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者和市场主体都应当运用好著作权登记

2022-04-07 14:2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编辑:wangxin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通报》显示,2021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6264378件,同比增长24.30%。登记总量的提升反映出我国文艺创作的动力强劲,版权交易市场空前繁荣,也说明社会大众充分认可作品登记的效率与意义。

著作权登记是一种法律手段,虽然有成本,但能产生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享有权利的推定效力。虽然法律规定著作权(即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自动产生,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作者往往不会随时保存其创作事实的相关证据,这就会为今后维权带来麻烦,而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则可以在证明作品之存在及其权属上发挥补强作用,即便在进行登记时,登记机关只作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的判断。

存在接触可能的推定效力。判定侵犯著作权的一个基本要件是被诉侵权人存在纠纷发生前曾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而由于作品版权信息经登记后是对外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检索到某一作品的相关登记信息(如作品的名称、作品的类型、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及登记人姓名或名称等),即便被登记的作品的具体内容是不公开的,也能在判断是否存在接触可能上发挥重要作用,从而降低权利人的举证成本。

版权移转的生效效力。版权是一种财产权、绝对权,其法律关系的变动(如转让、赠予、继承、出资及质押等)都应当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即便双方已经签订了权利移转合同,但只有经过登记的合同或意思表示,才能产生绝对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否则就只是一个不具有排他力的普通债权,而非绝对权。

专有许可的对抗效力。所谓专有许可,是指区别于普通许可的,具有一定排他力的债权,而要使得这一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就必须经过登记。

换句话说,虽然合同中约定的是专有许可使用,但如果此合同没有登记,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实施侵犯版权的行为,虽然你是专有被许可人,但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并不知道你享有这个专有权利,故仍然只能由许可人去维权,而许可人之前已经获得了一大笔专有许可使用费,故很有可能懈怠维权,进而对专有被许可人的市场造成损害。

因此,专有被许可人应当积极将专有许可合同进行登记,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去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著作权登记有非常高的现实价值和法律意义,登记费用并不高,而且是采取自愿原则,故创作者和市场主体都应当积极地运用好这一手段。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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