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海量图片使用权还被索赔,到底什么样的授权是合法的?

2022-06-10 09:35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wangxin

案情回顾

原告为图片公司,多年来为广告人和企业提供了大量原创素材以及独特丰富的视觉内容图片。涉案网站系被告经营的网站,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主张的图片一致,上述图片系原告公司摄影师拍摄,且原告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涉案图片属于某图库中的图片,被告关联公司与某图库经营者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了巨额的许可使用费,被告依据上述合作协议获得了涉案图片的许可使用权,且合作期限涵盖涉案图片使用时间,并未损害任何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原告不能以未收到甲公司的反馈或费用结算等为由,否认被告获得使用涉案图片授权许可的合法性、有效性,被告网站使用涉案图片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争议焦点

被告对于涉案图片的使用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关联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且支付了对价,被告涉案网站有权使用图库图片

本案中,被告关联公司与甲公司自2015年开始合作,每年都签署了合作协议。涉案图片使用时间为2016年,2017年度合作协议载明双方对2016年度图片超出使用部分亦进行了结算,另对涉案网站使用版权素材均追认已授权。2020年度合作协议确认截至2019年12月1日前,对于涉案网站已使用的甲公司或授权网站中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载使用、转载使用等),使用费已经全部结清并确认已授权。故根据上述合作协议,被告在2016年对于涉案图片的使用行为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2018年原告取证时被告对于涉案图片的使用已经得到了甲公司的确认授权,确认使用费用已经结清,且原告认可甲公司有权代理销售涉案图片。因此,被告涉案网站有权使用涉案图库图片。

二、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提交涉案图片下载记录,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下载”是使用涉案图片的唯一约定方式

被告系图片使用主体,在已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尽到了使用者应尽的注意义务,要求被告保存并提供下载证据超出使用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相较于使用主体而言,因下载涉及著作权人与图片代理销售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故下载证据由图片代理销售公司保存并提供更为合理。某图库经营者甲公司因平台系统调整而无法提供历史信息,且合作协议中未约定“下载”是使用涉案图片的唯一方式,该举证不能的责任不应由图片使用主体承担。

三、甲公司未与原告就涉案图片的许可使用费进行结算,不能作为否认被告从甲公司处获得涉案图片合法授权的正当理由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没有取得合法授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原告与甲公司对于涉案图片是否结算可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另案解决。

裁判结果

被告使用涉案图片具有合法来源,获得了授权,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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