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摄影“原作”-法说

2015-11-24 17:41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编辑:马马
  记录性和复制性是摄影与生俱来的属性,也正因为如此,所以有人干脆说摄影作品无原作。随着摄影被纳入艺术行列,尤其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摄影作品在国际拍卖行中上拍后,人们开始关注摄影作品的原作。但是,人们对摄影作品原作的认识和理解还各不相同。人们认为:用“原底”制作的照片就是原作;摄影师指导别人使用原底制作的照片是原作;摄影师自己认可并给予限量编号和签名的照片是原作;还有人认为,只要是作者签名的作品就是原作等等。而国际画廊业普遍认同的照片原作是:摄影师在拍摄后最早时间内制作的那批照片;七十年代后,摄影师限量制作并给予编号和签名的照片被认为是原作。

  过去几十年国内很少会提到摄影作品原作,今天它为什么显得如此重要?其实这有点儿像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便自然产生了著作权,但是你不把作品发表,版权就无法显示出它的实际意义,只有把作品进行广泛的使用和传播,作者才能分享到法律赋予的精神权利和经济利益,如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等。同样,只有把摄影作品拿到艺术品市场进行交易,原作的意义才得以彰显。

  大家都知道著名摄影家亚当斯的《月升》,这幅作品还保持着单张照片总价最高的世界纪录,它之所以价格最高,是因为这张照片卖出去了900多个版,而这900多个版每版的价格是不尽相同的,其中 “原作”价格最高。在2015年上海影像艺术展中,美国纽约Pace/Maren画廊创始人彼得•麦吉尔介绍,由亚当斯签名的《月升》原作现存数量很少且价格不菲,最少要卖到一百万美元以上。亚当斯去世后由他儿子制作并进行限量发售的《月升》,每张的价格仅为一万美元,由此可以看出原作的价值之高。

  但是,画廊业公认的“原作”与法律意义上的“原作”是有区别的。在欧盟有追续权的国家,摄影作品限量若超过30张法律是不予保护的。目前,我国正在修改《著作权法》,在最新的修法草案中增加了追续权内容。国家立 法部门要求摄影界要解决好摄影的“原作”问题,若不能形成一个可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原作”标准,即便追续权在法律中被确立,摄影也可能被排除在外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山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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