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发布婚纱照,摄影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

2023-05-18 14:25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编辑:wangxin

佛山一摄影公司在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新人的婚纱照发布至网络社交平台。近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摄影公司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须向原告赔偿1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

2023年1月,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冼先生和陆小姐在高明某摄影公司拍摄了一套婚纱照。这原本是值得高兴的事情,但在2月,冼先生和陆小姐发现该摄影公司的员工在未取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在小红书、抖音、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了他们的婚纱照。二人与摄影公司沟通赔偿问题未果,遂诉至高明法院。

庭审中,原告冼先生和陆小姐诉称,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发布婚纱照到各个社交平台作为商业用途,而此前他们并未打算公开婚纱照,被告的行为对两原告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请求判令被告在高明区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3万元,停止使用其婚纱照作商业用途等。

被告摄影公司辩称,发布两原告的婚纱照是公司两名化妆师的个人行为,公司并不知情,且是在该化妆师的个人账号中发布,并非公司的官方账号;其次,涉案的网络平台账号粉丝量、阅读量均非常少,并未体现出对两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确认案涉网络平台账号的使用者系被告员工崔某、冯某,前述社交账号名称均有公司名称、“婚纱”“婚礼”“摄影”字样,结合发布内容均为两原告的婚纱照片,可认定为被告公司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宣传行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前述社交账号的粉丝数较少,未存在污损、丑化、歪曲两原告肖像的内容,且被告公司庭前已经删除相关照片内容,并当庭道歉,高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传播范围,酌情确定被告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元。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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