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2月21日 总第427期

2024-02-22 17:30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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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2月21日  周三 总第427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算侵权吗

⊙“随手拍”侵犯路人的肖像权吗?

⊙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生效引讨论

⊙街头摄影如何拍出“超现实”味道



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算侵权吗?解读来了!

来源 央视一套微信公众号

春节假期,一部部贺岁档电影如火如荼地排片上映,随着观众观影热情高涨,“盗摄”话题成为网友讨论焦点,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算“盗摄”吗?怎样才算侵权?一起了解。

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

属于“盗摄”吗?

在电影院观影,看到了喜欢的演员、精彩的片断,你有没有过立刻拿出手机拍下来的冲动?很多朋友关心看电影时对着银幕拍几张照片发个朋友圈或者微博到底算不算“盗摄”呢?

专家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张照片或一个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大篇幅拷贝并传播属于侵权,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文明观影

需要你我这样做

观影拍照发朋友圈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看电影之前,这些你需要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在影院盗录院线电影并通过多种途径传播,不仅损害了电影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电影市场的版权秩序,不利于我国电影产业健康发展,所以文明观影,从你我做起!



“随手拍”侵犯路人的肖像权吗? 

来源 青瞳视角

随着社交网络及自媒体的快速发展,视频直播、Vlog已然成为人们记录日常生活的惯用方式。拿出兜里的手机,随手在公共场所拍个视频,这种场景极为常见,但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有网友发问:“随手拍”犯法吗?不愿意被拍摄进入画面可以选择“绕路走”;亦有群众在声讨:我可以对“随手拍”说不吗?“在公共场所你无权干涉我怎么走”。

“随手拍”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摄影摄像爱好者如何更好地掌握“随手拍”行为的尺度和法律底线?当个人被他人“随手拍”行为侵权时,该如何维权?

【普法看点1】

未经同意的“随手拍”侵犯他人肖像权吗?

2022年,在郑州街头,一位男子正在随手街拍,他选了几个不同角度拍摄了视频。该男子正在看视频拍摄效果时,不料两名女子冲上前来,一把将他拉住,要求他删除偷拍的视频。

这名男子充满无奈,他解释说自己是在街拍,不是专门故意拍这两名女子的,也拍的有其他人。而且,男子表示,自己可以将其拍的视频全部删除。

但两名女子对该男子的拍摄行为不放心,担心男子是在偷拍自己的臀部。男子为了避免进一步产生争议,最后把所拍的视频删掉,不少路人也过来帮这名男子解围。

据了解,这名男子原本只是看见街上人潮拥挤,就拿出手机拍摄了一些背影,正好被两名女子转身发现,因而激怒了这两名女子。这两名女子当天是穿着长袖长裤,而且还戴了口罩和帽子。

那么,有网友对此评论和提出疑问:人家街拍犯法吗?

肖像权是受我国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重要公民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有权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则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还包括局部特写、体貌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

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由此可知,“随手拍”并不是想拍就拍。如果“随手拍”行为未经路人同意,并且拍摄内容用于发布朋友圈、Vlog、自媒体或其他商业用途,比如进行广告拍摄,用于展览等,就要注意谨慎拍摄和公开,否则很可能侵犯路人肖像权。

【普法看点2】

在哪些情况下街拍不涉及侵犯肖像权?

街拍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看是否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行为。如果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依法履行职责、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合理目的,“随手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在类似上述郑州街头“随手拍”事件的情形中,拍摄者虽然是在拍街上人群,不是专门拍某个或某几个路人,或拍摄其他主体时将某个路人拍摄入镜,如果不符合《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被拍摄的路人是有权利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阻止拍摄者对其进行拍摄,并要求删除照片、视频。

【普法看点3】

“随手拍”行为还涉及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吗?

如果一些拍摄爱好者将未经他人同意而拍摄的“随手拍”视频、照片通过网络公开,并配以侮辱贬损言论,给被拍摄者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则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名誉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房女士与王女士因为生活中的矛盾积怨,通过社交网络争执不休。王女士为了发泄情绪,在多个社交平台的账号上发布长文和一系列照片攻击房女士及她的女儿。正当王女士自以为出了口恶气时,却收到了一封应诉通知书。房女士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和女儿的名誉权、隐私权及肖像权,将王女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的行为构成对房女士及其女儿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判决王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未经同意,拍摄他人照片或者视频随意发布到朋友圈、自媒体或者其他网络平台,侵扰了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则有可能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这也是当下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及时删除在各大平台发布的照片、视频。

特别指出的是,拍摄女性身体特殊部位是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现实中,有的拍摄者为了满足个人喜好、“涨粉”或者吸引流量等目的,故意拍摄一些身材高挑、长相漂亮的女性,还将拍摄的焦点集中于女性的胸部、臀部等特殊部位,并在网络上公开,这就属于侵犯女性隐私权的典型行为,应该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的约束。

【普法看点4】

遭遇“随手拍”行为侵权只能“绕路走”?

如今,大家对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路人在公共场合遭遇街拍行为面临侵权风险时,虽然可以选择“绕路走”,但是毕竟路人也有选择在公共场所行走的权利。除非符合法定条件,拍摄者没有未经同意而随意拍摄他人的权利。

“随手拍”行为应守住基本的法律边界,不可随意拍、随意发。如果该行为侵犯他人权利,还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当个人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遭遇“随手拍”侵犯时,被拍摄者有权要求对方停止拍摄,还可以通过报警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相关平台删除照片、视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随手拍”行为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判令拍摄者向被侵权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文/熊美琦



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一审生效引讨论

来源 法治网舆情中心  

近期,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引发舆论关注。案件中,原告李某利用人工智能模型,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并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其他平台上使用了该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并去除了图片上的水印。后李某就此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创作中利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业内人士指出,相关判决意味着我国法院对人工智能绘画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图片上享有创作权益给出了首次认可。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立法,优化监管,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护航新技术发展。

舆论认为,该案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定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结论,对未来相关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目前著作权法规定,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原告在制作涉案图片时进行了设计和优化,均能体现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因此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评论指出,判决在相关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提供了关键性结论:首先,现阶段人工智能系统在法律上不具有主体地位,只能被视作一种创作工具,“人”依旧在法律上作为作品的作者。其次,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工具从事“文生图”的过程,被认定为创作作品全过程中的一个部分。最后,经过人对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物”进行调试、选择等过程后所形成的结果被认定为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例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是立法者主动适应科技发展的有益尝试。多名业内人士表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定性问题一直是业界争论的焦点,而该案例确定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具有作品属性,并认可人工智能使用者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这是立法者贴近行业前沿,积极做出尝试的有益探索。二是对未来人工智能相关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郭禾、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指出,该案件的判决思路将对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认可引向积极的一面,将对类似案件留出裁判空间或“解题思路”。三是对人工智能行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新京报》评论指出,有司法的保驾护航,创作者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或生成其他作品的活力,将得到更好的激发。司法在促进人类创作方式转型的同时,也将促进人工智能更快更好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未来可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边界,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一是健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保护机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等人指出,目前大多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工具在人类智力劳动参与下生成的,著作权法可及时作出制度回应,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并将署名权与著作权分离,突破目前将署名作者视为著作权人的规定。面对可能出现的人工智能“创作”涉嫌抄袭、剽窃等情况,法律方面也要进一步划线定性。

二是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边界。业内人士指出,现有人工智能产业中,关于人工智能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权体系将被关注和建立,部分市场主体易以此进行著作权保护为重心的竞争和追责,这将在迅速发展的人工智能市场中引发大量矛盾纠纷。因此,可加快制定相关标准,区分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哪些可以保护、哪些不可以。此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侵权和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模式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原作品权利人作品之间相似度的比较,以及人工智能合成的过程,应有相应的细则进行规范。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建议,面对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与问题,应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事前介入的监管作用,赋予相关从业者自我纠正的权利和选择,避免过度执法对行业创新带来的伤害,减少人工智能行业“野蛮生长”对市场竞争秩序和用户权益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可探索赋予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行业组织对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审查权,帮助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更快更准确地查明事实,进而对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纠纷及时作出正确的裁判,灵活地将技术优势和制度优势结合起来,更好地引导相关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认识园林之美,展现园林风貌

来源 中国摄影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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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俯瞰古建的构成,画面直观且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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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水面观赏鱼当作前景,使得画面更具层次。

中国园林是中国古建文化遗产中的瑰宝,经历了数千年历史淬炼,形成了独特的传统特色,并以精彩纷呈的形式展现在世人面前。古典园林“虽由人作,宛自天开”之精髓,正是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印证。其中蕴含了中国的文学、诗歌、绘画、哲学,堪称意境深远,博大精深。在园林中行摄,犹如在品诗,又如在赏画,既有美景悦目,又有人文赏心。

如何能拍好古典园林,体现出古人的营造匠心,是每个摄影师必须思考的问题。

当你面对古老的园林,感受到古人造园的匠心,体味它所传达出的高远意境,才能去认知园林之美。满怀敬仰之情,用慧眼去捕捉去发现,通过一系列的拍摄手法,将古人们伟大的艺术创造呈现在世人面前。

摄影师要根据每个园林的特点选择所用的器材。中国园林是古人对自然风景的浓缩与艺术再创造,所以拍摄时在场景与空间上往往会受到一定的局限,因此拍摄大场景时广角与超广角镜头往往使用较为频繁。当然在表现园林细节时,以及涉及到空间开阔的皇家园林与寺庙园林时,中长焦镜头的使用会让画面更具层次感。亦可运用航拍等全新手段,以上帝视角去展现古老园林的风貌,往往会给观众带来耳目一新的体验与观感。  

“置身古典园林,凝望那一扇扇花窗,仿佛框起天人合一的融洽;穿越那一道道长廊,仿佛勾连起历史文化的过往;聆听那一曲曲婉转的昆曲咏唱,仿佛回味着一缕悠长的茶香;仰望那一段段龙墙,仿佛是舒展延绵文脉的典藏;镜遇那一幅幅简练田园山林写意,仿佛是欣赏精致风雅的画作;欣赏那层层堆叠千姿百态的假山奇石,仿佛身临一片迷蒙的无际烟水。于是,我总想拿起手中的相机,任思绪纵情挥洒,去摄取数帧变幻的花光水影,定格四季流转的岁月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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