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视频 啥后果?

2024-03-01 17:37 来源:云南法制报 编辑:wangxin

日常生活中,未经别人允许私自盗用别人的视频,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吗?

龚某是一名摄影师,2017至2018年间,其拍摄了含龙江大桥、飞鸟、大树、流水、村庄清晨等腾冲风光的摄影作品,并在剪辑制作后发表于互联网。随后,龚某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采访腾冲某温泉酒店的视频(时长4分53秒),该视频多处出现其创作的摄影作品镜头,累计时长11秒。因协商未果,龚某将该科技公司及腾冲某温泉酒店的经营方某酒店公司诉讼到法院。

被告某科技公司收到起诉状后,以案涉视频系其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视频制作合同》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安排员工周某制作完成,故申请追加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及周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审理中,腾冲市人民法院查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视频制作合同》后,其员工周某从淘宝网购买了含有龙江大桥、飞鸟、大树、流水、村庄清晨等腾冲风光的镜头素材,在向卖家询问“能商用吗”未获回复的情况下,将相关素材用于视频的加工制作。视频制作完成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制作价款2万元。

经查,4名被告与原告未就上述案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签订合同,亦未向原告支付过费用。同时,某科技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已删除案涉视频。

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龙江大桥、飞鸟、大树、流水、村庄清晨等视频的摄影作品,并由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某科技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商家对其商业活动进行宣传,发布宣传短视频,目的是在短时间内突出其商业模式特色,迅速吸引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要件并不要求被控侵权人完整使用他人的视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视频片段用于商业宣传或谋取利益,即使使用的片段时间不长,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交的原始载体及首次在互联网中发布案涉视频材料时间,能证明原告系视频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使用原告视频材料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周某作为侵权视频实际制作人、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作为侵权视频制作人、被告某科技公司侵权视频使用者,均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被告周某作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职工,其制作视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最终法律后果归属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视频制作合同》中虽有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后果有免责约定,但该约定仅能对合同的相对方(被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以此来约束与该合同无任何关系的原告,故被告某科技公司仍需对案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版权声明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的版权均属本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本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Copyright 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ICS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