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简报 第4期

2012-02-07 10:01 来源:未知 编辑:未知

修改《著作权法》提案得到政府部门答复

 

在今年3月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等16位全国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提案提出《著作权法》自1990年立法至今没有做过全面修改,20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均发生了巨大变化,《著作权法》在经济高速增长、文化多元、科技进步特别是互联网迅速发展和普及的社会面前显现出诸多的不适应,尤其是我国在2007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后,《著作权法》中诸多过时条款难以使我国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案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的三项建议,即: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和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这是全国政协委员代表摄影家第一次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的提案,也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第一次组织众多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的专项提案。

 

此提案提出后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和政府部门的重视。新闻出版总署于日前给李玉光委员发来了《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19号(政治法律类278号)提案的答复》。此答复称:

20111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11]3号),其中《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已被列为第三档。2011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马凯同志对《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作出了专项批示,要求加快《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进程。关于提案中提及的以下具体问题:(1)延长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问题;(2)广播组织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报酬支付办法问题;(3)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问题,我们将在《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的修订中认真研究和考虑。”

 

此次答复是政府部门第一次对摄影家要求修改《著作权法》给予的正面和明确的答复,它必将对修改《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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