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店铺商品“盗图”,小心侵权!
网购店铺会挂出商品图片方便消费者了解商品,经营者往往会使用好的商品图来提高浏览量和销量,但这也衍生出部分商家“盗图”猖獗的现象,不销售实物仅使用图片就不违法了吗?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至2021年间,刘某对其创作的卡通形象等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并将作品发表在新浪微博账号。汪某在某网购平台经营店铺,店铺内展示并销售多款贴纸产品,其中一些商品主图及详情图使用了刘某创作的美术作品。刘某发现后认为汪某私自使用并销售其作品,遂诉至法院主张汪某侵犯了其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汪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汪某辩称,其并未销售侵害原告刘某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只是在网店产品页面错误使用了涉及原告美术作品的贴图。法院经核对取证购买的产品实物,现场拆封取证商品实物包裹,实际销售的贴纸中并不包括使用了被诉侵权美术作品的贴纸,双方确认被告汪某涉嫌侵权的相应链接中所销售的实物贴纸中并无侵犯原告刘某美术作品的情形。但被告店铺中5款商品链接中的8款分类商品均在商品主图以及商品详情图片中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网页显示几款产品链接的总销量过万,相应的商品链接被告店铺现已下架。原告刘某同时起诉的4起关联案件中,被告汪某系这4起案件中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汪某表示,5起案件中均未销售侵权产品,仅在不同平台、不同网店中均错误使用了相同的产品图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系涉案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一方面,被告汪某并未在所销售的贴纸产品实物中使用原告刘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作品发行权的行为并无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另一方面,被告在前述5款商品链接中8款被诉侵权分类的商品网页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该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害了原告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原告知名度及作品的市场价值、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以及侵权影响范围等酌情确定被告汪某的赔偿额为1600元,并依法作出判决。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参考判决数额进行协商,最终就本案及4起关联案件达成和解一次性处理完毕。 法官说法 “盗图”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产生混淆,同时也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网店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做到诚信守法经营,避免因剽窃他人创意成果、攀附他人创作积累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等“搭便车”行为而被提起诉讼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