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法定许可,获酬为何难?入选课本被任意篡改 86岁作者质问

2015-12-15 10:12 来源:版话 编辑:著作权

近日,文章《梅香正浓 | 被严重阉割的一篇课文》称,著名作家白桦因自己最珍爱的作品《梅香正浓》被任意篡改后收入小学六年级上册语文课本,而他本人多年来对此毫不知情,故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发出严厉质问。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语文》课本是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3年初审通过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据文章《梅香正浓|被严重阉割的一篇课文》所述,作家白桦的《梅香正浓》于1990年6月作于杭州,曾被被列入中华百年百篇经典散文,原文2600多字。而该文在收入《语文》课本后被进行了大幅删减、修改,只余900多字。

【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无须许可,但须付酬】

教材或教科书属于汇编作品,汇编者仅对其编写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即体例的安排、结构的选择享有著作权,但对收入教材的作品内容不享有著作权。编写教材时应当征得所选用作品作者的同意。

为平衡公共利益和作者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了5项“法定许可”制度,使用他人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其中之一就是教科书法定许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教科书范围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的作品范围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不含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3000字的文字作品。根据该规定,文字作品按每千字300元的标准支付稿酬。

综合《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教科书法定许可的具体付酬规则可归纳为:除作者声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在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如果教科书汇编者未在两个月内直接向著作权人付酬,则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使用作品的名称、作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编者)姓名、作品字数、出版时间等。使用作品应指明作品出处(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时转付报酬和及时公告相关情况的义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办法把未支按规定付报酬已经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即侵犯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尽管规定得十分笼统,但也是一个强制性规定,需要严格遵守。

回到事件中,作家白桦的文章《梅香正浓》原作2600余字,已经超过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短小的文字作品”单篇2000字的标准。如果说收入教科书的文章适用法定许可,也不得侵犯作家白桦的其他著作权利。北师大出版社六年级《语文》课本中对《梅香正浓》已经删改到900余字,已经使原作的表达支离破碎,严重失去了文字本来的韵味。尽管教科书在编写过程中,考虑到时代背景、学生心理发展、接受能力等,不得不对原文的个别字词进行适当调整,但这些改动仍在复制权控制的范畴内,尚可接受;但从2500余字大幅修改至900余字,对原文表达进行大幅变动,这种程度的改变已经涉嫌侵犯作家白桦的修改权和改编权,最好事前经过白桦同意才能进行。作家白桦对其文章收入教材一直不知情,因此作家享有的发行权也受到了侵害。而对获得报酬的权利,按照规定,白桦有权在该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每年享有每千字300元的稿酬。


【教科书咋编的?忽视作者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2001年《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制出版的总体办法:一是编写核准,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二是审定,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该《办法》规定:编写教材须事先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用范围等进行审核。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教材初审通过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国家/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教材的初审、审定。全国/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报告。中小学教材审定及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负责审定教材的委员从委员信息库中随机选定。经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2015年国务院第六批《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了“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即取消了教材编写立项审批的环节,仍保留了教材审定环节。教材审定的标准为:(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二)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三)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四)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来,前50多年的中小学教材由全国统编。到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末期,开始实行“一纲多本”的教材编写制度,按照教育部课程标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即具有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的出版社组织根据自身的定位、该学科建设情况等因素,组织教材编写团队,反复打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才能发行。目前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的常用版本有人教版、北师大版、沪教版、苏教版等。这些不同出版社出版的教科书均属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合法教材,各级教学单位须按规定选用。

可以看出,不论是编写核准环节,还是审定环节,基本上仅考察教材是否符合教育方针、是否满足教学要求、是否遵循教学规律等。由于选入课本的文章多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无须征求作者同意,因此“拿来主义”在教材出版中很常见。由于部分出版社著作权意识不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除了部分大型出版社能及时向作者支付报酬,很多作者既不知道自己文章被教材选用,也没有收到过任何稿酬。整个教材编制过程由教学专家、教研人员、出版社编辑等人士主导,缺乏作家或代表作家利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参与,因此,向作家付酬根本不在教材编写的流程之中,因此,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中,向作者支付报酬这一重要环节就被严重忽略了,只有某些大型出版社能自觉向作者支付稿酬。

【解决之道:尊重作品是根本】

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过程中,作者修改权、发行权、改编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往往容易被忽略。实践中,许多经典作品的作者已经去世,但其作品仍被收入教材出版,甚至进行随意篡改、不予署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许多收入教科书的文章作者虽然已经去世,但其作品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保护期届满前,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有权利和责任维护作品完整权。

在《著作权法》教材法定许可明确规定须支付报酬、《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详细规定了报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的前提下,作者依然拿不到报酬。根本原因,是教材编写的全过程缺乏对作品版权方面的审查制度,教材的教育属性被着重考虑,而忽略了对作者付酬、为作者寄送样书等后续工作。教材出版社向作者付酬主要依靠行业自觉,缺乏监督。其次,作者及作者家属维权意识的缺乏,维权所需要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很高,造成作者群体不愿维权、难以维权。另外,审判周期长,获赔金额低,目前采用的填平原则甚至很难弥补权利人所支付的维权费用。出版社不付酬又不会受到任何谴责和处罚,也客观上加重了教材编写使用作品的无序性。

要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中的作者获酬权落到实处,需要尊重作家、尊重作品。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具有版权意识,在教科书编选时,涉及对作品的重大修改须与作者协商,出版后及时向作者支付稿酬,并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并主动向作者寄送样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权利,需要发挥更为主动的作用,与各家教材编写、出版单位达成一致,积极督促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履行付酬义务,及时向各位作者转交稿酬,并与主管机关协调开通教科书作品使用公告平台,方便作者查询作品使用和获酬情况。出版监管机关也应积极引导,规范教材编写、出版涉及的版权活动,并加强版权宣传,提高作者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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