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0月18日 总第410期

2023-10-19 16:03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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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0月18日  周三 总第410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引用”

⊙摄影店拍摄的底片应该归谁所有?

⊙自媒体公司一张图片被索赔1万元

⊙草原鹤群,美丽壮观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适当引用”

——周某某诉某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系延时摄影人,涉案作品《延时北京》是由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71个不同的场景组成。《延时北京》摄影作品体现了周某某对拍摄角度、距离、快门、光圈和曝光等拍摄因素进行的富有个性化的选择;《延时北京》类电作品是通过间隔固定时间拍摄千张照片,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同时又保留摄影作品的高画质,通过控制拍摄间隔时间高速化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运动、变化,通过自然风光与城市建筑的结合,体现了美丽风景,整部类电作品由周某某独立构思,将单个静止的摄影作品串联起来,后期用软件编辑完成得到一个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将该类电作品创作完成后,首次公开发表在某视频官网(用户名为LC_TimeLapse),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生成视频链接后,于同日在实名认证的某社交app(用户名雷de池)文章中引用了该视频播放链接。2018年9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名称为某网站(网站域名:http://tv.***.com)网站发现被告在其制作的《梦在中国》系列节目中使用了原告作品《延时北京》的内容。《梦在中国》系列节目作品共七集,在本案中,原告只主张被告在《梦在中国》第4集中侵犯原告摄影作品5张,类电作品5个场景计5秒。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收到原告律师函后,未按律师函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视频,被告在已知悉被控侵权作品前提下,仍在网站播放被控侵权作品,其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及经济上的损失,应当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予以规制。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延时摄影作品为何种类型作品及权属问题

本案中,周某某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作品,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保护系基于其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式,鉴于周某某作品的表现方式,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周某某提交作为涉案类电作品素材的照片、作品登记证书、某视频账号登录过程、某社交APP账号登录过程等证据,在某网络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周某某系涉案类电作品的作者,对涉案类电作品享有著作权。

涉案电视节目中使用涉案延时摄影作品是否属于适当引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在认定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应当从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影响了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本案中,某网络有限公司明确主张涉案视频中使用约5秒延时作品属于为了展现和介绍中国发展变化和

中国开放包容精神主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某网络有限公司认为涉案电视节目是以外国人为主体的人物纪实专题节目,主要内容为表现当代中国的发展变化以及中国人开放包容的精神等内容,具有公益性质,使用涉案延时摄影作品的方式应该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来看,公益性质不是决定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根本要素。《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行为中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种使用作品的目的既可以是包含公益性质的,也可以包含商业性质的,能够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其使用方式应为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在设计合理使用制度时平衡社会公众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的结果。从查明的事实可知,就涉案电视节目播放画面而言,涉及延时摄影作品在播放时占满整个屏幕,是画面的主要内容;就涉案延时作品播放时间及形式而言,每一个涉案延时摄影场景画面均有停留,且再现了《延时北京》延时摄影的动态画面。综上,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电视节目中使用周某某享有著作权的延时摄影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条件,不构成合理使用。

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播放涉案电视节目是否对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侵权及侵犯了原告的何种著作权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类电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放映权、改编权和汇编权。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可知,涉案电视节目系某网络有限公司自行上传至其运营的网站中,供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原告陈述未曾将本案所涉延时摄影作品授权给他人,被告亦陈述据其了解某电视台并未就本案所涉延时摄影作品获得授权,且不能提供相应的授权材料。故而,法院认定某网络有限公司在通过对涉案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实现了对涉案类电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周某某对涉案类电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被告某网络有限公司并非本案所涉电视节目的制作者,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上传涉案电视节目至互联网的方式实施了对涉案类电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某网络有限公司是通过传播涉案电视节目的方式实现对涉案类电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其本身并未就涉案类电作品进行直接使用。从实现署名权方式的角度讲,法律保障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实现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对应,署名的义务应该在直接使用作品的主体一方。从法律规制的是行为的角度讲,本案中,某网络有限公司实施的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并未直接实施割裂作者与作品之间关联的行为,亦未实施对周某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复制、发行、放映、摄制、改编、汇编等行为;某网络有限公司传播的是由他人制作并在电视台已经播出的电视节目,原告并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就涉案电视节目内容进行重新的剪辑编排,或为了突出使用涉案类电作品而对涉案电视节目内容进行修剪、重新制作、歪曲篡改。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署名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某网络有限公司未经周某某许可,将包含其作品内容的涉案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行为侵害了周某某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针对周某某主张的著作权权项,某网络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周某某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摄影店拍摄的底片应该归谁所有?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照片对于人们具有重要的纪念价值,特别是结婚照、宝宝百天照等特殊日子拍摄的照片更加显得珍贵,然而现在的摄影服务当中,“底片收费” 、“二次付费”等现象也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照片底片的归属权问题所引起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原告陈某在某亲子摄影店选定499的套餐为女儿拍摄百天照,套餐包含高级相册一本,入册照片15张。随后原告选取照片时,该摄影店告知仅能提供入册的15张底片,其余底片要求支付拷贝照片的费用20元/张,后原告母亲向该摄影店交纳了800元底片费。原告陈某称当时双方沟通时并未告知底片收费,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底片费用800元。

法院判决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女儿拍摄百天照,被告为原告女儿提供摄影服务,原告方交付服务费,原、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原告方要求提供摄影服务,并交付照片和相应的底片。而被告在原告选取照片后,对剩余底片另行收费8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退还原告。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底片费800元。

法官说法

在摄影的过程中,消费者和影楼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影楼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摄影服务,并交付照片和相应的底片,消费者支付报酬的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消费者得到的是服务产品,影楼得到的是服务报酬,底片作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其所有权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因此,消费者享有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



昆明一家自媒体公司一张图片被索赔1万元

来源 都市时报

自媒体时代流量为王,为了“吸睛”,很多自媒体公司喜欢在网上扒图自用,但这样真的可取吗?昆明一公司就因作品侵权被告上法庭,1张照片被索赔1万元。

自媒体为博流量网上扒图使用

蓝天公司(化名)是一家自媒体公司,设立了一个名为“爱生活”(化名)的公众号,并在公众号上定期推送本地新闻,新闻的文字内容出自公司的内部人员,配图却是工作人员随手从网络上找的,以此节约成本。

不久后,尚美(化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现,蓝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一张摄影作品。此后,尚美公司法务多次联系蓝天公司想要其公众号撤下侵权照片并作相关处理,但均未能取得联系。尚美公司遂将蓝天公司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蓝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尚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释法析理+云上开庭 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的相关材料、仔细研读案情,发觉案件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该案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中小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无意识产生的侵权行为。

开庭当天,因为突发不可抗力的意外情况,尚美公司无法及时赶到庭审现场。考虑到当事人来回奔波的辛苦,承办法官主动为双方当事人安排线上远程庭审。

庭审中,双方就“爱生活”公众号采用的图片是否侵权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蓝天公司认为,“爱生活”公众号的图片是在网络上搜索到的,既然网络上能搜到,那就属于大众都可以看也都可以用的,自己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为促进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向蓝天公司耐心详细地讲解了相关侵权法律问题: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就将作品展示在开放性网络平台上,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这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尚美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有权主张经济损失。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蓝天公司认识到了错误,决定马上通过网络向尚美公司致歉。看到蓝天公司认错态度良好,尚美公司也表示:“其实,我们起诉的本意只是为了遏制盗版图片的猖獗,既然你们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且已经停止使用相关摄影作品,我们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和你们解决这个问题。”

最终,双方当事人线上“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蓝天公司向尚美公司赔偿侵权损害1200元并当庭支付,尚美公司当庭申请撤诉。



草原鹤群,美丽壮观

来源 中国摄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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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表现两只鹤的互动。薛新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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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800mm镜头远距离拍摄鹤群觅食的场景。薛新玉 摄

每年秋季,草原上的蓑羽鹤开始集结为迁徙越冬做准备,此时也是摄影人拍摄蓑羽鹤群的好机会。

怎样才能不失时机地拍好蓑羽鹤群呢?要提前了解蓑羽鹤集群的日期和位置,建议拍摄前与当地向导联系,避免因为位置不清楚走冤枉路。拍摄时间要把握好,选择在日出、日落前后时间段拍摄,可以拍摄到蓑羽鹤飞过背景中太阳和云霞的场景。

建议携带2台相机,一台高感强的相机,用于在日出和日落弱光下拍摄;一台高速连拍的相机,拍摄蓑羽鹤群飞的场景。带两支镜头,建议一支100-400㎜变焦镜头,可根据蓑羽鹤群大小远近灵活取舍;一支600㎜或800㎜定焦镜头,可从蓑羽鹤群中取舍,拍摄局部特写。

用镜头最大光圈拍摄,突出主体虚化背景,并且保证进光量。需要表现大景深环境下的蓑羽鹤群时,也可以选择略小的光圈。

拍摄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保证快门速度是成功出片的重要保障。拍摄落地觅食的蓑羽鹤群,快门速度应不低于所使用镜头的“安全快门速度”;拍摄起飞或空中飞翔的蓑羽鹤,建议快门速度设置在1/2000秒左右,选择如此高的快门速度是考虑蓑羽鹤群飞行速度快,飞行中队形变化多、变化快的特点。如果用长焦镜头拍摄距离近的蓑羽鹤,可以用1/30秒慢门追拍。为保证足够的快门速度,应随时用感光度调节。在光线允许环境下,尽可能用低的感光度。早晚拍摄表现日出日落及云霞效果的蓑羽鹤群,应适当降低曝光补偿,其他环境下拍摄,可酌情增减。

拍摄时一定要全神贯注,观其形、听其声(飞行中有鹤鸣声),随时观察蓑羽鹤群的方位。在三脚架上用快门线拍摄,稳定性有保障,选用球形云台操作灵活。注意观察,还能拍摄在线条起伏的麦田里觅食的蓑羽鹤群。草原秋季早晚气温偏低,带上防寒保暖衣物。进入拍摄区域,严禁大声说话惊动蓑羽鹤,严禁为拍摄需要随意追赶蓑羽鹤,同时要爱护环境,注意草原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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