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草案》(第二稿)向社会公布追续权被明确定位

2012-07-26 10:57 来源:未知 编辑:未知

备受社会关注的全面修改《著作权法》工作自3月底公布《修改草案》(第一稿)以来,社会各界以前所未有的热情积极参与其中,一时间众多媒体尤其是各类网站形成热点。4月初,当国家版权局对《修改草案》(第一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起,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便及时组织召开了由摄影家、美术家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座谈会,积极听取广大摄影家、美术家对《修法草案》的意见。为此,还特别邀请了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同志出席座谈会,面对面听取艺术家们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三个月的讨论和修改,《修法草案》(第二稿)已向社会公布,令摄影界关注的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内容被继续保留,新增加的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被明确定位。

现就《修改草案》(第二稿)和摄影界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如下介绍。

第一、关于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

有关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在第二稿中得到了保留。与第一稿相同,仍然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其保护水平与文字、美术、音乐等作品相当。经过两次修改对这一条款各方均没有提出异议,说明了修改这一条款是有着社会基础的,也是被社会各界所认同的。

第二、关于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

第二稿把增加的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内容从第一稿第十一条中提出,单独形成了一条即第十二条,这一改动不仅为此条款升了级,还把它明确定位为“拍卖转售行为”,这为后续实施和具体操作这条法律规定做了相当有利的铺垫。

第三、有关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

第二稿把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教科书在使用摄影和美术等作品时“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修改成为“在首次使用前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备案”,这对摄著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收费职能增加了力度。

第二稿还采纳了美术家刘秉江先生在410日摄著协组织召开的修法座谈会上所提出的意见,形成了“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保护规定。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一直在关注修法的进程,及时把广大摄影家的意见和建议反应给相关部门,为实现摄影家多年的夙愿,提高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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