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2月27日 总第420期

2023-12-28 14:53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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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3年12月27日  周三 总第420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2022年度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报告

⊙“盗图”涉侵权,“搬运”须谨慎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雾凇 雪村



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发布《2022年度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报告》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近日,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发布《2022年度中国网络版权保护报告》,该报告由中国移动版权领域法律研究中心组织编写。报告从法治实践、社会协同治理以及困难与挑战层面,总结了2022年度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工作的整体情况,展望了网络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方向。报告摘要如下。

2022年是网络版权保护成果丰硕的一年,我国网络版权保护事业稳步前进,高质有效的版权保护工作积极回应了科技迭代发展带来的网络版权保护新挑战。相关政府部门加强网络版权保护顶层设计,出台一系列政策规范性文件。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级版权执法部门不断加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力度,进一步营造清朗的网络版权保护环境。司法机关加强网络版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共同构建了网络版权保护大格局,有效维护网络版权秩序。新技术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有力抓手与技术支撑,推动网络版权纠纷高效化解。社会各方群策群力,网络版权保护共治共享水平稳步提升。

一是立法不断完善,提供网络版权发展制度指引。2022年,中央出台《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年度推进计划》等顶层制度文件,从建设版权保护平台、加强版权登记监管、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等多方面为网络版权保护工作提供指引。同时,地方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完善本地网络版权保护制度机制,如广东省发布了我国第一部版权地方条例。

二是执法同向发力,形成网络版权保护强力保障。各级版权执法部门不断加强日常监管、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国家版权局全年发布十批重点作品保护预警名单,对网络版权侵权进行事前预防。多地建立跨区域的行政执法协同机制,推动两法衔接,提升执法效率。冬奥版权保护、“剑网2022”、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青少年版权保护季等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删除涉冬奥侵权链接11.07万个,查办33个涉院线电影盗录源头,注销违法网上书店2158个,查办各类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80件,为产业创新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各地积极开展版权保护宣传活动,通过知识产权宣传周、网络版权培训、青少年版权征文等形式,进一步提升公众网络版权保护意识。

三是司法提质增效,促进网络版权案件定纷止争。知识产权法庭等专门办案机构建设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检察体系不断完善,形成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金字塔”格局。各级法院结案率提升,版权纠纷实质性化解能力增强。全国法院积极推动数字化建设转型升级、增强诉前禁令适用。截至2022年底,知识产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金额较4年前增长153%,行刑衔接案件移送人数上升40.8%,全方位加强了我国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力度。

四是社会协同治理,汇集网络版权保护多元助力。依托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开展数字化作品存证、版权监测认证等,及时处理侵权行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作用,通过联合倡议、行业规范等方式,引导本领域从业者尊重保护网络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联合网络直播平台召开“直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付酬标准”工作会议,推动直播行业版权自律。调解机构与网络平台合作设立线上调解机制,各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办结知识产权仲裁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持续提供维权线索,为执法机关开展版权认证等工作提供支持。

五是直面困难挑战,探索网络版权保护持续发力。版权制度体系存在滞后性,涉网络版权的法律实践问题更加凸显。对可版权性、著作权权利范围、共同侵权等问题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标准的统一,将推动网络版权保护迈向更高水平。网络版权新业态冲击原有生态,对网络版权保护工作提出新问题、带来新挑战。网络版权与技术发展交织,复杂主体带来多方利益博弈,需要立法层面予以规范。推动著作权制度体系完善和不同部门法间的不断协调,实现严保护与公共利益、文化创新发展间新的平衡。

六是着眼未来趋势,实现网络版权保护跨越发展。探索人工智能监管和保护规则,充分发挥立法对实践的引领指导作用。加强平台治理立法,落实平台版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我国网络版权保护力度。保持全球视野,助力解决本土问题,积极提出网络版权保护“中国方案”,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话语权。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依法惩治网络版权恶意诉讼,积极引导正当维权。加强网络版权保护专业化建设,调动行业协会和集体管理组织积极性,强化版权保护先进技术应用。



“盗图”涉侵权,“搬运”须谨慎

来源 广州日报 

近日,据《法治日报》报道,有博主为爷爷庆生的短视频被原封不动地发布在他人账号上,连文案都一模一样。于是该博主发布视频澄清“一觉醒来爷爷被偷了”,没想到又被对方“搬运”,引来众多网友看热闹。

盗图盗视频,成本低、数量大,带来的流量很可能会在日后转化为不错的经济收益,这也是一些账号频频将他人原创作品挪为己用的原因。就以上述“搬运型”账号为例,此人近两个月内发布2000余条视频,累计获赞量5000多万,但几乎所有作品都是从其他短视频博主处“偷”来的,如此“创作”可谓轻而易举。

古人有云,“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对他人的创作成果“不问自取”、公开发布,无论是法律意识不足、虚荣心作祟,还是基于获取不当利益等恶劣动机,一经发现,必将受到严惩。如此猖狂“搬运”,于理、于法均不容。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未注明作品的来源出处、作者,则涉嫌侵害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信息以及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再者,若盗取视频图片冒充他人身份,编造事实对原博主进行造谣,还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

防范“不问自取”,要自律也要他律。一方面,作者要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平台举报、与侵权者交涉;用户在使用他人原创图片视频时,也应征询作者同意并规范标注。另一方面,平台应积极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及时制止侵权违法行为,加快细化其防范和整治规则。倘若任由“不问自取”的事情不断发生,最终伤害的就会是用户们的创作热情与平台的公信力。(赵萱)



指导性案例: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权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图片,且某美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某美图像公司发现,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庐蜂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某美图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支持其诉请,某美图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涉案图片上有“getty Images®”内容的水印。某庐蜂业公司抗辩认为,涉案图片水印右上角为商标注册标记“®”,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显示图片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不是某美图像公司或G*公司。某庐蜂业公司还就涉案图片权属问题通过电子邮件询问G*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涉案图片由摄影师投稿,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但摄影师保留图片的著作权。某庐蜂业公司据此认为,因投稿人保留著作权,G*公司、某美图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某美图像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庐蜂业公司赔偿某美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庐蜂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庐蜂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 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而且“getty Images”之后紧接商标注册标记“®”,因此,仅以此水印不能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公司。此外,某美图像公司还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公司向某美图像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声明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在此情况下,某美图像公司应进一步承担G*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相反,根据某庐蜂业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公司确认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某美图像公司关于G*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90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雾凇 雪村

来源  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雾凇”是在足够低温和高湿度条件下形成的自然景观,四方顶的雾凇由于具备得天独厚的关键气候条件,再加上山顶众多形态各异的古木,构成了独具丰韵的奇观,树木仪态万方,婀娜多姿,每年冬天一旦具备形成雾凇的条件,漫山雾气升腾,凝成闪亮的银丝,漫山遍野的玉树琼枝,远远望去,雾凇就像无数洁白的花朵开在枝头,摇摇欲坠,令人神往。  

白山黑水,雪润松翠,泼墨飞白之处流淌着壮美与豪放:大山人家,风摆灯红,皱擦点染之间,彰显着秀丽与温情,恰似一幅直击心灵的冰雪画卷,令人惊叹不已。正是这如此鲜明的告白,更诠释了松岭人山一样的性格和水一样的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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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立波(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吉林省摄影家协会理事,吉林省辉南县文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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