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肖像“我”做主

2022-12-08 16:17 来源: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 编辑:wangxin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独占权和专用权,随着各种短视频APP的出现,广大网友在现实中不能表达的,在网络空间畅所欲言,而不管其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网络的自由性和开放性给生活带来了便捷,但也滋生了一些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问题。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小花(化名)母亲发现,由某传媒公司运营的某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则标题为“某摄影服务部--39元抢购儿童摄影套餐”,宣传照片为小花的照片。涉案照片是小花4岁时拍摄的,拍摄后小花及其家人并未对该照片在公开场所和网络空间进行传播。小花母亲认为某摄影服务部、某传媒公司未经小花及其家人授权情况下使用该照片,并且将照片进行商业性广告投放,侵犯了小张的肖像权,故联系某摄影服务部的客服人员,要求下架广告、删除照片,并赔礼道歉、给予赔偿,但协商未果,某传媒公司作为运营推广平台,也未进行处理。直至2020年9月,点击广告链接仍然可以进入广告详情页,广告内容、照片均未修改或删除,故小花母亲作为小花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某摄影服务部、某传媒公司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现实生活中还出现了擅自传播他人的裸照、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等未经同意利用他人肖像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民法典》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这为制裁司法实践中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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