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著作权财产权 要学法懂法

2012-03-06 11:15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编辑:未知

近年来,由著作权继承人追究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案件不断见诸媒体。此类案件多发,表明越来越多的人对著作权法律有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认识。同时在不同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某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何谓著作权财产权

 

著作权权利内容中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划分哪些属于财产权,但通常可以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理解为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此外,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以及著作权人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行使财产权的方式。

 

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对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既著作权保护期限。通常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作者死亡后剩余的50年保护期内的权利,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我国继承法对此也有规定。继承法在规定遗产的范围时,将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作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此看出,著作权财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可以作为遗产在公民死后被继承。被继承的著作权财产权不是指遗产中的稿酬等著作权权利所得,而是指上述各项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和转让著作财产权的权利。通过继承著作权财产权,产生了作品新的著作权人,由新的著作权人来行使作者死后50年保护期的权利。

 

将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限规定长于作者有生之年并可以继承,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无论是国际著作权条约还是各国著作权法都有明确规定,尽管保护期不同。著作权法律如此规定表明,不仅要给予作者以专属权利,使其创作在传播使用中得到相应回报,从物质财富上保障其创作的延续,同时还要惠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受益人。著作权财产权可以同其他财产一样,通过继承转移所有权,由继承人继续行使权利。但又不是永久的,而是有期限的。作品著作权财产权最终都将进入公有领域。国际著作权条约将作者死后50年作为成员国的最低保护期,而各国中规定的最长保护期是作者死后99年。近些年,国际上出现延长保护期的趋势,如发达国家普遍将50年的保护期延长到70年。

 

继承人维权应关注三个问题

 

问题一:身份应合法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著作权继承也可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和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著作权,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通过法定继承取得著作权的继承人在追究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时,有义务出具自己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相关证明,包括户籍证明、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著作权登记证明等。

 

第二种:遗嘱继承或遗赠。所谓遗嘱继承或遗赠,是指原著作权人生前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立遗嘱处分其著作权财产权。立遗嘱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其著作权财产权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通过遗嘱继承或遗赠取得著作权的继承人在追究侵权行为法律责任时,有义务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法对于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遗嘱的合法条件都有明确的要求。

 

第三种: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此类继承是指原著作权人在生前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在追究侵权责任时,有义务提供遗赠扶养协议。

 

问题二:保护期计算要准确

 

著作权保护期通常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摄影作品保护期从首次发表之日算起—编者注)。继承人应当注意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准确计算作者死后的保护期起止时间。作者死后50年的保护期,应当从作者死后的下一年的11日开始起算,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31日。

 

问题三:诉讼时效应注意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民事案件的讼诉时效为两年。但是,著作权案件的讼诉时效与一般民事案件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多个“著作权人”授权问题突出

 

在涉及著作权继承的案件中,还存在着一类比较特殊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多个授权方都声称拥有已故作者的同一作品著作权财产权,尤其涉及境外已故作者的作品较多。这些不同的授权方或声称已在作者生前获得著作权转让,继承人无权继承;或声称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并否认其他人继承的合法性。造成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通常为作者生前对著作权处置不当或其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复杂。笔者在前些年办理作品登记时,也曾遇到过类似情形。台湾某知名作家生前嗜酒,多次在酒后将自己作品转让岛内他人,事后又反悔。其死后,其非婚生子女和其父亲都声称自己是合法继承人。其父亲去世后,其父亲的再婚配偶和再婚所生子女又声称自己是合法继承人。于是出现了多个“受让人”、作者子女、作者父亲以及作者父亲的再婚配偶和再婚子女各自授权不同使用方使用作品的混乱情形。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形,要想正确的判断和认定授权方身份的合法性,的确不是件容易事。这其中涉及境内外法律适用、对转让的有效性认定、作者与其家庭成员关系的身份认定以及两岸司法裁定认可等多方面问题。这些都会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带来诸多困难。据悉,有些作品的不同授权方开始通过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对于处理此类纠纷来说,这应当不失为良策。

 

文 索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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