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简报 第5期

2012-02-07 10:06 来源:未知 编辑:未知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人民教育出版社

签署《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

 

831日,在第十八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开幕式当天,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主席李仁臣,副主席宋举浦,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李朋义,董事长李志军,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长殷忠民及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多位领导出席了签约仪式。签约仪式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主席、中国摄影家协会分党组副书记王郑生主持,殷忠民、李仁臣分别代表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

此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规定颁布10年来,有关适用视觉艺术作品的使用付酬规定得到了有效执行,教材编辑和出版机构将首次、大批量向摄影著作权人支付版税,广大摄影家成为了这次签约的直接受益者。

 摄著协与人教社签约仪式 屠小白 摄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签约仪式上讲话,他说:很高兴参加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人民教育出版社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签字仪式,这个签字仪式既是出版界的大事,也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中具有纪念意义的一件大事。在此,我代表新闻出版总署,代表国家版权局对协议的签署表示热烈的祝贺!

 

阎晓宏说,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作为中国唯一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着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的法定职能。协会自成立以来,为推动摄影作品的集体管理,特别是推进教科书“法定许可”的付酬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大范围的调研,对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和统计,为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的付酬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今天的签约仪式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教材编辑和出版机构合作的良好开端,希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各教材出版社的密切合作,加强服务会员工作,为落实好《著作权法》的法律规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作品的交易和使用做出更大的努力。

 

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在讲话中说,建国60多年来,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工作一直是我国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中小学教科书要得到良性发展和取得建设性的成果,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必须依法进行教科书的编写和出版工作。因此,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遵守调节作品创作和传播领域关系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尊重《著作权法》就意味着尊重教科书的编写者以及其他作者的权力,本着这样的理念和意识作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先行者和排头兵的人教社,长期以来一直认真执行《著作权法》,自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积极向各类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受到了广大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此次签约,在国内教科书出版单位中再创先例,表明人教社愿意积极履行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付酬义务,在我国教育界和出版界树立起遵纪守法的好榜样。希望其他教科书出版社也能够像人教社一样,主动履行自己对法律、对权利人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在保证教科书编写质量的同时,保证教科书内容的使用符合法律的要求。

 

签约仪式上,中国摄影家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向人民教育出版社赠送了由著名书法家、摄影家杨再春题的“尊重摄影版权先导,执行法规法律模范”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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