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2年12月21日 总第371期

2022-12-22 15:46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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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2年12月21日  周三 总第371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侵权问题不可忽视

⊙使用公众号图片进行宣传被判赔偿

⊙成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动能

⊙表现残荷的形态之美



随意拍摄曝光他人?侵权问题不可忽视

来源 光明网

据媒体报道,很多人都刷到过一些曝光视频,诸如多人打架互殴,小孩骂人、家长出言不逊,司机拒载短途乘客等等。此类视频充满矛盾冲突,现场感强,往往一经发出即引热议,甚至成为“流量密码”。不过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随意拍摄他人曝光,以及对视频进行剪辑、文字引导,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劝导不知法。或许不少网友在刷到曝光不良行为的视频,于评论区愤怒留言乃至“人肉搜索”时,确乎“没想那么多”:“情急之下,先让我痛骂一阵那个家伙!”

而从客观效果上看,直接上视频,通过网友参与形成舆论,推动事情解决,有时也比现实生活中走正常渠道投诉举报效果要好。这也是很多人每每提及的“网治”:遇事先上网,先炒起来形成声势再说。

遗憾的是,不管是正当情绪宣泄,还是寻求解决问题,动辄就曝光,动辄就“网治”,并不符合法治精神,稍有不慎,就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法治彰明、公众权利意识增进的当下,任何随意拍摄、发布的行为都应守住法律底线。

一者,拍摄、发布短视频,均有法可依,不得自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退一步讲,即便是面对打架斗殴、违章停车等行为,当事人或在场者拍摄视频也只能用于作证。如果涉及到公开发布,则需要对个人信息做模糊处理,不然同样会侵犯他人隐私权。而现在不少短视频平台上时常可见各种争执视频,当事人不管大人小孩,均“毫发毕现”,并不合适,亟待引起注意。

再者,还有一类视频明显属于“带节奏的”,不管是画面还是文本,都有很强的引导性、煽动性,甚至视频本身就是经过重新剪辑、拼接的。这样的做法往往夹带了个人目的,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既有违诚信原则,也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甚至构成侮辱、诽谤。

这类视频之所以出现,并大行其道,也与有人钻空子,利用短视频平台强大的影响力有关。这中间,不排除当事人有引起关注从而推动问题解决的初衷,但从客观效果看,并不足取,也可能出现以违法行为讨回公道的情形。

网络曝光视频乱象频出,表面上看,是一些人法治意识淡漠,试图通过扩散信息进而推动司法机关积极介入,而从本质上,仍透露出“法力”乏力的现实窘迫。遇事不是走正常的司法程序,而试图诉诸于广场。这实际上是一种双向的隔膜。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理应以更主动、积极的姿态调停纠纷、解决争端,声张公平正义;对于民众个体而言,还是要多一些法律意识,确保自己的行为恰当、合理、合法。当然,短视频平台也要诚信自守,不能为了追求流量而放任坏情绪蔓延,更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忽略对侵权行为的警惕。

置身信息时代,我们在获得极大自由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对等,群己有度。任何事,有可为,有不可为。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缺乏边界的监督,也从来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 




使用他人公众号图片进行宣传侵权吗?他被判赔偿8000元

来源  广州日报

网上的图片,可以随便拿来自用吗?当心构成侵权!广东一名男子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游泳招生文章,文章中图片是直接使用他人微信公众号上曾发布的图片。该男子为此被告上法院。记者12日获悉,法院最终认定该男子应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盗用他人公众号图片被诉

2015年6月,某培训中心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游泳招生的文章,文章附有教练教学游泳以及学员毕业照两张图片,图片右下方有“培训中心”字样。2020年6月,陆某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游泳招生文章,文章中使用的两张图片与培训中心发布图片的人员数量、动作、背景均一致,仅对横幅部分、“培训中心”字样、教练头像进行改字、抠图、去水印处理。培训中心认为陆某未经许可使用图片已构成侵权,遂起诉要求陆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万元。

广东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中心拍摄图片后将涉案图片公开发表,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但陆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经对比,陆某使用的图片与培训中心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陆某的行为侵害了培训中心对涉案摄影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向培训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经办法官指出,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也使得侵权行为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基于网络侵权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其导致侵权情形更快捷、后果更严重,侵权范围更广泛。

在本案中,陆某未经培训中心许可,擅自盗用培训中心公众号图片,并供其使用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为此告诫广大市民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宣传时,杜绝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如需使用应当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避免被诉侵权和被判赔偿。



让数字技术成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动能

来源  检察日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随着新业态、新技术蓬勃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存在诸多难点问题,如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当事人维权成本高和取证难等等。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不能仅侧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还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功能定位,完善知识产权检察机制,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此,要重视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重视发挥刑事制裁的作用。检察机关承担着案件审查、提起公诉、抗诉等职能,是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力量。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必须注重发挥刑事制裁的警示作用。

二是重视知识产权检察法律监督作用。如加强对刑事领域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的检察监督;加强对行政领域中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权行使不当等问题的检察监督。

数字检察是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也是新动能。大数据技术是以海量数据为前提,以算法为核心,以机器学习为媒介,以获取价值为目标,应充分发挥检察业务效能,以海量数据信息为基础,通过数字化建模,智能化比对、分析,强化类案监督,通过执法、司法信息互动,在信息平台上发现研判线索,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此外,在利用信息技术助力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同时,还要注重数据流通性,积极推动现有网络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注重算法可靠性,推动数据开放,确保算法公开,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要注意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马一德) 




表现残荷的形态之美

来源 中国摄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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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从较低角度拍摄,来自周围的树丛、荷群的倒影会让水面变成深色,拍出低调的残荷照片。李景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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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杂乱的场景中寻找规律感,然后在画面中加入一个独特的视觉元素,在统一之中创造变化。李景峰 摄

花期过后,池塘中褪去了花红与叶绿的残荷呈现出另外一番景象,剩下的枯叶与荷枝和倒影相互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形态各异的线条与形状。随着涟漪轻泛,让画面如幻似真。残荷充满了抽象的形式美,因此即使没有了艳丽的荷花也依然吸引着众多摄影者的到来。

面对池中一大片杂乱的残荷,需要从中选取最具特点的局部,因此使用长焦镜头为宜,比如80-400mm的变焦镜头能为构图带来便利。在实际拍摄中,常常需要频繁调整拍摄角度来满足构图需要,如果一直使用三脚架可能会降低拍摄效率。因此开启防抖功能并设定较高的感光度基本能够满足手持拍摄的需求。为了避免来自水面的反光,需要使用偏振镜。

枯荷密集地交错在一起,线条之间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关系,要在混乱之中找到美感,需要以“化繁为简”的思路进行拍摄。透过取景器尝试从不同的距离、方位寻找和观察,先从近处开始,然后慢慢延伸到远处,不断微调角度、焦距。哪怕只是细微的移动,也能够发现线条、形状会随之或分离或相交,组合不断发生变化。伴随着倒影的加入,素材变得更为丰富和有趣,但更加需要留意主体与背景的关系,避免过于杂乱而削弱了主体的形态表现。如果画面的线条是整体趋于上下走向的,采用竖幅构图为宜;若整体趋向左右走向的,则采用横幅构图为宜。

在晴朗天气下,强烈的明暗反差,能够塑造残荷的形态和立体感;利用早上或傍晚带暖调的光线,还可以强化枯萎的荷叶的棕红色;若在冰封的水面上,还能利用阴影处的蓝调形成冷暖色调对比。

相比直射光,阴天的散射光更符合表达残荷的韵味和寓意。而且,在柔光之下残荷的色彩变得非常素雅,这时采用黑白来表现就能够获得简约水墨画的效果。仔细留意主体的明暗变化,控制好曝光量,以求呈现丰富的黑白层次过渡。透过改变拍摄角度,可以变换高调或者低调的背景。当从较高角度拍摄,天空倒映在水面上会出现明亮的高调,画面上的残荷犹如在白色宣纸上寥寥几笔的写意绘画;当从较低角度拍摄,来自周围的树丛、荷群的倒影会让水面变成深色,残荷像是雕塑一样矗立在黑色背景之前。为了强化高调或者低调的视觉效果,曝光时需要运用“白加黑减”进行微调,并使用RAW格式记录更多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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