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月4日 总第373期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月4日 周三 总第373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严格实施知产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被判侵权 ⊙知名艺人肖像权被侵权获赔100万 ⊙拍独特风景恐怕没那么简单 最高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的《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严格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过加强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和运用,助力科技强国建设。 《意见》提出,要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积极为广大市场主体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供给侧对消费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 《意见》明确,要加强文化创意产品著作权保护,鼓励文化创意产品创作,助推优质文化资源开发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增加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法院判其侵权 来源 新京报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侵权案。在该案中,原告罗某认为被告运营的软件在用户首次登录时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在首次登录界面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未设置“跳过”“拒绝”等路径,属于强制收集,构成侵权,依法判决被告涉案软件运营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原告罗某诉称,被告运营的软件在未告知隐私政策的情况下,要求用户必须填写“姓名”“职业”“学习目的”“英语水平”等内容才能完成登录,属于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同时,原告还主张被告存在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向关联软件共享信息等行为,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涉案软件运营者向原告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涉案软件运营者辩称,由于被告服务的性质,需根据不同用户需求,为用户推荐合适的服务内容,因此,收集相关标签是提供服务所必需,并未违反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则,且该信息是原告主动填写,原告通过自己主动作出的行为同意了被告的信息收集行为。 法院查明,原告在登录涉案软件时,进入账号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即出现若干问答界面,需要对用户“职业”“学习目的”“英语水平”等内容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还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界面,输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内容才能完成注册并进入首页。上述过程中并无“跳过”选项,亦无关于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原告另行取证,在新用户注册登录时,在上述过程中出现若干问答界面前,会出现个人信息收集授权同意界面,用户在勾选同意后方可进入下一界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相关行业规范上看,《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个性化决策推送信息不应作为必要或唯一的信息推送模式,需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据此,被告不得以仅提供个性化决策推送信息这一种业务模式为由,主张收集用户画像信息为提供服务的前提。 从涉案软件功能设置本身上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应限定在软件运营者提供的基本服务功能,或用户在有选择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的附加功能。被告抗辩其针对不同用户需求推送个性化信息,虽可视为增进用户体验之举,但不能据此认定此为基础功能或用户必选功能而作为履行合同所必需。 涉案软件在用户首次登录界面要求用户提交画像信息,未设置“跳过”“拒绝”等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外的登录方式,使得提交相关信息成为成功登录、进入首页使用软件的唯一方式。此种产品设计将导致不同意相关信息收集的用户为实现使用软件的目的,不得不勾选同意或提交相应的信息。此种同意或对个人信息的提供,是在信息主体不自由或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迫或变相强迫地作出,不能被认定为有效同意。 综上,被告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所必需”,亦未征得用户有效同意,构成侵权。同时,被告未经同意向原告发送营销短信、向关联软件共享信息亦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行使查询权和复制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涉案软件运营者向原告罗某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删除个人信息并停止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支出2900元。 香港艺人郭富城起诉广州一公司,称肖像权被侵权获赔100万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近日,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为“香港居民郭富城诉广州合美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记者获悉,在此案件中,原告正是香港知名艺人郭富城。 多次刊登郭富城照片作为配图,宣传内容暗含其为代言人 据了解,自2019年起,广州合美公司在多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载有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为插图的文章进行宣传,且在宣传文章内容中表述了暗含郭富城代言其品牌产品的语句。 而这些文章中均出现使用原告郭富城的照片作为文章插图进行宣传,部分图片除在载有郭富城肖像外,还印有郭富城的签名。 原告郭富城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目的在于利用原告的明星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增加交易机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盈利目的。同时被告在多篇涉诉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突出标注“天王郭富城助阵”、“天王助力合美”、“签约天王巨星郭富城”等字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郭富城与被告之间有品牌代言关系,增加了郭富城承担可能存在的商业宣传的风险和社会道德责任,损害了郭富城的信誉信用。 郭富城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肖像权造成严重侵害,为此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在报纸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致歉声明。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肖像权侵权,判决赔偿郭富城10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广州合美公司辩称,侵害原告肖像权行为是第三人的行为,不是被告的直接行为。原告主张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该公司认为所列举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范围小,影响小,没有对原告造成其他严重的影响。 法院认为,原告为香港居民,因此本案属于涉港民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管辖权。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内地法律为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庭审时原被告同意适用内地法律,故本案依法适用内地法律。 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并将印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供加盟商下载使用,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线下招商会、线下门店门头中使用多幅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属于公司经营行为。上述被告的行为误导公众,使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代言关系,具有商业使用性质,该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支付500万元经济赔偿金以及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和姓名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所造成的影响及当前市场因素结合在案证据酌情认定,被告需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100万元,并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 对于精神损害,广州合美公司在使用郭富城肖像过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摄影的内功与外功 | 拍独特风景恐怕没那么简单 来源 中国摄影报
晨光 宋越平 摄
秘境 宋越平 摄 风景摄影一直广受人们喜爱,它能给观者带来美的享受和内心的愉悦。然而,要拍出独特的风景恐怕就没有那么简单。 第一,器材与技术是必要条件。风景摄影的技术表现有两个方面:要有较高像素与成像素质的器材。风景摄影,景物细节极其重要,要将这些丰富的细节记录并表现出来,具有较高像素和影像处理能力的相机以及高解像力的镜头必不可少。好器材虽然对摄影作品表达主题有帮助,但仍要求摄影师熟练地掌握技术和技巧。只有熟练掌握方法并灵活运用,才能让照片更准确地表情达意,真正地把摄影意图表现出来。 第二,全面的知识储备。器材和技术只是支撑因素,好的器材和娴熟技术只能让照片拍得更合理。但不一定能让照片真正成为一张“好照片”。好照片与摄影者的艺术修养、思维方法、文化知识、审美理念有关。不断地学习文化艺术知识,才是拍出好照片的根本。认知决定拍摄手法,审美水平影响拍摄位置,最终决定照片的意境。 第三,发现景观的独特眼力。摄影时不能简单地等待一个场景的出现,一幅好照片背后都是“摄影眼”长久锻炼的结果。一是培养“发现”能力,即发现别人看不到的、容易忽视的东西。二是培养“捕捉”能力,即拍到别人拍不到的瞬间。 第四,避免照片同质化。在全民摄影的今天,围绕同一场景疯狂拍摄的现象十分普遍,照片的构图、用光、主题都基本相同,同质化趋势愈演愈烈。要避免风景摄影的同质化,首先是不要跟风;其次是在理念意识提升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角度和方法进行表达,但不能为了避免雷同,通过一些特殊手段去为了不一样而不一样;第三是静下心来认真思考,拍自己想拍的东西,走自己的路;第四是拍同一景物时认真观察,找到与他人不同的机位、角度、光线,采用与他人不同的表现手法。比如他用广角我用长焦,他平视我仰视或俯视,他拍全景我拍局部。另外,还可以在焦距、构图、光圈、速度的运用上大胆尝试。 第五,主题明确、主体突出。主体的作用主要是表达主题,所以要突出。所谓主题就是记录下触动你内心的场景以及瞬间,这种被触动的感觉就是你要表达的主题,就是你想传达给观者的思想和感受。主题需要通过主体来表达。主体则需要通过曝光、构图、虚实、反差等手法将其突出出来。同时要注意陪体的衬托、烘托作用。 第六,等待造就佳作。风景摄影不是一蹴而就之事,因为美好的风景不会特意为你而呈现,这就需要我们有耐心,学会等待。虽然好照片的背后,绝不仅是运气和碰巧,但绝佳的风景照片,很大程度上也都与运气相关,我们需要的是在不断学习的基础上,抓住时机。 第七,好照片要有内涵。好照片应该是情绪和情感的表达,是引导观者找寻心灵感受的路标。如果一幅照片只有漂亮的光影、不可多得的瞬间、稳定的画面,照片看上去虽然很美,但这并不能打动人的心灵,只能停留在视觉愉悦的表层欣赏上。我们要防止思维模式固于程序化,艺术感觉浮于表面化,创作手法流于形式化,摄影心态呈现浮躁化。 如果摄影有内外功之分,那外功就是经过系统学习而掌握的“术”,而内功却是摄影者自身的艺术修养,二者相辅相成。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保持图文完整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cn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