24 10:03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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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1年6月23日  周三 总第297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新著作权法契合时代发展需要

⊙如何看待网络文艺二次创作?

⊙合理的损害赔偿可兼顾保护创新与利益平衡

⊙用摄影记录失去的真实瞬间




新著作权法契合时代发展需要


来源 经济日报


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这是这部法律的第三次修改。

此次修法不但解决了在实践中的某些问题,而且立足于国际竞争格局的新变化,展现了我国对智力成果保护的文化自信。可以说,新著作权法回应了时代需要,从发展实际出发,完善了一系列法律规则。

首先,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澄清了司法实践领域和学术界长期以来的争议误区,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将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修改为包含范围更大的视听作品,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列举类型以外的其他作品,并将作品例外情形中表述不够准确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其次,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与权利归属,在保持既有规则稳定性的基础上,将广播权由传统传播扩展至网络广播,将著作权人的主体形式规定为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统一采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归属上增加了促进合作作品利用、视听作品分类归属、传统媒体工作人员特殊职务作品归属以及摄影作品原件与著作权的权利梳理。

再次,从权利限制角度,针对关键性的合理使用条款作出了三个层面的规则完善。一是对于新技术条件下的合理使用具体情形做了适当的扩张,二是将“三步检验法”作为上述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限制性解释,三是对于可能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作了相对封闭的立法规定,为进一步的法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最后,在权利保护与救济方面,增设了版权技术措施的保护与限制条款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条款,进一步完备了著作权行政处罚的职权范围、措施和方式,将著作权主管部门规定到县级,规定权利使用费可以作为侵权赔偿的计算依据,增加了著作权惩罚性赔偿规定,并对法定赔偿额规定了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上下限,还就文书举证令和侵权品销毁令作了新规定。

另外,新著作权法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中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增加了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规则,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基于录音制品传播的二次获酬权,增加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一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新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为非营利法人,规定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关于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定期公布的义务,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并规定了因使用费收取标准产生争议的解决程序。

总之,新著作权法的实施,既实现了我国文化领域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宏观与整体价值,也实现了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促进作品创作、传播与使用的微观与具体规则完善。虽然新著作权法某些局部规则还可能存在些许问题,在实际适用中也可能会根据出现的新问题继续进行完善,但瑕不掩瑜,新著作权法的诸多创新性修改内容,都决定了这部法律更加契合时代需要,更好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必将会为我国著作权保护事业发挥积极作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丛立先)




如何看待网络文艺二次创作?


来源 光明日报


“二次创作”是网络时代原创性的特殊表现形式,植根于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达和大众表达欲望的空前高涨。网络世界缩短了文艺作品创作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标准的网络原创性作品,如以连载方式发表的网络文学,其创作过程已无法脱离作者与读者评论之间的互动。而“二次创作”是一种反向的互动,扎根于原作的评论自身获得了独立生长的可能。“二次创作”是一种真正的大众文艺形式,大众不再是默认的受众,而是创作本身的一部分,他们不仅仅满足于以“反馈”的方式参与作品的完成,而是进一步拆解、打碎成品,并通过自己个人化的表达方式加以重新组装。网络文艺的“二次创作”绝不意味着抄袭或复制,而是以自我表达为前提的创造性重构。这种创作本身的著作权如何得到保障,以及“二次创作”对原作如何使用才不会造成侵权,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与引导。“二次创作”借助互联网平台,将创作权利与发表途径开放给了所有网络用户,在激活大众文艺活力的同时,也对权利边界和创作导向的把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做到通俗而不低俗、享权而不侵权,是“二次创作”真正激活网络文艺原创性力量所面临的挑战。




合理的损害赔偿可兼顾保护创新与利益平衡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只靠单一价值的维度呈现,而是会面向多元主体、满足多层次需求、实现多项价值,这给其权利价值评估增加了难度,这也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这一问题长期令人诟病的原因。

新修改《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修改,被视为这次《著作权法》修订的几大亮点之一。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官所做的工作是要通过权利人或被诉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发现权利价值,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判定是特别难的问题,里面必然需要计算与估算相结合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权利人提交证据的多少、证明力的大小,也取决于法官的裁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侵权获利的计算就不单纯是事实认定,需要叠加对难以量化的作品价值等因素进行的评估和确定,因此可以考虑在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维权、制止侵权等损害赔偿的预防功能的角度,合理确定利润总额和利润的贡献率。在对证据事实认定进行正确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同时,裁判文书要进行详细的释法和说理,要把判定过程详细地反映在司法裁判文书上,从而实现保护创新和平衡利益这两个目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为)




拉蒂格:用摄影记录失去的真实瞬间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摄影是记录一个失去的瞬间,一个真实的瞬间。

——拉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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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克·亨利·拉蒂格,1894年生于巴黎近郊库布瓦的一个富裕家庭。他是法国著名画家、摄影家。在7岁的时候,拉蒂格就已拍出了令人惊奇的作品。

虽然年少成名,但是直到70岁他才在纽约现代美术馆举办了自己的第一次个展。他一生拍摄了15万张照片,写了5万页日记,绘制了数百万幅图画,一直到92岁时去世。

他一生经历了一次世界金融危机、两次世界大战,他的家族也受到了打击,但是他的作品跟苦难、悲惨、黑暗的人生毫不沾边——他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快乐,美好。

一切都是原来的样子:当一个7岁的小男孩害怕家庭生活中的美好与温馨逝去时,他拿起了相机,为自己编织一个又一个童话,直到离开这个世界,从没有改变过。

1979年,拉蒂格把他的全部底片、130本私人相册、150,000张摄影作品、毕生日记手稿以及相机收藏捐赠给了法国政府。他是法国第一位在生前将自己的全部作品捐给国家的知名艺术家。同年,雅克·亨利·拉蒂格基金会成立,它是法国政府及文化部下属的文化机构,它的建立正是为了保存、管理和传播拉蒂格留下的珍贵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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