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啥?随手发个朋友圈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022-07-14 14:37 来源: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编辑:wangxin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艾某与刘某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刘某随手拍摄了一段涉及艾某肖像的现场视频,发布朋友圈并配文:“一个倒霉的下午”。后艾某要求刘某删除该段视频并提出其他要求,双方协商未果,艾某诉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调解,被告刘某态度较好,愿意删除视频协商。但艾某坚持诉讼,要求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且提出协商前提是刘某撤回对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的另案。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未果,遂该案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中肖像权的相关法条,结合因交通事故引发涉案视频的实际考量,被告并无主观恶意及丑化、污损原告的情形,判决刘某限时删除涉案视频,对原告诉请的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民法典颁布后,未经他人同意,拍摄涉及他人肖像的视频或照片,并发布于网络,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共建中进行社交活动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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