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1月1日 总第412期

2023-11-02 16:40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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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1月1日  周三 总第412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擅用他人照片做宣传 侵犯著作权

⊙邻里纠纷导致孩子肖像权被侵害

⊙擅自将顾客婚礼影像发布到网络

⊙寂寥之美!摄影师镜头中的“废墟”



擅用他人照片做宣传 侵犯著作权被判赔偿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基本案情

小张是一名独立摄影师,经营着一家摄影工作室。因工作需要,小张经常接受顾客委托拍摄相关作品。2023年2月,小张发现某网络店铺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拍摄的照片作为宣传图,售卖自己的商品。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小张便将该店铺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信息网络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铺销售链接中发布的配图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本院酌情判定该店铺赔偿小李损失8000元。

随着公众权利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随意使用他人拍摄照片的风险亦不断增加,不仅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风险,更包含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因此,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群众和经营者要进一步提升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



邻里纠纷导致孩子肖像权被侵害,如何维权?

来源 人民网

近年来,邻里纠纷从线下发展到网络,引发网络侵权甚至网络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不少案件中还涉及到对未成年人肖像、个人信息等的不当公开。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一起相关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乙某带着未成年子女甲某1在小区内活动时,与隔壁小区居民因物业管理发生口角,争执过程被被告丁某拍摄记录。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甲某1未佩戴口罩,面部清晰。丁某未经原告许可,向他人发布上述视频。被告丙某因个人存在类似物业纠纷,在微信群中看到了剪辑、加工后的上述视频后(包含对甲某1父亲甲某2的负面文字评价),未核实即将视频转载到多个网络平台。甲某1、甲某2、乙某认为丁某和丙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构成对甲某2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要求丁某和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丁某拍摄并向他人传播,视频内容系乙某与邻居在小区中的争执。但视频并未完整地反应客观事实,主要是针对乙某的贬损。同时,该视频中,乙某儿子甲某1的面部没有遮挡,完整地暴露在争议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因此,丁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的侵害。该视频内容还导致了乙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乙某名誉权的侵害。丙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另外添加对甲某2负面评价的加工后视频,除侵害甲某1的肖像权,乙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外,还侵害了甲某2的名誉权。法院判决丁某向乙某和甲某1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

处理纠纷应采取合理方式,特别是不得未经同意在互联网上传播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尚处身心发育过程中,一方面,成年人在生活中处理争议时要尽可能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更要特别注意网络传播环境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扩大性、持续性伤害。法院提倡,社会公众应提升网络空间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综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等整理)



擅自将顾客婚礼影像发布到网络平台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为了给婚礼留下一个美好回忆,董先生联系了一家婚庆公司负责摄影、摄像等事宜。未曾想,婚礼结束一个月后,夫妻俩在数个网络平台刷到自己的结婚照片及视频。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肖像权纠纷案,判决某婚庆公司赔偿董先生精神损失3000元。

2022年11月,董先生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庆服务,包括司仪、化妆、摄影、摄像、婚礼布置等。2023年3月,董先生举行了结婚典礼。2023年4月,董太太在某网络平台上无意中刷到婚庆公司制作的自己的婚礼照片及视频,载有夫妻二人的肖像、姓名、婚礼日期等信息,发布日期为婚礼次日。

董先生立即打开婚礼策划师的微信朋友圈,发现自己已被其屏蔽。由于该策划师的微信朋友圈权限设置为“允许陌生人查看十条朋友圈”,董先生继续用家人的微信查看,发现了自己的婚礼照片及视频,发布日期亦为婚礼次日。此后,夫妻俩又在其他网络平台上刷到了自己的婚礼照片及视频。

董先生对上述照片及视频进行了录屏、公证,并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法院,诉称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立即删除所有网络平台上自己的婚礼照片和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婚庆公司辩称,婚礼策划师在前期沟通中曾告知过董先生,公司会选择效果好的照片及视频用于公司业务的宣传推广,董先生当初也曾口头同意。公司不构成恶意使用,是有权使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婚庆公司立即删除了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及各网络平台上的董先生婚礼照片及视频。庭审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婚庆公司向董先生赔礼道歉,并保证后续不在任何平台及场合发布或使用董先生婚礼照片和视频。鉴于此,董先生当庭撤回了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系原告婚礼照片和视频的拍摄者、制作者,作为肖像作品权利人,亦不得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发布其肖像作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主要是在微信朋友圈及若干网络平台发布其拍摄制作的载有原告夫妇肖像的图片和视频,用于公司业务的宣传、销售和推广,使不特定的公众更多地选择被告公司的婚庆服务,从而获得潜在的商业利益。被告辩称其获得原告许可有权使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被告通过上述途径发布原告照片及视频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未提供证据以确定被告因此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行为的动机、时长、范围、损害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000元。

最终,奉贤区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本案中,消费者委托婚庆公司拍摄照片、视频,婚庆公司要按照约定向消费者交付照片、视频和相应的底片或电子数据,交付后照片、视频及底片的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婚庆公司与消费者可以约定照片、底片或电子数据所体现的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若无明确约定则版权归受托方即婚庆公司所有。但即使如此,婚庆公司作为肖像作品权利人,也不得擅自使用该人像摄影作品,否则可能会侵害被摄影者的肖像权,被侵害者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下述五种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寂寥之美!摄影师镜头中的“废墟”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Michael Eastman,是一位自学成才的美国摄影师,他耗时四十年记录了巴黎、罗马、哈瓦那、新奥尔良等城市的各个角落。

Michael Eastman的摄影作品中,建筑的外墙、内饰,都具有浓重的色彩,平面化的视角,细腻的纹理,空无一人的寂寥,让人从画面中读到了岁月正在神秘地叙述这里的衰变。

西班牙统治哈瓦那387年的一切,都被旧城区保留了下来。下面就让我们跟随Michael Eastman的镜头,去看看这些年久失修的西班牙建筑物。

这批哈瓦那照片,拍摄于1999-2002年,2010年,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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