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布女明星照片,赔偿2万!

2024-03-07 16:17 来源:苏州新闻网 编辑:wangxin

为了利用明星效应达到“蹭热度”涨粉的目的,一名经营者竟动起了“歪脑筋”——未经许可把一女明星的照片剪辑制作成视频擅自在自媒体账号发布,殊不知这背后隐藏着网络侵权风险。

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知名艺人状告某快手用户侵害其肖像权、姓名权的纠纷,最终判决刘某构成了对女明星的侵权,要求刘某在视频账号首页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这位女星认为

刘某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包含其肖像和姓名的视频作品,借助其知名度及明星效应增加大众对其短视频账号及视频作品的关注度和点赞量,并吸引大众购买店铺商品,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故起诉到姑苏法院,要求刘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刘某辩称

自己发布的视频并不能直接链接到店铺,而且在视频发布后,小店的分销数据为零。同时,自己作为普通公民在个人短视频账号上发布对明星的评价视频和文章,仅仅是自己对明星的评价,出于娱乐目的并无经营目的。且案涉视频已经被平台删除,因此对女星的诉请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刘某快手账号主页中设置有店铺链接,即便并非直接关联其个人经营的店铺,但刘某也陈述自己相当于链接店铺的分销商,因此相关链接存在商业经营用途。

刘某未经女星本人同意在案涉短视频账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其照片,并配以明显用于吸引眼球的文字,虽然并非利用女星的肖像和姓名进行直观的商业化宣传,即刘某并非直接侵犯该女星肖像和姓名的商业化权益,但是其发布的视频确实可以增加网络用户浏览、点赞、评论的欲望,进而潜在地激发相应网络用户关注其短视频账号甚至浏览账号主页中店铺链接的欲望。

而且,短视频账号的业务并不局限于店铺经营收入,还包括通过提高账号粉丝数进而增加账号带货、宣传等商业运营能力,故刘某的相应行为具有营利目的,不因案涉账号链接的小店没有分销量而否认其侵权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刘某未经授权使用某女星肖像及姓名的行为侵犯了该女星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姑苏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

本案中刘某虽然下载的是女星在公开平台发布的照片,但未经该女星授权使用照片制作发布视频,以此吸引普通受众点击进入其视频首页,浏览主页中店铺链接,并且吸引到更多关注、点赞等,最终推动刘某账号的曝光度不断增长,实现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价值,构成侵权。

特别提醒

随着自媒体平台不断发展进步,制作、发布视频的技术难度逐渐降低,人人都可以在自己的账号里发布自制内容。然而,在信息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自媒体内容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故意编造、歪曲事实或者用耸人听闻的文字等方式吸引眼球的行为时有发生,引发了不少网络侵权纠纷。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个人还是自媒体工作室,都应把控在合理范围内制作发布相关内容,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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