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1月8日 总第413期

2023-11-09 09:58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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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1月8日  周三 总第413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使用明星肖像宣传商品需注意授权

⊙制作名人AI形象陪伴,小心侵权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共促知产保护

⊙长焦下的有趣借位

使用明星肖像宣传商品需注意授权

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影视宣推不意味获得明星代言

案情简介

A公司与某影视娱乐公司签订《品牌宣传推广计划》《肖像权授权协议》后,在其各平台网店、商品包装显著位置和活动现场大量使用某明星肖像并配有“霸道总裁 国民男神 助力xxx品牌升级”等字样。涉案《品牌宣传推广计划》《肖像权授权协议》中约定:“甲方(某影视娱乐公司)提供给乙方(A公司)电视剧剧照(主演:该明星)音像制品成品以及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乙方可选用为‘xxx品牌’产品做宣传使用…”。正当A公司的商品在直播间、网店销售火爆时,A公司却被该明星起诉到法院,称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原告明确否认允许某影视娱乐公司授权其肖像,A公司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与其签订《品牌宣传推广计划》《肖像权授权协议》的某影视娱乐公司获得了原告的授权。因此,A公司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宣传推广,实际并未取得原告的许可。综上,A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肖像并配有相关文字,使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误认为双方具有代言合作关系或原告为A公司的品牌代言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经营提示

企业如果想使用明星肖像,在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在签订肖像使用合同时,要严格审查相应的手续,如该公司是否有明星的授权及有何种授权,是否有资格与第三方公司签署肖像使用合同。若与其他中介公司签约,则需要更加谨慎,仔细查看权利人的授权原件,确保中介公司取得了完整授权。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在约定范围和约定期间使用明星肖像,否则有可能涉嫌侵权。

著作权人同意不等于获肖像授权

案情简介

B摄影公司为了获客,在其公众号推送了其公司摄影师为某知名影星拍摄的结婚照的推文,一周时间阅读量突破10万+。但不久之后,B公司收到该影星的律师函,要求删除推文并赔偿近百万元的损失。B公司称推文照片均为其公司摄影师拍摄,摄影师已出具声明称所有照片为职务作品,公司有权发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推文中使用原告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取得的仅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未取得原告肖像授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经营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肖像作品权利人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首次在立法中出现了“肖像作品”“肖像作品权利人”的概念,解决的是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所享有的两种权利冲突。根据该条规定,肖像权人即使同意第三人将其肖像制作成肖像权利作品,也不意味着肖像权人必然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肖像。比较常见的肖像作品权利人有摄影师、影视剧制作方等,明星即使因为影视剧拍摄合同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对其进行拍照、录像、雕塑绘画等,并不必然表示他们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可以将其肖像公开使用或进行转授权。

肖像作品权利人要公开、使用、再许可,也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所以,在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时,如果肖像作品完成后还想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继续使用该肖像,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法官讲案例:制作名人AI形象陪伴,小心侵权

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可实现与虚拟形象互动的软件。网络公司制作名人形象的AI来陪伴用户,这种行为侵权吗?在本期节目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助理毛春联将为我们讲解一起AI人格权相关的案例。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AI陪伴案 

网络平台利用算法组织用户创设虚拟形象构成侵权

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被告某科技公司是某款手机记账软件的开发运营者,用户在该软件中可自行创设“AI陪伴者”,设置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以及与该陪伴者的人物关系(如男女朋友、兄妹、母子等),并借助通用语料实现与虚拟人物的交流互动。何某发现自己在该款软件中被大量用户设置为陪伴人物并设置了人物关系。被告通过聚类算法,将陪伴者“何某”按身份分类,并以协同推荐算法向其他用户推介该虚拟人物。在这个过程中,用户上传了大量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作人物头像。为了使虚拟角色更加拟人化,被告还提供了“调教”算法机制,在通用语料之外,用户上传了各类符合该虚拟陪伴者人设的文字、肖像图片、动态表情等互动语料,被告使用人工智能筛选、分类,形成人物专属语料,根据话题类别、人设特点等,用于AI陪伴者“何某”与用户的对话中,让用户和AI对话就好像与原告真人对话一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姓名权、肖像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因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被告认为,原告何某主张的角色设置、肖像图片上传、语料“调教”等行为均由用户作出,其仅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在用户协议中告知用户不得作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在何某发出通知后其已将含有何某姓名、肖像的“AI陪伴者”删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算法设计和规则设定中嵌套其主观价值和主观目的,不适用“技术中立”的原则。从表面来看,被告仅提供技术服务,但是其在产品的规则设计和算法应用中嵌套的主观价值和主观目的,直接决定产品服务核心功能实现,其提供的技术服务不仅是简单的“通道”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再中立,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自然人“虚拟形象”所包含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人格要素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客体,因此,未经许可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包括了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如肖像权、姓名权等,其权利客体和权能内容是具体而确定的。而一般人格权则是一种框架性权利,权利客体是除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具体适用时,一般人格权主要是对具体人格权保护的补充,当被侵害的人格权益无法完全被具体人格权所涵盖时,权利人就可以主张同时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规则对其加以救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3000元。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全国首例利用算法设计组织实施人格权侵权的新类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评价本案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于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共促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 重庆法治报

为统一川渝著作权司法裁判标准,努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云上召开“侵害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座谈会。

座谈中,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首先介绍了《关于涉侵害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讨论稿》起草背景及内容。近年来,川渝自贸区法院受理了大量的涉侵害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在著作权审判过程中,积累了较为充分的案例资源和审判经验,具备挖掘类案纠纷共性与个性的实践基础。本次讨论稿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市场价值导向、坚持增强实践操作性,分为三章二十八条,包括基本规定、美术作品侵权损害赔偿、摄影作品侵权损害赔偿等内容。

两地自贸区法院还分别介绍了办理的涉美术、摄像作品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围绕审判实务中类案裁判思路、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等进行讨论。其中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插画美术、书法美术、风景摄影等作品著作权保护,通过分享典型案例,统一著作权案件裁判尺度。在随后的交流发言环节,与会嘉宾针对涉美术、摄像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等踊跃发言并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

下一步,川渝自贸区法院将持续巩固深化协同机制,共同促进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发展。




长焦下的有趣借位 旷野中的皎洁月光

来源 蜂鸟网

摄影师laurent laveder,从小对天文感兴趣,长大后成了一名天文记者,他喜欢在透视上做文章,在laurent laveder的镜头下,月亮被简化成一个可以发挥想象力的圆形符号。通过透视压缩,我们与它,也从遥远的36万公里变成了可亲近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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