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订应解决哪些“硬伤”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自2012年3月启动至今备受社会关注,但遗憾的是修法进程十分缓慢。2017年5—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首次全国著作权法执法检查,让国人看到了实现修法的曙光。2017年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版权局提交的90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缩减到66条并在相关领域定向征求意见。平心而论,此次修改稿虽然强化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法定赔偿额,但是,2001年第一次修法时就暴露的多处“硬伤”仍然没有解决。 “法定许可”使用费仍然没有规定制定机构 修改稿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还保留了现行著作权法的说法:“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建议修改稿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应该增加广电组织播放已发表作品的付酬救济保障机制,即广电组织播放已发表作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定许可”均缺乏付酬救济保障机制和罚则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由于缺乏救济保障机制,造成了权利人与使用者间利益失衡,这可以说是现行著作权法的又一个“硬伤”。这种“硬伤”在2001年第一次修法时就存在,应该在这次修法时得到纠正。 应增加相应条款保障“法定许可”制度完整 首先,可以在修法时要求报刊社、教科书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使用者,在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时,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本单位信息和使用的作品信息;其次,使用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再次,在使用后的合理时间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办法和标准,及时向权利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报酬。 还应规定使用者违反“法定许可”适用条件的罚则,使用者违反任何一项适用条件,都不应该属于“法定许可”,都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国家标准支付稿酬了事,同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