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2014中欧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4-12-06 08:54 来源:未知 编辑:刘丽鸣
    2014年11月26日至27日,由中国国家版权局和欧盟联合举办的中欧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在北京和平宾馆隆重召开。此次研讨会为中欧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交流的机会,由此共同探讨数字时代下中国集体管理如何发展和提升,分析中国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首先,在开幕式辞职中,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欧洲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源地,自1777年开始,世界上第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国诞生以后,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由最初的戏剧、文学、音乐等个别种类,逐步扩展到美术、摄影、电影等多个领域。管理的权利范围也从传统的表演权、扩展到如今的广播权、新兴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效解决了法律赋予权利人权利,但权利人个人难以实现权利的难题,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增进国际间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监督、管理、争议的解决,以及权力制衡等问题,参加此次会议的欧盟有关专家进行详细的阐述。其中,有关权力制衡的问题,匈牙利版权协会理事会成员兼荣誉主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助理总干事迈哈利·菲彻尔博士针对《权利持有人约束管理层活动的办法》指出:“成员国应确保各集体管理组织具备持续监控组织业务管理人员活动和职责行使情况的监督功能;行使监督功能的部门应公平、均衡代表集体管理组织内的不同类型成员;行使监督功能的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就行使权力情况向成员大会报告。”

    此外,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争议问题,迈哈利•菲彻尔依据《集体管理指令》中的争议解决程序指出:“成员国可规定,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成员、权利持有人或用户之间针对根据该指令要求而制定的国家法律条款的争议可被提交给其他快速、独立、中立的争议解决程序;成员国应确保集体管理组织和用户之间就(尤其是)现有或拟议许可条件或合同违反的争议可被提交给法庭,或在适当时,被提交给其他独立、中立且具备知识产权法专长的争议解决机构。”
 
  据悉,欧盟与中国国家版权局从1996年起开展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该项目对中国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和集体管理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已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5家集体管理组织,基本覆盖了作品使用的各领域。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中,吸收了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对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作出了重大修订,显著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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