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事】网络照片的侵权责任与免责条款

2014-12-31 17:22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编辑:马马
    近日,一组图片新闻《大学毕业生操场版婚礼》在互联网广为流传,但令作者郭志华疑惑的是,除了新浪网、腾讯网、网易以及中国青年网以外,其他转载这组照片的网络媒体没有取得过任何形式的授权,有的仅在相应页面上标注“转自××网站”。那么,对于互联网转载、使用摄影作品,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作者又能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阻止此类行为呢?
    著作权是一项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要先取得授权,否则将承担公开致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据了解,上述四家媒体都是从某图片库购买的照片,而郭志华已经同意该图片库对外发放授权,所以,此类使用自然没有问题。国家版权局于1993年8月1日发布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明确在“法定许可”条件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如遇著作权人或者其地址不明,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至指定的著作权使用费收转机构。此举是为了方便使用者,使作品的传播更为快捷。除此以外,广播组织(电台、电视台)使用作品也适用法定许可,但此类规定并不适用于当今的互联网,对于网络使用摄影作品,依然要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则。
    山东摄影师刘磊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件事情,一家周刊社在2012年11月登载了他创作的《我的潘庄》系列摄影作品,后来发现这组照片又出现在腾讯网。在本案中,前者对照片的使用是复制权和发行权调整的行为,后者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的范围。因为周刊社当时只取得了前者的授权,后来又擅自同意腾讯网转载使用则超出了授权范围。最后,法院判决该社侵犯了摄影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需再次支付作品使用费并公开致歉。
    当前,海量的摄影作品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过于严格的网络版权保护势必给网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困难,不利于公民文化权益的保障,因此,各国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了免责条款,即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如果网站经营者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而没有实质性使用作品,或仅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论坛等,那么只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作品,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法制办新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1条规定: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一)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二)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这是为了解决特定情况下,著作人查找无果仍需使用作品的实际,允许使用者向有关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作品。这一条款对于通过网络使用照片者来说可谓是利好消息,将缓解一部分作品取得授权的难题。如果该条款能顺利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则对于暂时无法联系到作者的摄影作品的使用就可以适用“先使用、后授权”的规则,简化了程序。这是著作权法与时俱进时代精神的体现,有利于摄影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照片将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首先采取协商的方式与对方接洽,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维权,要请公证处人员对涉嫌侵权的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同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据,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都属于维权合理支出,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侯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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