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2 10:40 来源: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 junner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0年07月01日 周三 总第250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中国摄影版权保护“大年”开启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速推进
⊙学习《民法典》系列:肖像权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维权工作的意见
⊙像诗歌一样静谧的风景
国家版权局2020年一号文件《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近日发布,引发摄影界、法律界广泛关注
中国摄影版权保护“大年”开启
来源 中国艺术报
中国艺术报头版重要位置报道《中国摄影版权保护“大年”开启》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2020年一号文件《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摄影作品相关版权问题进行了厘清,进一步重申了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规定了图片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义务,强调了摄影家在教科书中的获酬权,明确了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责,鼓励行业组织形成合力,要求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打击摄影侵权力度。《通知》是我国多年来首次单独针对一个艺术门类出台的规范性措施,也是历史上首个关于摄影版权的文件,一经发出,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引起了有关领域的广泛关注。
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在本次《通知》第四、五、六条中的“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等十分具体的内容,很自然地会让人们联想起2019年4月备受关注的“黑洞”照片事件——对原版权方欧洲南方天文台已表示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的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视觉中国声称版权归其所有,引发了人们对图片经营单位经营规范的一系列讨论。
“这一事件中,包括黑洞照片与中国国旗、国徽照片都被视觉中国标注为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引起社会热议,而后国家版权局将图片版权整治纳入‘剑网2019’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及摄影作品侵权盗版的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所以我们看到这次《通知》的内容中,有不少针对图库经营单位的约束和要求。实际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由于其涉及数量众多、赔偿数额相对较低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数量众多的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各类侵权现象也颇为常见。本《通知》内容则是就其中一些常见现象、行业发展中凸显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读、指导,便于各级版权主管单位及社会各界能够对摄影作品相关版权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推动摄影作品版权市场的秩序建设。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小强律师表示。
“《通知》是国家版权局首次专门针对某个艺术门类发布的规范性措施,这在中国摄影发展的历史上也属首次。 《通知》发布的时间点很重要,今年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110年,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30年。《通知》的发布与近些年来尤其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迅猛发展之后摄影著作权保护所产生的问题密切相关。”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表示,相较于音乐等领域,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情况很不理想,“近期,我从一家专门从事网络数据统计的公司了解到,现在每天互联网上使用的摄影作品多到难以计算,仅在微信公众号中,每天使用的照片就不少于1.2亿幅,这其中就出现了大量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林涛举例说,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会员、摄影家武强的一组《中原饭场》摄影作品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后,被网络侵权,经过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整理,发现有将近100家微信公众号涉嫌侵权,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对侵权方发起诉讼,目前已有近20家侵权方败诉,获得赔偿40余万元。林涛表示,社会各界和广大著作权人对图片使用的乱象深恶痛绝,中国摄协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行业组织多年来为摄影家权益等问题积极呼吁、建言献策,仅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国家版权局等国家机构递交提案、议案等就多达数十件,《通知》的发布,将对我国摄影作品的有序传播和广泛使用产生重要影响,对维护摄影家合法权益和繁荣摄影创作发挥重要作用,加上前不久公开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了对摄影版权保护期延长的修改,对职务摄影作品的版权归属做了颠覆性的修改,增加了“摄影作品原件”这一摄影版权保护的新表述,两个重要文本接连向公众展示,表明中国摄影著作权保护的“大年”已经到来。
郑小强表示,《通知》内容本身并没有超出法律原有内容的新规定,更多的是对既有规定的明确、阐释、强调,以及对行业的指导和规范。以通知中提及的“时事新闻”为例,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时事新闻”仅仅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一含义早已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阐明。也就是说,超出“单纯事实消息”以外的内容,摄影师拍摄的图片只要本身具有充分的独创性,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尽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在个案争议中,还是不乏侵权人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删除侵权内容、不同意支付赔偿金等情况,甚至一些新闻媒体等正规单位也会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了解不全面而错误处理。本次《通知》中开篇即对此进行特别释明,可以理解为是针对此类现象进行了明确解读,一方面可以让著作权人更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从行业角度,让更多机构、单位了解该类作品的使用规则,避免因错误理解法律规范而发生侵权行为。
直面摄影作品版权秩序保护的难点
《通知》的十条内容中有两条涉及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三条“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八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记者了解到,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非常严格,目前全国只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涉及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五个门类。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未经批准的机构、个人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情况。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国家唯一指定的摄影著作权管理机构,林涛表示,《通知》对合法从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要求进行了重申,有助于净化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市场环境,为相关工作排除干扰,让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真正发挥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桥梁作用,对合法授权、依法传播摄影作品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通知》中关于教科书法定许可的内容也令林涛十分关注。“传统出版物侵犯摄影著作权的现象十分严重。从1998年32位摄影家状告某出版社开始,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现象的盖子就被揭开了。”林涛介绍,全国500多家出版社中有教材出版资质的有88家,多年来一直存在普遍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多家出版社依法交涉向摄影作者支付稿酬事宜已长达10年,而出版社均以各种理由称相关费用已经支付,理由主要是教科书中的摄影作品是本出版社的编辑人员拍摄的或是从图片库购买的。2019年我们对一些出版社的教科书进行了非常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调查,并请出版社标出由其编辑人员拍摄与图片库购买的作品,结果令人十分愕然,一些出版社竟然把20世纪60年代美国阿波罗飞船登月的照片、西昌卫星发射基地的照片、希腊女祭司取奥运圣火的照片说成是他们自己的编辑人员拍摄的。他们标出的两家图片库,一家显示本图片库销售的照片一律没有版权,另一家在两年前还被文化执法部门处罚过。他们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的目的就是不想向作者支付稿酬。”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教科书汇编者使用摄影作品的支付报酬标准为: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第一要署名,第二要付酬,这对相关出版社来说是规定动作。付酬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补偿,法定许可是限制、约束了权利人的权利,出版社可以不经授权先使用后付酬,但这些年来,法定许可规定执行得很不好。我们曾经统计过某出版社市面上的300册教科书,其中共使用了2万张摄影作品,数量庞大。我们还调查过几千册教科书,能给摄影者署名的不超过5册,总计不超过10次。”林涛给记者算了一笔账,88家出版社,如果一家使用5000张摄影作品,按照200元的付酬标准,这些出版社一年就要向摄影者支付8800万元的稿酬,但现实中,几乎没有摄影者收到过教科书出版社支付的报酬,也没有出版社会主动联系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通知》对教科书法定许可的重申非常具体、具有针对性,有利于我们今后开展相关工作”。
此外,对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难点,郑小强表示,摄影作品由于特定的艺术形式问题,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很容易被复制、使用,同时,原作者则很难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确保自己的署名存在,也进一步导致作者的著作权难以受到保护。《通知》属于国家版权局向下设单位发出的行政指令,首先会对各级版权局处理相关事项起到约束、规范的作用,比如其中提到的“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本次《通知》中明确告知各级单位该类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在各级单位具体工作中,就需要对符合条件的该类摄影作品相应办理著作权登记等。其次,《通知》作为我国版权主管单位的公示信息,也必然对行业中相关单位起到指导作用。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速推进 重磅政策酝酿待出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当前多部门正加紧部署,提速推进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迈进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新征程,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等方面作系统谋划。相关顶层设计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一系列政策细则也将酝酿出台。
业内人士指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将更有效保护创新者积极性,构建更加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对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12年来,从中央到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支撑和指南。
“《纲要》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目前,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日前表示,从知识产权拥有量看,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他同时表示,知识产权发展也面临新的挑战。
为形成接续推进、压茬进行的战略布局,我国正在抓紧制定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据悉,目前初稿已经完成,计划于下半年报请中央审议。
记者了解到,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开展一系列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管育鹰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核心任务,就是要促进科技成果和优秀文化产品的全面产出,并转化为能够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同时要培育诚信为本、创新为魂的企业精神以全面提升国家的竞争实力。
除了顶层制度设计,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等环节,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在加速落地中。日前颁布的民法典已就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近期处于修法进程中的专利法、著作权法也有此制度安排。
专家指出,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么敏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民法典把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升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总原则,可以更加有效地制止严重故意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
“近期有关部门紧锣密鼓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机制建设计划、相关法律文件,这些举措可视为国家全方位推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第一步。”管育鹰指出,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巨大成就,但仍面临一些值得关注和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么敏看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也还有一定差距,与我国技术实力及经济社会发展体量不相匹配。未来在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化、先进性方面应做出更大的提升。
记者获悉,围绕当前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下一步,更多政策措施还将酝酿出台。
“除了完善立法、加强执法以清除不利于创新激励的因素外,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任务还包括加强专业培训服务供给,培育正确的知识产权财产观念以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配套措施。”管育鹰说,此外,对于一些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的疑难问题,我国可以密切关注国际发展动态,结合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制定灵活的短期政策目标,并定期对相关执法经验加以提炼、明晰规范,引导和协助我国创新主体发展壮大。
学习《民法典》系列(一):肖像权
来源 文艺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从今日起,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将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陆续推出学习《民法典》系列,摘录与广大文艺工作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共大家学习阅读,引导文艺工作者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国文联开展修订《中国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维权工作的意见》的书面调研
来源 文艺权益保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和指导各级文联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新职能,经中国文联党组批准,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拟对2014年制定的《中国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维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修订。为扎实做好《意见》修订工作,使《意见》修订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文艺界,对《意见》修订内容开展书面调研。请文艺组织和文艺工作者根据调研内容提纲(附后),提出具体的意见或者建议,并于2020年8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邮箱:zgwlqb@163.com)。
《意见》修订调研内容提纲
一、对《意见》结构框架、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总体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意见》具体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维权工作机制
2.关于维权组织、队伍建设及管理
3.关于维权宣传、普法工作
4.关于维权培训工作
5.关于拓展维权服务手段
6.关于维权理论研究
三、其他意见和建议
像诗歌一样静谧的风景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Pentti Sammallahti
芬兰摄影师
1950年—
Pentti Sammallahti,是当代芬兰摄影的代表人物,从11岁开始拍照,从1971年开始在世界各地旅行和展览。Sammallahti的足迹遍布欧洲,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西伯利亚,远东和非洲,他拍摄的风景像诗歌一般的安静、神秘、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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