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2月28日 总第428期

2024-02-29 15:38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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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2月28日  周三 总第428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2023年全国著作权登记量大幅增长

⊙擅自使用他人视频 啥后果?

⊙争论不休的摄屏事件

⊙彩色的街头,才是最佳摄影创作地



2023年全国著作权登记量大幅增长 接近900万件

来源 中国经济网

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2023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8923901件,同比增长40.46%。其中作品著作权登记6428277件,同比增长42.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495213件,同比增长35.95 %,登记数量和增速均创5年来新高。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23年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总体呈现大幅增长趋势,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101072件,占登记总量的17.13%;山东省873826件,占登记总量的13.59%;福建省710648件,占登记总量的11.06%;中国版权保护中心493070件,占登记总量的7.67%;上海市412660件,占登记总量的6.42%。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55.87%。相较于2022年,河南、西藏、山东、福建、河北、江西、云南、青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超过100%;新疆、湖南、广西、内蒙古、辽宁、天津、吉林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超过50%。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3296437件,占登记总量的51.28%;第二是摄影作品2501968件,占登记总量的38.92%;第三是文字作品329128件,占登记总量的5.12%;第四是影视作品118544件,占登记总量的1.84%。以上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7.17%。此外,还有录像制品42793件,占登记总量的0.67%;图形作品35547件,占登记总量的0.55%;音乐作品25766件,占登记总量的0.40%;录音制品19446件,占登记总量的0.30%;模型、戏剧、曲艺、建筑作品等共计5946件,占登记总量的0.09%。

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47万件,占登记总量的59%。从各地区登记数量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四川、山东、湖北、安徽、陕西。上述地区共登记软件著作权约175万件,占登记总量的70%。其中,广东省登记软件著作权超过26万件,占登记总量的11%。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23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411件,同比增长17.43%;涉及合同数量382个,同比增长31.27%;涉及作品数量2082件,同比增长36.88%;涉及主债务金额995817.4万元,同比增长82.82%;涉及担保金额985783.88万元,同比增长80.8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61件,同比增长28.01%;涉及合同数量361个,同比增长28.01%;涉及软件数量2032件,同比增长39.85%;涉及主债务金额917149.06万元,同比增长148.30%;涉及担保金额907399.56万元,同比增长145.83%。

作品(除计算机软件之外)著作权质权登记50件,同比下降26.47%;涉及合同数量21个,同比增长133.33%;涉及作品数量50件,同比下降26.47%;涉及主债务金额78668.34万元,同比下降55.13%;涉及担保金额78384.32万元,同比下降55.46%。



擅自使用他人视频 啥后果? 

来源 云南法制报

日常生活中,未经别人允许私自盗用别人的视频,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吗?

龚某是一名摄影师,2017至2018年间,其拍摄了含龙江大桥、飞鸟、大树、流水、村庄清晨等腾冲风光的摄影作品,并在剪辑制作后发表于互联网。随后,龚某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表了采访腾冲某温泉酒店的视频(时长4分53秒),该视频多处出现其创作的摄影作品镜头,累计时长11秒。因协商未果,龚某将该科技公司及腾冲某温泉酒店的经营方某酒店公司诉讼到法院。

被告某科技公司收到起诉状后,以案涉视频系其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视频制作合同》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安排员工周某制作完成,故申请追加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及周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审理中,腾冲市人民法院查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视频制作合同》后,其员工周某从淘宝网购买了含有龙江大桥、飞鸟、大树、流水、村庄清晨等腾冲风光的镜头素材,在向卖家询问“能商用吗”未获回复的情况下,将相关素材用于视频的加工制作。视频制作完成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制作价款2万元。

经查,4名被告与原告未就上述案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签订合同,亦未向原告支付过费用。同时,某科技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已删除案涉视频。

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含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龙江大桥、飞鸟、大树、流水、村庄清晨等视频的摄影作品,并由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某科技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商家对其商业活动进行宣传,发布宣传短视频,目的是在短时间内突出其商业模式特色,迅速吸引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要件并不要求被控侵权人完整使用他人的视频,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视频片段用于商业宣传或谋取利益,即使使用的片段时间不长,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交的原始载体及首次在互联网中发布案涉视频材料时间,能证明原告系视频著作权人。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使用原告视频材料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周某作为侵权视频实际制作人、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作为侵权视频制作人、被告某科技公司侵权视频使用者,均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被告周某作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职工,其制作视频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最终法律后果归属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视频制作合同》中虽有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后果有免责约定,但该约定仅能对合同的相对方(被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以此来约束与该合同无任何关系的原告,故被告某科技公司仍需对案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争论不休的摄屏事件:关乎著作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平衡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为了推荐某部电影,拍摄了电影放映的屏幕,被指责可能侵权,并引发激烈讨论,类似的事情已发生多起。薛之谦近日在推荐《飞驰人生2》时,再度引发了类似争议。尽管已过去多日,但有关讨论仍未结束,甚至观点对立十分严重。

一些人认为薛之谦在观影期间,对屏幕拍摄照片并公开发布,违反了著作权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人认为,观众观影时有权利发表自己对电影的感受和评论,因此薛之谦的做法没有问题。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事情并不复杂,相关问题很容易厘清,那么大家到底在争论什么?

“并不违法”

事情的起因是,薛之谦在微博上发布了自己观看电影《飞驰人生2》的评论,并有多张配图,包括自己在电影院的场景,以及三张电影画面。正是这三张对着大银幕拍摄的照片,让其陷入舆论漩涡。

引发如此激烈的讨论,如何界定薛之谦的行为就十分重要。单就此事件而言,《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不认为薛之谦的行为违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余俊表示,薛之谦的行为没有问题,这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的第二项“适当引用”。

余俊说,如果是为了从拍摄行为中牟利,那属于违法,如果是为了介绍或者说明自己的观点,则构成合理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是要使用有“度”,即拍摄行为要“适当”,这里边界的判断标准是:限于为介绍或者说明自己的观点。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飞律师介绍,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使用或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属于侵权。当然此处的边界应当限制在数量有限的照片或片段,目的是为介绍、评论影片,而不能导致实质性替代电影的内容或市场价值。

他说,若是未经许可将超出必要范围的电影精彩片段、照片向公众传播,或将拍摄内容投放盗版网站等进行牟利,导致观众无需前往影院而可获取作品或失去观看电影的兴趣等,将构成侵权。

王飞表示,薛之谦为评论电影而使用电影中三张图片(相关图片的电影片段在电影宣传片中已有出现),该等使用具有转换性而不会影响电影作品的正常发行和市场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对于有人指出的摄屏行为可能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的条款,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洪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她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录音作品和录像作品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根据该定义,录音应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录像应指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

“薛之谦拍摄静态照片的行为,应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音录像,即也应不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录音录像”,洪燕还表示,电影产业促进法侧重于规定电影行业的行政管理事项,对于录音录像侵犯电影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情形,主要还是适用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硬币的两面”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次有明星因摄影而引发争议。此前歌手乃万也发布过涉及摄屏的图片,网友提醒后其删除图片并且发文道歉;范冰冰担任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评委时,也将正在放映的电影摄屏照发到了微博,经网友提醒,其随后进行了修正。

关于摄屏,业内也曾有过多次动作。比如2021年春节期间,百余位电影人共同发出倡议拒绝摄屏;2023年春节期间,《满江红》《流浪地球2》《中国乒乓》等7部影片联合发布倡议书,呼吁大家在观影过程中“保护版权、文明观影”,并抵制“盗版、摄屏”行为。

既然摄屏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清晰,那为什么还会引发如此巨大的争议呢?在洪燕看来,恰恰是因为它涉及了著作权法中非常重要的基础问题——著作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平衡问题。

“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公民可以自由地获取信息、接受信息、针对信息表达感受发表意见”,洪燕说,著作权法允许权利人垄断其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小说、电影等),有权限定其表达的传播区域、范围和形式;而著作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一方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垄断权,另一方鼓励作品的自由使用与传播,二者构成“硬币的两面”。

她表示,著作权法也体现了著作权保护与自由表达的平衡,其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了应受法律限制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其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则规定公众可以为评论、新闻报道等目的使用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且无需支付使用费。

回看此事,牵扯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虽然有些声音从道德层面批判了摄屏行为,认为在观影过程中亮手机本身就是不文明行为,类似于在影院高声喧哗、打电话、踩椅背等,影响他人观影体验,但至少从法律层面讲,仅用于自己评论拍摄的少量银幕照片并未违法。

就现实而言,要做好有关电影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减少不要的“撕裂”,观众和电影从业人员都需要努力。

对此,上海市松江区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张凌辰表示,影视行业的繁荣、健康发展,离不开电影制作人与观影群体的良性互动。观影人应当充分尊重作品版权,作品的权利人也应当秉持理性、包容态度,吸引更多的观众走入影院、加入讨论。

目前看,在版权意识较为浓厚的一些领域,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要形成基本共识。如果达不成这种基本共识,此后仍然有人公开摄屏,仍然引发一波争议,仍然进一步忘却。



亚历克斯·韦伯:彩色的街头,才是最佳摄影创作地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美国摄影师亚历克斯·韦伯(Alex Webb)的照片色彩对比强烈,时常有彼此相关联和耐人寻味的前景、中景与背景,让观看照片的人一步一步进入探索与沉思。

他的照片看似拥挤,主题却藏身于许多不重叠的小区块中,因此他的照片有许多有趣的小故事。亚历克斯·韦伯这样描述自己的彩色街头摄影:

“我只会用走路的方式接近一个地方,因为除了走路、观察、等待、聊天,然后再观察、再等待,努力保持信心,相信那出乎意料的、未知的或已知事物的秘密核心就在角落里等着之外,街头摄影师还能做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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