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典型问题

2023-09-28 09:07 来源:《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指南》 编辑:wangxin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列出了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不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即可使用作品。《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24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⑦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⑩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⑪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⑫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然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也并非绝对的免责条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在《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24条规定的范围之内使用他人作品,也不能妨碍作者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亦不能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具体分析使用目的是否仅是教育目的或其他自研目的,还是具有一定的商业性。如果通过使用为使用者带来较大的收益,对使用者的具体使用传播的方式需要更严格的限制。

图片、字体等著作权侵权问题如何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字体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商业化使用过程中,要有版权意识,坚持“先授权、后使用”“未授权、不使用”的原则。除拟使用公有领域或者作者声明无需经过授权的作品外,一般需要通过授权付费的方式进行合法使用,可通过向权利人本人或者其授权的第三方权利主体,包括代理公司、集体管理组织(如音著协等)等寻求授权使用。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为了介绍说明某一情况,少量使用他人作品内容的行为属合理使用行为。适当引用的判断标准不在于引用比例,而取决于引用的数量是否在必要的合理限度内。图片、字体优先选用公有领域或者无需经过授权的作品。①建议关注平台用户协议,确认平台是否存在可公用的素材内容,进而基于平台本身已经获取授权进行使用,如包括今日头条、百家号等自媒体平台在文章编辑界面,都已有正版授权图插入的界面,基于此进行商业化使用不用再寻求权利人的授权。②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公版图片网站以及加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如CC协议的作品等,但仍要注意使用限制。避免转载过程中在原作品内容基础上进行添加、删减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实质性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歪曲作品原意或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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