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3月27日 总第432期

2024-03-28 14:57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摄影公社2020年01月08日 总第226期.jpg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4年3月27日  周三 总第432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化解人工智能版权之争

⊙你需要知道这些版权知识

⊙AI创作引争议,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影像呈现海洋工程的雄伟面貌



平衡各方利益,化解人工智能版权之争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人工智能技术属于当今社会影响重大的技术变革之一,其发展速度可能远超一般人的预料,技术层面的进展可谓日新月异。随着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越来越多,相应的著作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到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应承担著作权责任,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司法案例越来越多。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生效判决,该判决认为,被告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行政规章赋予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案判决结果公开后,引发业界关注。

著作权法是传播技术的产物,每一次技术变革都将引发著作权法的制度改革。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著作权法律解释和适用时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它需要在著作权保护、技术发展和社会公众三方面取得适度平衡,不可偏废。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其法律适用也应符合上述原则。算法、算力和数据是人工智能的技术基础。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数据投喂,在大模型训练中,大量著作权材料被作为训练数据,这是人工智能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推力之一,也是不可否定的事实。大模型的顺利发展需要大数据的投喂,为避免“垃圾进、垃圾出”的结果,训练数据足够多、足够全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使用著作权作品,符合促进技术发展的要求。

著作权作品材料作为训练数据,本身不属于表达性使用,不同于读者的欣赏,也不同于软件的使用,它仅作为一项类似于事实的数据而被使用,故训练数据市场非属著作权人固有的许可市场,其使用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作品的正常利用。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是否构成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这需要在平衡技术发展、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基于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日益影响着人们的利益;从利益平衡方面,技术发展和公众利益需要全面充足的训练数据,故两者利益超越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其应当构成合理使用。基于上述考虑,当著作权人起诉人工智能使用著作权作品作为训练数据侵犯其著作权时,其不应得到支持。

不同于数据训练的情形,在人工智能输出结果层面,其生成物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则应有不同的结果。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作品的外在特征,构成著作权作品的竞争产品。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与在先著作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无论是构成复制还是演绎,它必然侵蚀著作权人的作品市场。构成侵权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其责任主体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直接相关。如果将人工智能视为创作的工具,且人工智能用户在生成物的创作中具有独创性贡献的,则用户为该生成物的著作权人。此时,直接侵权人是人工智能的用户。人工智能作为创作工具,其开发者在符合技术中立原则的情况下,并不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大模型的部署者提供的是中介服务,也不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

但技术中立原则并非人们所认为的,新技术的发展者对是否导致侵权行为的现象无需负有任何责任,而有可能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上述案件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了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及部署者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规则。判决书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包括:为方便权利人保护著作权,须建立举报机制;通过服务协议等提示用户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潜在风险;在生成物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等。提供者应积极履行合理的、可负担的注意义务。被告未履行上述注意义务而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还应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即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停止生成相关图片。

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者承担侵犯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符合技术中立的原则。因为对技术提供者著作权责任的法律安排应该促进技术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它既不能使技术提供者成为权利人监控新技术、发展新市场、充当其权利保护的守门人,但也不能让其提供的服务或技术成为盗版者的利器,或者使其利润建立在以侵权为基础的商业模式上。尽管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具有不同地位,但两者均属于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阶段,其技术设计上应采用相应的过滤技术。因此,人工智能开发者、部署者均应履行合规义务,避免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

技术带来的问题,通过技术来解决。美国学者保罗·戈斯汀在其《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一书中回溯了著作权法应对科技变革所带来的利益重塑,从18世纪的著作权法,到当前互联网上的著作权问题,再到明天的“数字点播机”。在现阶段,大模型就是著作权法上的新型数字点播机,而不是著作权内容的生产者。当然,如果人工智能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则著作权制度将面临重构。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再具有稀缺性,人工智能生成物或不具有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其与在先著作权作品的纠纷,则是需要依托技术来进行处理。(梁志文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编辑:刘珊)



自媒体时代,你需要知道这些版权知识!

来源 太原日报

自媒体时代,版权问题层出不穷,但数字内容产业的版权生态发展已经对人们的日常文化生活带来了潜移默化的改变。你有多久没下载盗版mp3音乐了,是不是发现在正规音乐平台上付费听音乐已经成为新的习惯?你有多久没看模糊的盗版电影了,是不是每天打开“爱优腾”看会员高清蓝光电影也不那么肉疼了?“先授权、再使用”是基本原则,“免费的午餐”是大家对版权知识的缺乏,是创作者无法获得实际价值的苦恼,也是版权服务平台的挑战。今天就给大家讲讲到底什么是版权? 版权平台又是干什么的?

一、版权是什么

版权就是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划重点:除非转让给另一方,版权通常被认为是属于作者的。大多数计算机程序不仅受到版权的保护,还受软件许可证的保护。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属于无形财产权。

版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人身权】

发表权:决定是否公开作品的权利。

署名权:在作品中表明自己的身份的权利。

修改权:对已发表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防止作品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

复制权:制作作品副本的权利。

发行权:将作品发布和销售的权利。

展览权:展示作品的权利。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

放映权:播放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通过无线电波传播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拍摄作品用于影视制作的权利。

改编权:将作品改编成不同形式的权利。

翻译权:将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汇编权:将多部作品组合成一个新作品的权利。

此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权利,如出租权、汇编权等。这些权利允许作者在其作品上建立一定的控制,以保护其创作成果不受非法使用和滥用。

二、哪些是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剽窃、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此外,还有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图书、现场表演等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著作权的申请与使用

首先,创作者要树立正确的版权保护意识,在完成作品后创作者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版权登记大厅办理著作权登记,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1、材料要求: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3、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其次,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应遵循“先授权、再使用”这一版权保护基本原则,即先获得创作者授权,再使用他人作品。同时,还应尊重他人创作劳动成果,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定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另外,不得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改动原创作品而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读,要侧重于保护作者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版权内容平台的作用

合法合规的版权内容服务平台在整个版权内容生态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创作者生产内容、内容运营、版权确权、版权保护到版权授权形成完整闭环,促进整个版权内容生态的健康发展。

平台并不是内容的生产者,而是汇集者、服务者。这里要强调一点,各类数字内容平台在收集具有版权的创作内容时,除明确购买、明确创作者转让版权以外,大多非获得作品版权后向使用者“卖版权”。而是取得创作者提供内容的著作财产权授权,在自己平台上将创作者的版权内容授权给其他人使用,版权还是在创作者手中。

包括打水印,不少网友误以为给图片打上水印机构就拥有了图片版权,但事实上,对国内外图库和通讯社都会将自己图库的素材进行打水印,这是版权内容行业的通行做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图片、视频等素材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复制、盗用或篡改。

总结

版权保护不仅是创作者的权益保障,更是推动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的关键。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更应积极拥抱变革,提高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作为创作者,在提高版权保护意识的同时,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作为使用者,应合理合法地使用他人的作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处罚;作为平台,应为创作者和使用者提供优质的版权交易服务,做好自身内容运营工作,为创作者提供创作变现机会,为使用者提供安全的版权内容。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创造一个尊重知识、激励创新的美好创作环境而贡献力量。



AI 创作引争议,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来源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生成式人工智能,也被称为AIGC,他是指AI,也就是人工智能算法生产的内容。只需要输入一些提示词,AI就能相应地产出拟想要的文章、视频、音频、图像等。

不过,利用AI,也带来一些法律纠纷比如,盗用了别人AI生成的图片,算侵权吗?

崇检君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就针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这也是我国首例涉及“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原告李先生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注明有“AI插画”“AI绘画”等标签的图片,李先生说,出于版权保护的目的,用户从这个社交平台上下载图片,上面会带有相应的署名水印等信息。但刘女士将这张图片用作自己的诗文配图时,图上却没有署名水印,很可能是通过手机截屏、或是去水印软件等非规范方式获得的。

李先生认为,他使用AI绘画软件制作图片,这和大家用纸笔等工具作画一样,都应当属于美术作品的创造,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刘女士无权使用这张图片,于是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那么,利用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它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关键问题就在于,涉案图片是否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这两个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使用AI绘画软件设计者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同时,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做出判决,要求被告刘女士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崇检君想告诉大家

技术的发展让人们的创作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如果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文稿丨樊文)



影像呈现海洋工程的雄伟面貌

来源 中国摄影报

aa789462dce31cdc20c4d7ea74988e6.jpg

利用海面反射光线和对曝光、色调的控制,营造画面神秘感。邓江华 摄

ff0a87a5e0c805b3f1cfd51078aab75.jpg 

垂直俯拍导管架,体现出画面的节奏感。邓江华 摄

d929369c40144f2e2ee38593e7830fb.jpg

拍摄施工现场,多景别呈现工程全貌。邓江华 摄

在广东珠海深水装备制造基地,雄伟的“海基二号”已经完工,这座巍峨的导管架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海洋工程的辉煌成就。如何用镜头捕捉这一壮观场景,呈现令人震撼的照片呢?

“海基二号”的拍摄环境较为特殊,作业海域平均水深约324米,导管架总高338.5米,这就要求拍摄者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安全第一,在拍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基地的安全规范,戴安全帽,穿防滑鞋,千万麻痹不得。在拍摄过程中要时刻留意那些各式各样的管架和机械设备,不要随意用手触碰。

对于“海基二号”这样的庞然大物,传统的地面拍摄很难全面展现其宏大。因此,使用无人机空中俯拍成为了首选方案。无人机可以在空中俯瞰整个导管架,捕捉到从日出到日落不同光线变化下,这座海上巨无霸所呈现出的不同景象。

熟练掌握无人机的操作技巧是必不可少的。在操作无人机时,需要时刻注意飞行安全,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意外发生。在飞行过程中,需要掌握平稳飞行、快速转弯、上升下降等基本操作,以便在拍摄过程中灵活运用。

对于如此庞大的工程,可以选择从远处利用广角镜头捕捉“海基二号”的总体面貌和周边环境,以展现其宏伟的气势。另外,也要从不同高度和角度,捕捉“海基二号”的细节与特色,使其更加立体生动。

合理利用光线可以提升照片的质量,要善用现场光线进行拍摄。在日出或日落时分,柔和的光线可以为照片增添一抹神秘色彩。而在晴朗的白天,我们可以利用海面反射的阳光,来强化工程的结构线条,使照片更具吸引力。此外,通过调整相机的曝光和色彩设置,可以更好地展现出“海基二号”的金属质感和海洋的蓝色调,营造出一种科幻而神秘的氛围。

“海基二号”的底部深入海底,有条件的摄影师可以使用专业的水下摄影设备在海底拍摄。在水下光线的映射下,导管架底部的线条与结构呈现出一种神秘而优雅的美感,使观众仿佛置身于一个奇幻的海底世界。

延时摄影能够捕捉到工程的变化。通过对“海基二号”导管架进行长时间的固定机位连续拍摄,然后将照片浓缩成一段视频,便能呈现昼夜交替、四季变化等不同的自然环境下,这座海上巨人的变化。

后期处理时,通过适当的色彩调整、对比度的增强以及锐化处理,可以使照片更加清晰、饱满,进一步彰显“海基二号”的雄伟与壮观。(作者:邓江华)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 保持图文完整

2. 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 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 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cn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11.jpg

版权声明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的版权均属本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本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Copyright 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ICS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