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2年11月2日 总第364期

2022-11-03 09:28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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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2年11月2日  周三 总第364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擅用他人摄影作品谨防侵权

⊙海报模特撞脸女童,侵犯肖像权吗?

⊙阿姨版《甄嬛传》牵出版权问题

⊙秋收场景拍摄的3种思路



以案释法丨擅用他人摄影作品谨防侵权

来源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近日,城东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马某某主张被告青海某冷链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某一篇文章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涉摄影作品。经核实比对,被控侵权作品与诉请保护作品的元素、构图、结构等均相同。被告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发布主体,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在其文章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已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删除案涉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据此,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结合案涉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和艺术美感、一般使用费用、被告的侵权情节及过错程度、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相应合理费用等因素,向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并提供了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供双方当事人参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当前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们存在“网站上的资源本来就是公用的可以随便转载”“作品可以下载就视为作者默许使用”“文章未注明禁止转载便可以转载”等错误认识。鉴于微信公众号本身具有“向不特定用户传播”的性质,在其公众号擅自使用并向不特定的受众传播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就有可能侵犯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因此,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应当尊重他人原创成果,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形成尊重知识、鼓励创新、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商场内海报模特“撞脸”7岁女童!侵犯肖像权?律师解读

来源  山西晚报

10月16日,王女士(化姓)与7岁的女儿在江苏南通一商场购物时,女儿突然发现一家服装店里海报模特与自己长得很像。

视频显示,两个小朋友的发型、衣服颜色以及她们微笑的表情都十分相像。

王女士告诉记者,当时看了看海报上的模特,的确有点像女儿,觉得不可思议,便随手拍了一个视频,“乍一看长得很像,其实不是我女儿,当时也没有询问商家,买了一件衣服就走了。”

18日,该店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款连衣裙价格为149元,是最近卖得比较好的长袖秋冬款童装。此外,记者在该品牌官网及多个电商平台发现与之同款的连衣裙,售价相同,但宣传海报上的儿童模特并不同。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店铺里一直使用的是公司统一定制的海报,定期会更换。公司的童装海报大多数为欧美小朋友,这些海报都是有版权的,店里无权自行定制。对于店里童装海报模特“撞脸”顾客女儿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这应该是一个偶然情况。”

王女士把视频分享在社交平台后,有网友惊呼“这也太像了吧!”也有网友质疑商家的海报涉嫌侵犯了小女孩的肖像权。

据《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且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用于营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建表示,从该视频和家长反馈的信息来看,海报上的模特只是与小女孩本人相像,不能由此认定商家使用小女孩肖像进行营利,即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律师:“撞脸”不能笼统地认定为侵权

“撞脸”很常见,但“撞脸”不等于就是侵权。付建律师表示,肖像权侵权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由此来看,单纯与他人“撞脸”并不能笼统地认定为侵权。

生活中经常也会有人和明星“撞脸”。公开资料显示,荷兰著名足球运动员戴维斯认为,拳头公司RIOT GAMES的一款足球游戏中的一个人物皮肤与其“撞脸”,侵犯了其肖像权。该公司认为,这款皮肤与戴维斯真人之间的相似度并没有那么高,玩家也不会将两者混为一谈。最终,荷兰法院考虑到球员戴维斯过于独特的形象(脏辫、眼镜以及强壮的体格),以及该足球游戏中的皮肤与著名足球球星的形象的相似可能引起的关注,因此仍然判决戴维斯胜诉。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翁冠星律师认为,根据一般正常人的判断标准来看,合法的肖像作品在特殊情况下的确有可能与相似第三方的形象造成混同。因此,肖像作品撞脸公众人物时,仍然有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记者梳理信息发现,在国内,有很多短视频作者因与某明星相像,制作上传一些模仿明星的作品到网络,有些还开了直播。视频流量与经济收益往往存在一定的正向关联,直播中的打赏更是直接的经济收益。

翁冠星律师表示,短视频作者与某明星相像,制作视频作品和开直播的行为一旦存在经济收益,可以被认定为“营利行为”。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或模仿他人肖像,甚至在模仿过程中存在丑化、污损被模仿者情形的,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付建律师提醒,在现实中,如果权利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外,该肖像权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阿姨版《甄嬛传》牵扯出版权问题

来源  齐鲁晚报

蹭热度剧,惹上事儿

最近一段时间,上海16位退休阿姨赴横店拍摄的退休阿姨版《甄嬛传》短视频在某平台发布并逐渐火起来。该视频差不多完全照搬《甄嬛传》的服饰、造型等,台词略有改编,但配乐使用的还是原剧配乐,原版剧和短视频都在横店影视城拍摄,所以场景也类似。

退休阿姨版《甄嬛传》关注度升温之后,引发不少媒体的报道。10月27日,电视剧《甄嬛传》制片人曹平接受采访时透露,剧方法务已向播出平台发出公函要求下架该视频,但不会追究阿姨们的责任,“阿姨们一定很喜欢这部作品,她们的初衷没有问题,我们能够理解。”当日,退休阿姨版《甄嬛传》在有的平台迅速下架。

其实,退休阿姨版《甄嬛传》引发较大的关注,在于电视剧《甄嬛传》持续不断的全民热度,但这件事最应引发注意的还是这种蹭电视剧热度的改编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退休阿姨版《甄嬛传》没有征得版权方的授权,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

影视作品侵权屡屡发生

退休阿姨版《甄嬛传》被要求下架后,有评论认为,电视剧《甄嬛传》应该让这些有需求的人去模仿翻拍,以取得“双赢”的局面;也有人“出招”,让影视城打造与热播剧有差异化的类似作品,多开发此类项目,服务普通老百姓需求。但很显然,无论以何种形式改编影视作品,首先需做的还是要尊重版权。

《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等情况,且指明原作名称、作者姓名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属于合理使用作品。若是影视翻拍是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营利目的,就涉嫌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作品的十几种衍生权利,包括“改编权”“修改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修改、表演、摄制、网络传播等,均已涉嫌构成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侵犯。

近年来,短视频大火之后,影视“二创”、改编、模仿、搬运、图解、解说等涉及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有的长短视频经过版权大战后已经握手言和,努力实现双赢。这两年又火起来的“私人定制大热影视”“明星同款剧本拍摄”等新型项目,又牵扯出更多版权问题。在影视圈,往往是新兴事物野蛮生长,出了侵权问题然后再谈如何保护原作权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等问题。退休阿姨版《甄嬛传》之后,只有策划公司、影视基地、播出平台、参演者都尊重版权,寻找合法途径,维护剧方合法权益,才能创新或延续此类新项目的生命力。 



秋收场景拍摄的3种思路

来源 中国摄影报

秋收时节,天高云淡,硕果累累,田野中高粱涨红了脸,稻子笑弯了腰。

摄影人通过拍摄秋收场景,表现丰收的喜悦和背后的辛勤劳作,能使这个金色的季节更有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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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发现不寻常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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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拍摄,寻求简洁画面

1.体现时代特点

乡村随处可见的标语、墙画,是一个时代发展的标志和记号,具有强烈的说明作用,能客观真实地表现乡村振兴的主题。晒场周围不缺少墙画、标语,可以信手拈来作为照片的背景,要选择醒目、简洁,有时代感、艺术性、故事性的墙画或者标语,预设好拍摄角度,调好光圈、快门等参数,等待人物出现在晒场的合适位置。拍摄时注意人物与画面的呼应关系,可采用连拍,最后挑选出人物姿态自然,位置恰当,呼应关系最好的一幅照片。

2.巧妙结合场景

稻田周围的运动元素十分丰富,流水、飞鸟、交通工具等均可利用。由于铁路从田地穿过,我巧妙地利用高速行驶的列车和丰收的稻田结合,展示出动感之美。拍摄时提前查找好列车经过的时间,三脚架必不可少,感光度设置最低,光圈在F13左右,曝光时间控制在1/500秒上下。最好选择日出日落时分,柔和的光线对表现稻穗的质感非常有利。大胆选择逆光或者侧逆光,增强画面的光影效果。

3.寻找新奇视角

俯拍时,映入眼帘的是一个全新的观景视角,铺满稻谷的晒场仿佛就是一幅画作,而劳动者便是这里面的点睛之笔。房屋楼顶、阳台、桥面等都是俯拍的极佳位置,拍摄前必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俯拍过程中,可以随意旋转相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找寻合适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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