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2014具有影响力的版权政策

2015-01-05 20:07 来源:版权观察 编辑:马马
2014对于版权界来说依然是十分喧嚣的一年,视频圈版权争夺战,文化圈版权侵权案屡见不鲜,为了抢夺资源获得利益,各行各业也是蛮拼的。但为了切实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版权市场,2014年,国家版权局等相关单位陆续出台了一些版权方面的政策和办法,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下,2014年那些最具影响力的版权政策。
 
文字值钱了
 
相关政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发布方:国家版权局
影响:2014年11月1日开始,文字工作者的报酬标准得到提高
影响力:★★★☆
2014年9月29日,国家版权局官网正式公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废止1999年发布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从千字30元提高至每千字80-300元,翻译、改编、汇编、转载、摘编等稿酬也都相应得到了调整提高,其中,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到10%。
 
美剧禁令
 
相关政策: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通知
发布方: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
影响:同步看美剧、韩剧成为历史,2015年起国内追境外剧将有半年左右的审核滞后期
影响力:★★★★
对于一些追剧的人来说,美剧禁令无疑是今年最具影响力的版权“大事件”。2014年5月,《生活大爆炸》、《傲骨贤妻》等4部热门美剧突然在视频网站下架,下架页面上显示“因为政策原因无法提供观看”。
正在大家疑虑纷飞的时候,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突然下发通知,要求互联网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必须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且境外影视剧要“内容健康、弘扬真善美”。自2015年4月1日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剑网10年打击盗版网站
 
相关政策:剑网行动
发布方: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影响:搜狐网、人人网、射手网等涉及版权侵权的网站进行整改或关闭
影响力:★★★★☆
2014年6月至11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个部门联合开展了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
今年“剑网行动”实施以来,搜狐、优酷等视频网站均各自进行内容整改,将涉及侵权的视频内容一一下架,以中文字幕为主的射手网及人人影视更因版权问题先后关闭。2005年至今,我国已连续10年开展了“剑网行动”。十年来,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926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178台,罚款人民币78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22件,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
 
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行动计划
 
相关政策:《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发布方:国家知识产权局
影响: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总体质量及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影响力:★★★★
这项政策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落地政策,由总体要求、主要行动、基础工程和保障措施4个部分组成,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以及保障措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并突出问题导向,抓住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两大关键进行重点部署。另外,在具体业务层面,还将针对不同行业中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新提法、新部署,切实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表演者也能得到版权保护
 
相关政策:《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发布方:全国人大常委会
影响:表演者的声音和形象将得到国际的、全面的保护
影响力:★★★★☆
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并成功缔结了《北京条约》。该条约主要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全面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的空白。今年5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北京条约》生效后,中国表演者将在同是《北京条约》批准或加入国的国家获得全面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将修订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发布方:国务院法制办
影响:《著作权法》送审稿增加了罚款数额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
影响力:★★★★☆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将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修订为八章九十条,对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保护期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并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等。
《著作权法》送审稿面向社会的意见收集已于2014年7月5日结束。
 
最高法明确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过错认定
 
相关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方:最高人民法院
影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行为有法可依
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9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这份司法解释是继规范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后,最高法针对互联网法律问题出台的又一裁判规则。根据规定,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成为转载行为过错认定的因素之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获立法保护
 
相关政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方:国家版权局
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将受保护,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和发展
影响力:★★★☆
迟迟未出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终于有了意见稿。此次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旨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和发展。全文共有21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内涵、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授权机制、利益分配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知识产权诉讼有了对口“衙门”
 
相关政策:《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发布方:全国人大常委会
影响:北、上、广知识产权案件归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影响力:★★★★★
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随后又发布了《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等相关规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法院将围绕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探索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
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已在年内陆续正式投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工作规范,明确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职权行使等问题。
 
转让电影版权收入将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影响: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等若干项增值税得到减免,大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影响力:★★★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明确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另外,《通知》还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3年内免征增值税。
总的来说,2014年是版权行业风起云涌的一年,也是蓬勃发展的一年,相关部门立足国内现状和行业发展,结合国际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规范管理条例及办法,视频、文字作品、表演艺术等相关产业也面临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字幕组时代的结束、琼瑶诉于正抄袭案等热门版权事件也促使着越来越多的人们对版权开始重视,中细软相信,随着人们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对版权市场的管理也将不断得到优化,在新的一年,我国版权行业将会呈现开放发展与规范竞争并存的繁荣景象。
延伸阅读:除此之外,一些行业标准、范本,以及国外相关版权政策的发布,对我国版权行业的影响也是十分深远且有意义的。
 
互联网数字版权也有行业标准
 
相关政策:《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规范》
发布方: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
影响:降低互联网视频行业版权管理成本,保障互联网视频服务内容、渠道、终端的管理与控制
影响力:★★★★
2014年5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GY/T277-2014《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该标准包括内容加密、权利描述与授权、权利获取协议、信任与安全体系等部分,支持直播、点播、下载等应用场景;支持多种主流媒体文件格式和协议;实现从内容提供、内容发布到内容消费端到端、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护,支持灵活的商业模式配置,支撑多元化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开展,实现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内容合法、渠道合法、终端合法。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有范本,签订可参考
 
相关事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发布方: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
影响:为全国文艺家协会及个人制定合同文本、签约提供知道、借鉴和参考
影响力:★★★
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为进一步加强对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研究起草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供各文艺家协会及个人参考借鉴。《合同》(参考文本)共分为许可使用的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等十三条。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签约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参考文本的内容进行增删修改,依据签约需要进行详尽、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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