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著作权的保护和存在的问题

2012-02-27 14:33 来源:未知 编辑:未知

林 涛

(中国摄影家协会著作权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在摄影家中间,常常会听到谈论这样的话题:某某出版物又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应该怎样保护权利?

 

维护摄影家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中早有文字表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摄影家真正行动起来主张他们的权利,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当时,我国正在着手起草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国家版权局和有关部门为起草好这部法律,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当时笔者在某媒体工作,得知这个消息后便积极联络摄影家,组织一些有见地、能议政的摄影家,就摄影在著作权立法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地位等问题组织讨论,邀请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员参加,让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立法机构倾听摄影家的意见。当时,我们主要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摄影作为一个单独的艺术门类,应该在这部法律中享有独立的地位,不应再从属于美术的范畴。第二,摄影职务作品权利归属的天平应该向权利人一方倾斜。在摄影家和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两点意见得到了相关立法机构的认可和支持,最终,在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把摄影、美术以平等的地位列为保护对象。在摄影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摄影家的权利也得到较好的体现。从此摄影在中国的法律中确立了其独立的地位。这件事以前虽很少提到,但是它确实应该成为摄影家争取权利,保护著作权的里程碑式的事件。

 

进入新世纪,有人把大众阅读描绘成读图的时代,也有人说当今各种传媒,除音乐作品的使用率为最高外,紧随其后的便是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成为传媒最喜爱使用的形式之一。以上两种说法虽没有图片使用数量的准确统计,但是,当今报纸、杂志、出版物以及网站大量使用摄影作品的现象却是不争的事实。图片使用量大了,负面效应凸显,摄影作品遭受侵权事件越来越多。在来势猛烈的侵权事件面前,摄影家们再也不能沉默,他们向社会发出了强烈呼吁,保护其著作权,并以实际行动捍卫他们的权利。摄影家们在维权的过程中,依据著作权法,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赢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尤其应该提到的是,在职务作品权利归属的庭审中,他们依法争辩,在强大的使用者面前毫不畏惧,理直气壮地伸张自己的权利,为保护著作权树立了典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文化产品的社会需求亦逐年增加,新的形势,一方面为摄影家们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这就要求摄影家要以积极的姿态面对文化发展的新机遇,同时应该加强权利保护意识,树立尊重权利的风尚,把保护著作权变成自觉的行动。

 

当前,摄影著作权保护还存在哪些问题?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

 

大家知道,摄影作为独立的保护对象已被写进了著作权法中,有关摄影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也充分考虑到了权利人的利益,并作了比较有利于权利人的界定。但是,在同一部法律中,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却与文字、音乐、美术作品相差甚远。著作权法规定,文字、音乐、美术作品的保护期均为作者终生及其逝后50年,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仅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也就是说,一个人在他15岁时发表了某幅摄影作品,当他65岁时,该作品的保护期已经失效,这显然大大地削弱了对摄影作品的保护力度,也有悖权利平等的原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已经在1996年修改了版权条约(WCT311页,其中已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延长至作者终生及其逝后50年,与文字等作品的保护期相同,该条约已于20023月生效。所以,无论从国内的社会需求、完善立法的角度讲,还是从与国际版权公约接轨的角度讲,我们现有的法律关于摄影著作权的条款都还有值得进一步修改的地方。

 

另外,从司法实践方面看,摄影著作权的保护条款还缺乏可指导实际操作的相关规定,侵权判罚乏据可依。在所有摄影著作权的诉讼案件中,侵权事实通常容易认定。但是,如何进行经济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则无据可依。北京某法10年来审理了几十起摄影著作权侵权案,相似案件的经济赔偿数额却差别甚大。法官在审理摄影侵权案件时,也抱怨没有可供参考的赔偿标准,使裁决成为难题。国家有关部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曾颁布过一个美术和摄影出版物的付酬标准,近20年时间没做过任何改变。这20年中国家GDP高速增长,市场消费指数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老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所以,国家除了立法还应从司法的角度建立相应的细则和标准,以便在审理摄影侵权案件赔偿时,有据可依。

 

二,从图片使用者的情况看,多种原因导致侵权方式多样化。

 

首先,观念陈旧,造成过失侵权。从上世纪90年代,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就明确界定了摄影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但至今仍有一些使用者不能正确理解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甚至以公有资源为理由,大量侵权使用摄影作品。前几年,北京某出版社侵权使用32名著名摄影家的近百幅摄影作品,在社会上引起轩然波澜,而使用者竟然持陈旧的观念,在庭审中以“职务行为”作依据,无理狡辩,引来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其次,由于图片供求渠道不畅通,也造成了一部分非恶意侵权的事件发生。有些使用者由于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得不到他们的直接授权,又迫于出版时限,只有“用了再说”,造成侵权。

 

第三,现代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摄影作品的复制变得更加容易。一些非法使用者利用各种方式,如网上下载,扫描复制等手段窃取权利人的作品,随意在出版物和网络媒体上大量使用,获取丰厚的经济利润,造成对权利人的严重伤害。据笔者了解,在北京著名的摄影家群体中,多数人的作品遭遇过侵权,他们中有的作品被制作成巨幅户外广告,有的被印在房地产售楼书中,而摄影家甚至根本不知道作品是怎样落入侵权使用者的手中的。

 

还应该注意到,某些机构利用其权威的地位,把权利人的摄影作品占为己有,大量复制、进行出售,获取经济利益。所有这些,都给摄影权利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地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我们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过失还是恶意,客观上都是不尊重权利、不尊重摄影家创作劳动的行为。摄影家每创作一幅成功作品,都要付出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劳动。例如,解海龙在中国偏远贫困地区,走访考察四年才拍到了像“大眼睛”这样震撼人心的作品。摄影家郑云峰从长江源头一路向下,耗去十年时光,才积累了“永不磨灭的长江”系列摄影作品。徐肖冰、侯波、孟昭瑞等老一辈摄影家冒着生命危险,才留下了战争年代和两弹一星发射等珍贵的历史画面。而那些侵权者以非法的手段盗用这些作品,严重地伤害了摄影家的感情,侵犯了摄影家的权利。

 

三,从摄影家自身的角度看,权利意识淡薄,也是导致著作权纠纷的直接原因。

 

我们还应该看到,还有相当数量的摄影家仍然存在着权利意识淡薄,权利归属界线模糊,缺少对自己和他人著作权应有的重视,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权利纠纷。近年,有一例影响较大的摄影著作权纠纷案,原被告在创作作品时,由于拍摄行为随意,只顾追求画面的艺术效果,忽视了权利的归属,造成后来的纠纷,并引发连环诉讼。之所以发生这类事件也并非偶然,只要稍加注意我们就可发现,比如,几位好友一同外出创作,借用他人器材拍摄或代他人拍摄的随意行为,往往为后来著作权归属留下隐患。所以,应该提醒广大摄影家,要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尊重自己和他人的著作权,不要因一时的随意,酿成日后的苦果。

 

保护著作权不仅仅是保护经济权利,它还包含人格的尊严,是捍卫人身权利的重要部分。

 

保护著作权不仅仅是摄影家的事情,它已经成为广大文艺家的自觉行动。我们知道,作家群体早在十几年前就成立了维护其合法权利的组织,王蒙、张抗抗为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斗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以王立平、谷建芬为代表的音乐家,也在13年前组建了保护音乐家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构,在中国大地上创立了令人瞩目,具有效率,能真正保护音乐家经济权利的组织。

 

摄影家们也应积极探索保护摄影著作权的有效途径,积极主张权利,参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对摄影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一切非法侵权行为,共建有序、和谐的著作权保护环境。

 

在保护摄影著作权的实践中,中国摄影家协会一直在为之努力,几年来,与国家版权局和有关部门积极工作,通过社会调研和论证,初步形成了建立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思路,在广大摄影家的热情参与下,起草了相关的章程和法律文件,并于去年正式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信,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广大摄影家的不懈努力下,保护摄影著作权的工作一定会有突破性的进展,广大摄影家期盼已久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一定能够诞生。

本文发表在《中国版权》杂志2007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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