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体育赛事图片,注意别侵权

2021-08-05 11:51 来源:文艺权益保护 编辑:wangxin

近日,随着东京奥运会各项赛程的逐步展开,关于体育赛事图片的权利保护话题再次引起业界关注。其实,近年来伴随各类体育赛事的蓬勃发展,因使用体育赛事图片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也屡见报端。2004年,著名运动员刘翔,就曾因《精品购物指南》杂志使用了他在雅典奥运会参加男子110米栏比赛的图片,而以侵权肖像权为由,将精品报社和有关公司诉至法院。据媒体报道,在法院审理的跟体育赛事有关的著作权纠纷中,涉及图片作品、文字作品的纠纷数量较大,其中尤以摄影作品的纠纷最为普遍。

体育赛事图片属于摄影作品

在大型体育比赛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摄影师随时拍摄,用影像记录珍贵比赛瞬间,形成大量体育摄影图片。那么,这些对体育比赛纪实拍摄的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法院在涉及中超体育比赛图片的案件判决中,已经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他人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中超赛事图片的生产制作,拍摄了中超官方赛事图片,该有关体育赛事图片在对摄影对象的瞬间采集、拍摄角度、拍摄距离等方面均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以商业目的使用体育赛事图片需经授权

很多体育爱好者,喜欢在自己的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体中使用体育赛事图片。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个人使用就一定是合理使用。如果个人是有商业目的、包含商业利益使用赛事图片,例如在使用过程中发布广告,推荐商品等,只要是商业性使用,就可能涉及侵权。虽然每个自媒体的影响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一定不能有商业性使用的意图,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时通常考虑的因素

有的权利人在主张体育赛事图片被擅自使用的赔偿数额时,以体育摄影对相机要求较高,需使用较高的连拍速度,对焦迅速准确,具有高像素优画质的器材为由,请求法院按照摄影器材的价值判决赔偿数额。从已有判例来看,法院认为著作权案件考虑的是作品独创性,并不考虑创作时所借助器材的价值,一般会考虑比赛受众群体,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是否获利以及侵权时间、程度、影响力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

版权声明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的版权均属本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本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Copyright 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ICS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