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诉讼进行牟利被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22-05-19 09:41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wangxin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于5月9日生效。该案宣判后,原告张某撤回了其他批量维权案件106件。

张某原本从事电商行业工作,2021年开始做职业维权。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张某从他人处获得11幅摄影图片独占许可授权后,以妻子李某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贵州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之后张某又与妻子签订《图片版权授权合同书》,约定将上述摄影原图独家特别授权于自己使用。随后,他以义乌市某贸易公司侵犯其11幅摄影图片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9万元、维权费用1万元。“做诉讼维权是为了赚钱。”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诉讼的目的直言不讳。

“张某认为,如此一来他便可以以著作权人身份进行维权诉讼获得赔偿。”承办法官叶飞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包括案涉的11幅摄影图片在内,张某以同样的方法,共取得了73张系列图的独家授权。而事实上,张某以妻子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将他人原创作品进行登记的行为并不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包括了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中署名权不可转让。张某即便取得了独占使用许可,也不能以作者名义进行登记,更不能以此维权牟利。张某以作者身份对其不具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作品登记并进行诉讼维权,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作品的真实权属,不能认定张某为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张某诉讼“维权”的行为并非为了独家使用相关作品或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是意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此种“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行为挤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此外,张某为达到诉讼维权进行牟利的目的,利用作品自愿登记的规定,以其妻子名义对并非其创作的涉案作品以作者的身份进行作品登记,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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