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1月29日 总第416期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1月29日 周三 总第416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摄影照片被侵权如何提起赔偿 ⊙网上使用“爱豆”照片怎样才不侵权 ⊙自己拍的照片,还被告侵权了 ⊙街头摄影,如何拍出一座城市的温情? 摄影作品著作权如何认定侵权 来源 找法网 一、摄影作品著作权如何认定侵权 认定侵害摄影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应满足以下2个要件:首先,您对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可以是原始取得,比如您就是作者,也可以是继受取得,比如作者通过受让来获得权利。其次,行为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摄影作品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歪曲作品、阻止作者署名、未经许可发表作品等侵害著作权人人身权的行为。 二、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多久 (一)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三)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四)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表演者的身体权、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权不受限制许可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和信息网络传播表演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播、转播节目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定性及侵权认定是怎样的 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定性及侵权认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网上使用“爱豆”照片,怎样才不侵权? 来源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环境中,一些自媒体为吸引流量和关注,在未取得明星肖像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引发纠纷。 那么,明星肖像怎么用才合法?下面来看,由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无锡某文化传播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明星毛某吸毒被抓事件,文中使用了一张毛某的照片,文章尾部写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某网站公众号”的推介语,并附有投稿邮箱、爆料热线等字。 毛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文章使用他的照片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其公司及产品的关注度,进而推广相关业务。毛某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删除相关文章,并向其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文化传播公司则提出,其发布的微信文章是从官方媒体转载而来,为了给大家警示教育,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且阅读量为5,怎么会构成侵权呢?诉讼中,文化传播公司就案涉公众号予以注销,删除发布文章。 案件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发布了载有毛某违法的报道文章,并附有毛某的照片,但该照片没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毛某的肖像权,使用的毛某肖像呈现是客观、理性的。 案涉文章尾部虽有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某网站公众号”的推介语,并附有投稿邮箱、爆料热线等相关信息,但并非推广其公司业务,亦非植入商业广告内容,而是介绍关注新闻和沟通舆论监督的渠道。 文化传播公司引用案涉新闻报道目的是为了报道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事实,为让读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毛某并起到警示告诫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被报道对象的图片,以加深对报道对象的认知,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对毛某肖像的利用符合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的要求。 最后,法院驳回了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正当使用其肖像。 文化传播公司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自己拍的照片,还被告侵权了 来源 简阅 Legal Case 小唐在旅游期间拍了一些漂亮的照片,发上朋友圈炫耀了一下,结果被某平台收集了,后来一家鹅心公司居然还给“作者”发送律师函,说小唐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小唐赔偿。 案例分析 图片是小唐拍摄的,小唐自然就是该摄影作品的作者。 至于鹅心公司给小唐发送律师函的奇葩之事,是故意而为之还是不小心没注意发错了主体,我们暂且不深究。鹅心公司正常情况下是不具备权利基础的,除非鹅心公司已经获得了小唐的许可,或者在小唐不知情的情况下抢先登记了版权。 因此,小唐在应诉的时候,要拿出底片,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作者,并可反诉鹅心公司侵犯了小唐的著作权。 注意事项 1. 保留好底片,存放在电脑或U盘中,尽量不要遗失和删除; 2. 对外发表作品时,注意加水印和署名; 3. 将图片(水印署名版)上传到第三方网络平台,或以邮件发送给自己,固定作品的创作时间; 4. 向版权行政部门申请版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5. 遇到复杂的情况,积极寻求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五)摄影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街头摄影,如何拍出一座城市的温情?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卡斯佩里·克洛普(Kasperi Kropsu),是一位来自芬兰的摄影师。他原本是一位滑板运动员,意外受伤后成为一名滑板摄影师。 除了拍摄滑板运动员之外,他一直坚持街拍,他的摄影作品充满怀旧风格。他认为滑板运动和街拍纪实是相通的,都是城市的见证者亲历者。 以下作品,是克洛普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拍摄的,记录了城市生活温馨、宁静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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