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二十年,摄影家还缺什么——纪念《著作权法》二十周年

2012-02-08 12:52 来源:未知 编辑:未知

林涛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立法二十周年,回顾二十年摄影人的依法维权历程,从中总结得失,看看今天我们还缺什么?

 

温故维权足迹

 

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开展了对著作权立法的社会调研工作,摄影界闻风而动,一批有识之士积极进言献策,对关于摄影作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独立保护的客体、职务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以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等重要问题广开思路畅所欲言。他们积极为立法机构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用亲身经历和鲜活的案例证明摄影作品需要法律保护,需要成为《著作权法》中受独立保护的客体。这些努力最终换来了摄影人在《著作权法》中现有的权利。可以说,摄影人在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的立法中,表现出了积极的参与意识和渴望依法维权的强烈要求,使社会看到了摄影人在《著作权法》立法中所表现出的信念、智慧和力量。

 

著作权的立法,为广大艺术家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和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广大摄影人依法行使他们的著作权成为可能,从此,摄影家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19982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百年老照片》收录了二十世纪一百年来我国珍贵的历史文献照片1683幅,无一为作者署名,其中使用著名摄影家徐肖冰、高帆、侯波、杨绍明等32位作者的110幅作品既未取得他们的授权,更未向他们支付稿酬,引起摄影家们的强烈不满。32位摄影家依据《著作权法》将经济日报出版社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他们的署名权,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此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停止《百年老照片》一书出版发行,并且不得再版和重印,责令经济日报出版社在《中国摄影报》上向32位摄影家公开道歉,同时向徐肖冰、高帆、侯波、杨绍明等32摄影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2000元。

这一案例,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桩由众多著名摄影家集体起诉一家出版社的重大案例,是摄影家以集体的力量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的典型案例。这一案例的胜诉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鼓舞了全国广大摄影家,它就像一道划破漫漫夜空的曙光,让摄影家看到了维权的希望。

 

在《著作权法》的强大支持下,众多摄影家纷纷加入维权行列。1999年,摄影家赵琛诉大连商场集团、大连日报、辽宁日报、抚顺日报、鞍山日报、锦州日报、营口日报和长春日报侵犯其《她将揭去盖头》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以个体之力向众多媒体主张权利,获赔人民币20万元;2000年,老摄影家吕厚民拍摄的《毛主席与周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上》,未经作者许可被北京同升和鞋店在中国第一街——王府井大街专营店橱窗中展示造成侵权,吕厚民依法对百年老字号商家提起诉讼,获得判赔人民币1.2万元;2001年,军旅摄影家李海泉拍摄的《安惠桥全景》未经许可被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制作成牡丹交通卡侵犯其著作权,作者依法上诉,在一审判处赔偿的情况下李海泉又据理力争,最终赢得赔偿人民币20万元;摄影家孟昭瑞于2007年某一天,同时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日下达的三份民事判决书,判令人民出版社、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中山大学出版社向孟昭瑞致歉并赔偿人民币数万元。这一系列成功的维权案例,极大地鼓舞了摄影家,使他们在《著作权法》的强力支持下挺起了维权的胸膛,也让全社会看到依法维权已成为广大摄影家的自觉。

 

修法愿望强烈,声音低微

 

我们在庆贺摄影家依法维权取得节节胜利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摄影界在国家立法面前还显得力不从心,严重缺少话语权。

 

今年3月在北京召开的“两会”上,摄影家只有委托著名作家张抗抗和著名法官宋鱼水,分别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提案和议案,要求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提案和议案中的第三、第四条就是要求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从现有的摄影作品自诞生之日起保护50年,延长到作者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提出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的要求。我们在感谢张抗抗和宋鱼水鼎立支持的同时也深深地叹息,摄影家还不能在国家立法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不能像音乐家那样把他们争取权利的夙愿送到国家的立法会议上。不过,“两会”的议案和提案还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数十家媒体竞相报道,议案、提案的内容被报纸、期刊和网站纷纷刊载。与此同时摄影界也给予了强烈关注,《大众摄影》杂志用两个整版刊载《重拳出击——就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访问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专题文章。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内部简报的方式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中国文联和中国摄影家协会通报“两会”修法议案和提案的舆情。甚至有摄影家给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打来电话兴奋地报告:“在4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得以延长”。虽然这一报告与事实有本质的差距,却真实地反映出摄影家渴望修法的迫切愿望。

 

只有依法才能维权

 

人们不曾忘记2006年秋季,华辰拍卖行在北京王府饭店举办的自新中国建立以来首场摄影作品专场拍卖会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这次拍卖会不仅仅反映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尤其为摄影怎样融入市场经济大潮开辟了一条探索之路,为摄影作品走向艺术品高端收藏市场开启了一扇光明之门。拍卖摄影作品不仅使摄影家看到了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拥有一片属于他们的天空,同时也为摄影文化的多元化发展注入了一针催生剂。华辰摄影作品专场拍卖至少向摄影界提出了三个问题:一、发表摄影作品是否仅仅只有影展、影赛这条狭窄的道路,是否应该探索更加广阔的空间?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摄影家应该怎样把创作成果转化成商品融入市场之中?三、摄影作品拍卖在中国大地上出现,提出了著作权保护的新问题,对此,摄影家该如何应对?

 

华辰秋季摄影作品拍卖落槌的余音未尽,以著名摄影家吕厚民、晓庄、王东为代表的7位权利人,就华辰拍卖行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宣传画册上使用他们摄影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为由,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应该向几位摄影家勇于主张权利的行为致以敬意,尤其值得称赞的是,在全新的摄影作品拍卖交易行为出现之初,几位摄影家就敏锐地提出了维权的要求,这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依法维权的意识。

 

后来我们知道,这起诉讼未能让几位摄影家如愿,原因是缺少法律依据。但是,这次拍卖向摄影人提出了从未遇到的问题:如何在拍卖市场中赢得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

 

在这个问题上,摄影家仅仅以情感和个人的力量争取权利而不能获得法理上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我国的《著作权法》还缺少在拍卖交易行为中对视觉艺术作品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规定。我认为,在《著作权法》中确立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利,依法保护摄影家在拍卖市场中的著作权,维护其应有的经济利益才能成为现实。

 

权利人是修法、改法的原动力

 

应该讲,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也必须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架构还不够健全,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欧洲、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视觉艺术作品在二级市场交易中的著作权已经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在他们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凡是视觉艺术作品只要在著作权法有效保护期限之内,无论哪一次拍卖都要体现著作权人的权利,都要向著作权人分配经济利益。

 

以上32位摄影家诉经济日报出版社胜诉和7位摄影家诉华辰拍卖行败诉的案例使我们看到,有法可依才会赢得维权,没有法律的支撑只能望权哀叹。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法律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修改现行《著作权法》,提高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水平,是摄影家的愿望,只有通过摄影家的努力,才能推进修法、改法的进程,权利人是修法、改法的主要力量。

 

在主张和争取权利的问题上,摄影界应该向音乐界的同仁学习,以著名作曲家王立平、谷建芬为代表的广大音乐人,积极探索维权之路,他们借鉴国外著作权保护的先进经验,于1992年在中国率先成立了旨在保护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把音乐家分散的个体力量集合起来,以集体的力量争取权力、行使权利,取得了令文化艺术界羡慕的骄人成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工作,已经在社会上建立了使用音乐作品要向音乐家支付版税的公平交易规则,每年为音乐家收取音乐作品版税几千万元。不仅如此,近年来,在广大音乐家强有力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又攻克了广播电视机构使用音乐作品不予付酬的堡垒,改变了自1949年以来,广播电视机构使用机械复制音乐作品不支付版税的惯例,给音乐人争回了巨大的权利和经济利益。音著协所取得的业绩,充分证明了只有团结起来才有力量,只有团结一起主张权利才能显现出权利人群体的强大优势,同时也验证了只有权利人才是修法、改法的原动力。

 

维护法律尊严要从自身做起

 

我们应该看到,依法维权是社会每个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人人都具有这种权利,我们要依法来保护著作权,我们又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约束我们的行为。

 

前些年,有一个案例非常典型,在当时引起摄影界的普遍关注。几位非常要好的摄影家一同拍摄了一个著名场景,作品完成之初大家相敬如宾十分客气,根本没有谈及著作权的划分与归属,更没有确立共同创作的约定。事隔几年后,其中一位指责好友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一纸诉讼把朋友送上了法庭,赢得了胜诉,获得了丰厚的报酬,还由此引发后来的连环诉讼。此案原告被摄影界多数人斥为不仁少义,但是,我们若稍加深思就会意识到,这个案例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保护自己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追求。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总结经验的是,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摄影著作权应该从我们每个人自身做起,摄影家应该成为尊重自己创作劳动、尊重别人创作劳动、尊重一切摄影创作劳动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不应为一时的情感放弃了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更不应该由于一时的随意,为日后埋下版权之争的隐患。无论我们的创作过程多么纷繁复杂,有一点一定要铭记,那就是著作权属于人权范畴,它包括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内容,明确权利归属十分重要,建议最好以文字形式予以确认。

 

还有,近年来最为困扰摄影家创作活动的不外乎“侵犯肖像权”这个字眼,肖像几乎成为摄影家不能不拍又难以拍摄的雷池题材。回顾历史,摄影术似乎是为了记录肖像而发明,用摄影术拍摄、记录肖像,成为人类社会170余年的生活习惯。为什么社会发展和进步到今天,肖像权却把摄影创作活动逼到了墙角?对此摄影家又应该怎样面对?我们应该依法尊重每个被拍摄者的权利,肖像权属于每个人自己,它就像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私权利,我们要求别人尊重我们著作权的同时,理应尊重属于每个人的肖像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我们的拍摄和创作活动。至于法律赋予摄影家的权利十分有限怎么办?用我们的智慧和不懈的努力去完善法律,就像在《著作权法》立法时我们的前辈所做出的努力一样,在榜样力量的感召和激励下,我们应该有信心争取到更有利于摄影创作的法律规定。

 

温故为了知新

 

综上所述,著作权立法二十年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思维模式和思想方法也产生了质的改变。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的今天,是否应该引发我们更加深入的思考,例如:

 

一、依法保护著作权已经成为广大摄影家的共识。但是,摄影著作权在《著作权法》中还处于低水平的保护状态,与文字、音乐、美术等权利的保护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是否应该通过促成修法和改法,来提高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水平?

 

二、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上可以免费找到任何用途的摄影作品,对摄影著作权造成了严重侵犯。对此,我们是否做过深入的关注和思考?是否认真地寻找过网络维权的途径和办法?

 

三、当我们意识到摄影家以个体力量保护著作权明显势单力薄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著作权保护经验,以集体的力量形成合力向一切侵权行为发起挑战并形成有效地保护机制,在摄影家群体中是否能够达成共识?

 

四、在文化产业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大循环的环境中,摄影作品已不可避免成为商品融入其中。在社会海量使用摄影作品的需求中,我们是以开放而又有秩序的姿态积极参与,还是以农耕式的小生产经营方式应对?是否应该对“集体经营”方式进行探索?

 

五、我们应该用怎样的方式和努力才能建立起像使用音乐作品那样公平交易的规则,从做法和机制上改变以往被侵权的被动局面,建立起摄影作品授权使用的市场规则。

 

今年是新中国《著作权法》立法二十周年,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一百周年,也是人类第一个著作权法英国《安妮法令》三百周年。在这样一个有特别纪念意义的年份,回顾我们的维权历程,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以此传承历史所赋予我们的这份责任。

 

我也衷心地希望,以上这些问题能在下一个十年中找到答案。

    本文发表在《中国版权》杂志 2010年第4期

 

版权声明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的版权均属本网和资料提供者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本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Copyright 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ICS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