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

2012-03-14 16:59 来源:未知 编辑:未知

林涛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与钱海浩等多位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这是一份要求修改《著作权法》有关摄影内容的专门提案,它包括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三项建议。为什么诸位政协委员要在这次政协会议上提交这份提案,这个时间节点有什么特别意义?

今年恰逢国家“十二五”开局之年,政府各部门、各行业都在制定未来五年的规划。近几年,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均做过全面修订,惟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半壁江山的《著作权法》自1990年立法至今,没有结合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实际做过全面修改,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后,《著作权法》中一些过时条款已难以履行我国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在制定近期工作规划时,未把修改《著作权法》列入其中,如果在“十二五”期间仍然不能启动修改《著作权法》,这项工作又将被无限期搁置。近些年,行业内对修法的呼声此起彼伏,修改《著作权法》的调研工作业已启动,国家版权局在2008年完成了十几个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专项调研,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一些相关单位也在积极促进修法的进程。推动修改《著作权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的需要。

诸位政协委员的提案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与保护摄影著作权以及对保护广大摄影家们的切身利益到底有多大的关系?

法律应体现公平原则

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是《著作权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对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水平的高低,体现法律的水准与社会文明程度。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远不及音乐、美术、文学等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的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逝后50年,可是,却把摄影作品排除在外,对摄影仅提供自作品诞生50年的保护期限,有人戏称摄影家是现行《著作权法》下的二等公民,因为,单独把摄影作品规定为50年保护期,这有悖公平原则。所以,立法20年来这项规定很难被摄影家们所接受,他们要求修改《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完全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为“50年保护期”提供了依据

为什么《著作权法》单单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单列?为什么把摄影家打入另册?究其原因,这与《伯尔尼公约》有直接的联系。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启动著作权立法,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是促进经济发展和配合对外经贸合作的需要,相关国际公约是我们立法的主要参考依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第7条第4款规定:“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关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由各成员国的法律自行规定;二是保护期不能少于25年。《著作权法》从起草到完成长达10年,几易其稿最后把摄影作品保护期定为50年,这一规定既符合巴黎文本“由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原则,又不违背“不少于25年”的期限,操作起来有根有据顺理成章。就这样《著作权法》最终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确定为50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生效,改变了巴黎文本的规定

1990年《著作权法》立法至今已20年余,20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对外敞开大门广泛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社会的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日益深入,尤其是数字技术与互联网迅速发展和普及,对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20年来未做过全面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科技进步、文化多元、经济高速增长的社会面前显现出诸多的不适应。再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鉴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明与广泛应用,对已有的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为此该组织于199612月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这部新条约第9条做了这样规定:“对于摄影作品,缔约各方不得适用《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的规定。”它于200236日生效。这个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的最新解释,也是对1971年巴黎文本的最新修订,它改变了对摄影作品的保护规定。之后我国于2007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这一切都为修改《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以上种种变化不难看出,无论从国内形势的发展需要,还是国际公约所发生的变化,修改《著作权法》、完善和调整相应规定是时代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们在与欧盟各国、美国、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访问和学术交流中了解到,许多国家在他们的版权法中早已给予摄影作品与美术、音乐、文字作品以同等的保护水平,不存在摄影作品被单列的现象。去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官员访问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也对中国给予摄影作品如此短暂的保护期限感到遗憾。从国内摄影家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诉求,到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著作权法》均面临时代的新要求。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步伐,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已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完善相关规定,让法律落地

提案要求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是有充足理由的。因为,在《著作权法》中与此相对应的第44条音乐广播权法定许可,就有“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不知道为什么在制定有关文字、摄影作品等广播权法定许可时却把后半段内容给丢掉了,要求修改第43条就是要完善这条法律规定,让法律落地。

这里举一事例。去年,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在对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进行专项调查时发现,在市场上能够买到的教科书都大量使用了摄影作品,其中一家被重点调查的出版社所出版的130册教材,就使用了7千余幅摄影作品,平均每册使用50多幅。而另一方面,有多少摄影家得到了这些作品的稿酬?事实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要支付稿酬,但是摄影家却没有收到这些钱,结果就形成了这样的公式:出版社的行为不够自律+摄影家不知情=稿酬蒸发。但是,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稿酬并没有蒸发,它仅仅没有落到摄影家的手里,而还在出版社的手中。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从去年开始介入这项调查,并依法逐步开展向相关教材出版社追讨这些稿酬的工作,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定,把这些稿酬再分配给摄影家。同样,《著作权法》也有电视台使用摄影作品应该支付稿酬的规定,可是,这项广播权法定许可只做了一半的规定,由谁来制定具体付酬细则却没有明确,等于给摄影家们开了一张空头支票,且10年没有做出规定。提案要求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就是要完善这项法律规定,把由谁来制定具体细则给加上去,使执法者(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出付酬细则,让摄影家和音乐家们一样实现向电视台主张付酬的权利。

给《著作权法》增添新内容,为多元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开辟新空间

提案最后提出了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对于这项权利,中国视觉艺术作者包括广大摄影家确实感到陌生,它是一项针对拍卖等高端艺术品交易活动主张著作权的要求,它的意义深远。去年“两会”著名作家张抗抗在《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中曾涉及到这个话题,但是一些艺术家认为,艺术家在艺术品买卖市场中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即使《著作权法》中确定追续权,追讨版税也将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其实,这里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是否赋予了艺术家这个权利,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是否健全和完备,体现着社会文明的程度;另一方面,艺术家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努力争取和实现这个权利。所有的法律都应该具有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机制,这样才可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实行追续权制度的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制,以使法律得到执行,让势单力薄的艺术家直面拍卖行去追讨版税,犹如以卵击石难以实现。2007年,我们在巴黎访问法国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这个协会就是执行追续权规定的机构,其总干事科里斯蒂娜女士提出,中国应该尽快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追续权,以便国际社会保护中国艺术家在世界各地拍卖市场中的著作权。她谈道,在法国和欧洲有大量中国艺术家的视觉艺术作品在市场上被拍卖,很受欧洲人的欢迎,但是,由于中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追续权的规定,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这项版税。另外,在国内拍卖交易活动中,已经出现了摄影家要求保护他们著作权的呼声。2006年,某拍卖行举办的首次摄影作品拍卖就有众多著名摄影家强烈呼吁尊重他们的创作劳动,主张他们的著作权,时任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的邵华也要求停止拍卖活动,以免造成对摄影家利益的侵害。著名摄影家吕相友则要求从拍品中撤掉他拍摄的毛泽东主席题材的作品。近些年,我国已相继建立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他们代表广大权利人依法行使著作权,这些协会是执行追续权法律制度的有效载体。鉴于国内拍卖市场日趋活跃与成熟,考虑到中国艺术家著作权在国际社会能够得到保护,提案提出了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这一建议不仅会给《著作权法》增加新的内容,也将为多元的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开辟新的空间。

今年政协会上,李玉光副主席等多位政协委员代表摄影界的意愿,提出修改《著作权法》提案,同时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还与另外几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其他组织和众多艺术家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呼吁尽快修改《著作权法》,以适应中国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近年来,一些致力于著作权保护工作的人士也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大家的共同愿望就是适应时代要求,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体系,激发广大艺术家的创作热情,使我国的文化艺术事业在大发展、大繁荣的环境中焕发出蒸蒸活力,使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民族强盛和国家繁荣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本文发表在《中国摄影报》 2011年3月11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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