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增加追续权

2012-02-08 08:52 来源:中国摄影报 编辑:未知

李玉光等16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建议修改著作权法

今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之后,音乐人汪峰骤然叫停旭日阳刚组合演唱由他创作的歌曲《春天里》,消息一出,引起各方关注。外行看热闹,嚼的是明星与草根的是非对错;内行看门道,再一次引发维护著作权的探讨。汪峰的维权得到了法律界一致认同,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怎样得到相关法律更有效的保护?

 

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联合其他15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该提案提议,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的三项规定进行修改,即: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该提案是在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强烈呼吁修改《著作权法》的大环境下提出的,一经提出,即得到了多方的高度关注。

 

38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京广中心召开了一次“简约而不简单”的新闻发布会,就修改《著作权法》的提案的背景、过程、内容等进行了介绍和解读。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主席王郑生,中国摄协副秘书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解海龙等出席并讲话。发布会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林涛主持。

 

据介绍,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自1990年立法至今没有做过全面修改。20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广泛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社会的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日益深入,《著作权法》在经济高速增长、文化多元、科技进步,特别是互联网迅速发展和普及的社会现实面前,显现出诸多的不适应,尤其是我国在2007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后,《著作权法》中诸多过时条款在操作过程中更显滞后。

 

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的保护期均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逝后50年,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仅是“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这样的条款让一些摄影家戏称自己“成了二等公民”。李玉光等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延长至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相同,以满足广大摄影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求。

 

提案要求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则意在让法律从空中着陆。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款对于录音制作品在广播电视媒介中的使用作了规定,但有关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的相关内容却不见踪影。所谓修改完善,就是希望将这一部分内容明确体现在该条款中。

 

提案提出的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是针对拍卖等高端艺术品交易活动的。李玉光介绍,每年都有大量摄影作品见诸世界各大拍卖行,国外通行的规范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每次成功拍卖中都可以根据成交价得到一定比例的费用,即追续权。近些年来,国内拍卖市场风生水起,摄影作品的价格也是稳中有升,提案建议《著作权法》增加的追续权,将会对该行业与国际接轨起到积极的作用。

 

王郑生在新闻发布会上呼吁相关部门和新闻界更多关注精神文化产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他谈到,摄影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比比皆是,摄影家能理解大部分属非恶意侵权,只是信息沟通不畅及长期以来的社会大环境所造成的,“先用了再说”的心态和操作方式应该在法律法规健全的基础上得到逐步改善。

 

16位政协委员正式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修改《著作权法》的同时,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还与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联名多位艺术家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呼吁尽快修改《著作权法》,与时俱进。

 

据悉,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作家张抗抗就曾提出《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希望能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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