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6月7日 总第392期

2023-06-08 15:49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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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6月7日  周三 总第392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个人写真被卖给网站用于商业宣传

⊙授权使用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让网络新事物沿法治轨道健康成长

⊙摄影师把女儿拍成了世界名画




以案释“典”|女子拍摄个人写真,被店家卖给征婚网站用于商业宣传

来源 新黄河

近日,济南的李女士在某摄影中心消费千余元拍摄个人写真照片,并应店家要求在有“您的肖像会成为我们的作品范例,适用于国内国际展示”条款的销售明细上签字。

随后不久,李女士发现其在该摄影中心拍摄的写真照片,被某征婚交友网站以及多家肖像馆、摄影馆转发并用于商业宣传。

李女士就其写真照片被其他网站商业使用一事,与该摄影中心的经营者毕某进行了协商沟通。毕某在微信聊天中对李女士进行了道歉,但对于李女士主张的经济赔偿却并未同意。李女士遂将该摄影中心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摄影中心拍摄写真后将涉案照片作为服务产品中的买赠产品销售给其他同行,涉案照片已通过不同网站、平台向不特定人群展示与扩散。该摄影中心的行为已给李女士的日常生活与社会评价造成了不良影响,侵害了李女士的肖像权。关于该摄影中心抗辩称李女士曾在写有“肖像适用于国内国际展示”条款的销售明细上签名,但李女士未允许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条款中所说的展示形式在销售明细上也未做出具体解释,已超出普通到店消费者关于摄影人对写真照片利用方式的认知。

该摄影中心并未对其商业使用写真照片向李女士支付相关许可费用,李女士亦无事后追认行为。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摄影中心即使为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能以“被拍摄人签署了其肖像适用于国内国际展示”类似格式条款的扩大解释作为其商业营利使肖像权人肖像的免责事由。

故法院作出判决:某摄影中心停止对李女士肖像照片的侵权行为,对李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事关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是一种具有高度精神权益的绝对权。很长一段时间内,民众多认为明星、名人的肖像权才有商业利用的价值,才会受到保护,许多老百姓尤其年轻女性的肖像照片影像被盗用滥用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但普通民众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亦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维权寻求保护。该案的判决维护了自然人人格肖像权,警示了摄影机构勿要滥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营利,引导摄影业小微民营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从而规范摄像服务法律关系诚信健康有序发展。本案通过对“肖像权”的合理维护,体现了司法为民对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更高层次领域的价值情怀,及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人格权益的人文关怀。




授权第三方使用拍摄的肖像却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法院:拍摄者和使用方均需担责

来源  新民晚报

一般来说,肖像照片的拍摄者拥有该照片的著作权,但不意味着其可以随意使用照片,因为很有可能侵犯照片人物的肖像权。第三方使用肖像照片,不仅要获得拍摄者的许可,还需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肖像作品双重许可的案件。该案中,某杂志社将其拍摄艺人所得照片及视频授权某摄影公司使用,该摄影公司使用后遭艺人索赔15万元,现摄影公司要求杂志社赔偿该笔损失,法院将怎样认定?

2019年11月,摄影公司与杂志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杂志社提供其拍摄某艺人所得照片及视频给摄影公司,用于广告宣传渠道,合作费用为35万元。

协议还约定,拍摄成果只能用在摄影公司微博、微信订阅号等线上渠道宣发,不能用于任何线上和线下的商业活动,摄影公司发布相关宣传微博时不得@该艺人。杂志社对照片及视频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保证拍摄成果不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杂志社导致摄影公司使用本项目下的成果而产生任何纠纷的,由杂志社赔偿摄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020年5月某日,摄影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使用了杂志社所拍摄该艺人的照片及视频。同日,摄影公司在其认证的微博账号上发布上述含有该艺人的视频博文进行宣传,并在标题中@该艺人。2020年6月,摄影公司在其网购平台店铺商品售卖页面,使用该艺人的照片对店铺婚纱摄影商品进行宣传。

2020年8月,该艺人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摄影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摄影公司存在使用含有该艺人肖像照片的侵权行为,要求摄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摄影公司赔偿该艺人15万元。

2022年2月,摄影公司将杂志社诉至宝山法院,认为杂志社将拍摄成果许可摄影公司使用的行为,未获得该艺人授权,导致标的物权利瑕疵,因此杂志社构成违约。摄影公司虽然超越协议范围使用照片及视频,但杂志社过错程度更大。故杂志社应对摄影公司因前述纠纷产生的15万元损失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杂志社辩称,摄影公司之所以被该艺人索赔,是因为摄影公司未按约定使用涉案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明显超越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杂志社享有拍摄成果的著作权,就有权授权摄影公司使用,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宝山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杂志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如果存在,被告是否应对索赔款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方面,该案《合作协议》是双务合同,即便原告超越协议范围使用拍摄作品构成违约,也并不意味着被告的合同义务得以豁免。另一方面,任何主体使用肖像摄影作品,需经过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被告错误地认为,其作为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许可他人使用拍摄成果,实际上,其交付的拍摄成果缺乏肖像权人的许可。因此,《合作协议》交付的肖像摄影作品只有著作权人的许可,存在瑕疵,被告未尽到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构成违约。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超越约定范围使用拍摄成果的行为亦显属违约。根据法律规定,缔约双方均违反合同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微博文违约宣传,并以营利为目的在网购店铺销售主页使用拍摄成果,属于协议明确约定的禁止事项,被告曾反复提醒原告微博文不得@该艺人,原告仍擅自发布,主观恶意明显。原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关联性更大,主观过错程度更明显。故,法院酌定原、被告就案涉15万元赔偿款按7:3比例分摊。

综上,宝山法院判决被告杂志社赔偿原告摄影公司4.5万元索赔款损失。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让网络新事物沿法治轨道健康成长

来源 人民日报

近期,“AI歌手”成了互联网上热议的话题。经过训练后的AI能模仿“明星歌手”的独特音色与唱腔,翻唱许多大家耳熟能详的歌曲。表演惟妙惟肖,栩栩如生,受到了不少网友的追捧。

在“AI歌手”走红网络的同时,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广泛讨论。“‘AI歌手’翻唱他人歌曲是否构成侵权?”成为“AI歌手”创作表演中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AI歌手”演唱歌曲,首先可能涉及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除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去使用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而即使是“合理使用”,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AI歌手”涉及歌手演唱某歌曲的原声,也有可能侵犯歌手的表演者权。

“AI歌手”还可能涉及声音相关权利的保护。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对于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除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以及新闻报道等情形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可以看出,“AI歌手”使用他人声音表演歌曲,在网络平台公开播放,特别是在一些“投币打赏”等营利情形下使用,可能构成对著作权、表演者权、声音权利等的侵犯。因此,针对这一新兴的网络创作形式,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尽可能帮助其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其沿着法治轨道健康成长。

相关部门要细化完善相关规则,明确行为指引。对于这类新型网络产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消除模糊地带,厘清法律法规边界。创作者也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则、版权规则,防范法律风险。人工智能是个新生事物,音视频作品创作者要事先主动了解其中的法律边界,避免原本兼具创新意识与艺术价值的作品成了违法侵权的负面案例。

作为信息内容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网络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版权宣传和主动监管,如果平台上的“AI歌手”涉及侵权行为,要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作为观众,也要自觉尊法守法。比如某视频网站上,目前已有“AI歌手”类视频因被举报侵权下架,但仍有网友将提前保存的该侵权作品再次上传、供人观看。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我们要自觉予以抵制。

面对新技术的出现和普及,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守住法律底线。通过厘清法律边界,细化监管规则,促进全网守法,我们一定能让“AI歌手”在网络空间演唱出更多的好声音。 




一位摄影师爸爸把女儿拍成了世界名画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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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摄影师比尔·耶卡斯(Bill Gekas),很擅长人物摄影,尤其是那种向大师经典作品致敬的肖像摄影。

受著名肖像画的启发,比尔·耶卡斯让自己5岁的女儿当模特,再现了18世纪中期的很多名作。他把女儿及周围环境改变成当时的时代风格,并利用闪光灯来维持自然光的柔和。这位自学成才的摄影师还利用后期处理来为每张照片做最后的润色。

比尔·耶卡斯说:“不要害怕从不同作品中吸收特定的元素,并将之塑造成自己的作品。你可能喜欢从某处看到的一幅照片的光线,喜欢另一幅照片中使用的道具、色彩等。秘诀在于不要找借口束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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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比尔·耶卡斯和他拍的女儿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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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耶卡斯说:

“我一直对视觉艺术很感兴趣,但并不喜欢画画,所以摄影成为表达视觉艺术的唯一媒介。我第一次接触摄影是在6岁的时候,我父亲买了一台单反胶卷相机。从那时起,摄影伴随了我整个成长历程。但直到20多岁时,才开始认真的将其视为一种艺术追求。”

“对每个人来说,以何种方式尊重文化的根源很重要。虽然我是摄影师,但我一直很喜欢黄金时代画家们的作品,他们是人类真正的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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