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2月7日 总第426期

2024-02-07 14:30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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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2月7日  周三 总第426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图片构成侵权

⊙图片被盗用?别怕!

⊙随意“借用”网红肖像 侵权需赔偿

⊙街头摄影如何拍出“超现实”味道



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未 经许可擅自使用图片构成侵权

来源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大连某文化公司系JHA某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发现被告青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利。遂委托某公证处对被告使用上述作品的网页等内容进行数字内容存证,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案涉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系JHA某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庭审查实确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案涉图片作品发表的文章已删除,故不再判决停止侵权。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其未向法庭提交确凿证据予以证实,亦无证据确定被告使用案涉作品的文章造成该作品大量传播,但依据原告证据证实,上述侵权事实确实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结合被告侵权程度,综合各方面因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被告现已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一重要论断为新形势下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案的典型意义旨在警示部分自媒体或者企业在运营微信公众号时,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转载、使用他人作品,不论是否用于商业用途或是否获得商业利益,均有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知识产权涉及到人们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也是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创作思路可以被借鉴,但作品的“独创性”不得被“复制”,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如构成侵权,则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院通过本案的审判,一方面认真履职,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旨在“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引导公众尊重他人的创作成果,提高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



【版权课堂】图片被盗用?别怕!进来学习著作权小知识 

来源 山东高法

阿胶作为中国传统中药的瑰宝,早已名扬四海。在古代,它被视为皇家贡品,备受推崇。阿胶的传统文化意义不仅在于其药用价值,更在于其背后的文化内涵。阿胶的制作过程凝聚了匠人的心血与智慧,也承载了人们对健康的追求与信仰。

如今,阿胶已经走入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保健的良伴。阿胶枸杞大枣口服液,听起来多么补血养气、甘润醇厚,很多朋友对阿胶产品都比较有好感,如果产品包装上再有“古代熬胶图”,更是让人感觉这款产品非常地道纯正。可是,就是这幅图,引发了一场著作权官司。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山东省版权局对东阿阿胶公司作品名称为“古代熬胶图”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予以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东阿阿胶公司,该作品的主要内容为:一幅为多人在大锅前熬制阿胶的情形,简称熬胶图;一幅为品尝阿胶的情形,简称品胶图,熬胶图的中间为左侧站立三人,蹲姿一人,右侧站姿一人的熬胶时的形态,与原告阿胶行业的企业文化相契合。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这幅“古代熬胶图”的著作权是他们的,他们可是正统的阿胶生产商。而被告,也就是这款产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者,未经原告的许可,就擅自使用这幅图作为产品的包装,这无疑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经对比涉案产品与涉案美术作品,侵权产品包装正面印有古代熬胶图图样,其图样人物、动作、位置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一致,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载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予以保护。涉案商品包装盒标注了生产企业,结合该企业庭审中的陈述及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该产品生产商及销售商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故考虑到涉案作品形象特点及价值、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的方式与情节、东阿阿胶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酌定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 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简单来说,著作权就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和保护的权力。 在我国,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只要你是作品的作者,你就享有著作权。 当然,你也可以申请版权登记,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一样,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 权利的自动生成给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带来很大的便利,同时也给权利人带来安全感。 注册制度的建立是提供法律上与作品创作相关的原始信息和权利变动的基本信息、公示,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提供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的制度。 这样一来,别人要是想使用你的作品,就得经过你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你一定的报酬。

本案原告辛辛苦苦创作了图,结果被被告拿去用,没给原告一分钱,还用在了原告主营的阿胶相关产品包装上,这不就是“侵权”么。有人可能会觉得,这不过是一幅图嘛,至于闹上法庭吗?其实不然,每一项知识产权都是非常宝贵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个健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创新。所以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们绝不能姑息。

这个案件让我们意识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别以为知识产权侵权离我们很远,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如果我们不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那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可能受到侵害。所以我们要做到“不侵权、不盗版”,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第二款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随意“借用”网红肖像 公司侵权需赔偿

来源 泉州网  

泉州网2月2日讯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网红肖像也不可随意“借用”。昨日,记者从晋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红肖像权纠纷案,某公司在进行宣传时,为取得好的推广效果,未经许可使用网红的照片及视频进行引流,构成侵权,结果输了官司。

案情概述 

擅用网红照片视频 公司输了官司

原告吴某是网络红人,粉丝数近300万,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某公司在投放广告时,使用了吴某的照片及视频。吴某经粉丝告知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在去年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删除视频、断开广告商品与视频的链接,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征得吴某同意,为取得良好的推广效果,在投放的广告中使用了吴某的肖像视频,侵犯了吴某的肖像权。吴某有较高的粉丝数,其肖像较之常人更具经济价值。故判决被告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广告视频、断开链接并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照片视频受保护

法官介绍,自然人(法律概念,指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的照片、视频等作品,受法律保护。若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

法官提醒,当肖像权被侵犯时,应当保留相关证据,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同时可以进一步维护权益,要求发生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删除侵权素材、断开链接等,若采取措施后仍未更正,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张鸿玲)



街头摄影,如何拍出“超现实”的味道?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乔治·纳斯欧立斯(George Natsioulis),是一位1982年生于希腊的摄影师,他从不讳言,自己镜头下捕捉的极简主义视觉场景,乃是受到抽象画影响。

其作品往往关注明暗光影、轮廓形体、色彩及平衡的交互作用,借此演绎如诗隽永的街头摄影。有一股浓烈的“超现实”的味道。

他的目光总会凝觑着一些隐微平凡的人们,像是单独行走在某个街口的城市居民,他们形单影只的动态藉由精心布局的结构和光影,忽然间,角色嵌入既存画面,成为蕴蓄张力来源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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