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1年7月14日 总第300期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1年7月14日 周三 总第300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2021年入会申报即将启动 ⊙保护版权不是“说着玩” ⊙对网络视听业监管不可放松 ⊙人脸识别只能识别人脸 ⊙家中趣味拍摄:色彩星球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21年入会申报即将启动 广大摄影家: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21年入会申报时间为8月1日—8月31日,现将申报注意事项做如下提醒: 一、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仍为网络申报,申请人需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icsc1839.org.cn)进入入会系统,按要求注册,按流程提示填写账号信息,填写完成后保存并进入下一流程。 二、选对注册“窗口” 按照以往情况,经常有申报者把自己所从事工作行业当成了加入行业摄影组织进行选择,而选错了注册“所属行业或区域”窗口,耽搁申报或错失被批准的良机。 正确选择方式:①居住在哪个省或有哪个省摄协的会员证,就直接选择哪个省;②有哪个行业摄影证书,就选择哪个行业。 三、认真提交业绩证书、作品 对应入会业绩条件,添加相应有效的会员证、获奖证书、发表、出版等业绩图片、截图,按提示上传代表个人最高水平的入会摄影作品8幅,摄影作品为电子版,边长不少于2000像素,jpg格式。 四、通讯地址要准确、有效 申报时所提交的通讯信息,一定要准确、有效,协会将按所留地址邮寄入会相关手续。地址不清或错误,将直接影响入会手续办理。 五、仔细审核后再提交 最终确认“提交审核”之前,请务必再次仔细核对所有信息,保证准确无误。如果您不能一次填写完成,也可先保存,不提交审核,这样信息可以再次修改。提交审核后,所有信息不可修改。 六、按期完成入会 公示为我会会员后,请按照入会通知按期入会。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入会手续办理,我会将不再保留入会资格。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会 员 部 2021年7月12日 保护版权不是“说着玩”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最近,曾经参加选秀节目《青春有你》,拥有一众粉丝的说唱歌手乃万,因为一条微博惹来了不少批评。当时,她在影院看完电影《革命者》后,以“晒”出屏摄照片的方式,分享了自己的感想。此举一出,很快引发了不少电影爱好者的注意。关注到此事的人纷纷指出:在电影院里拍摄大银幕,本质上是未经许可的盗摄行为,将这样的照片公布到社交媒体上,更有侵犯版权,损害影片主创权益的嫌疑。最终,在“路人”的批评与粉丝的规劝下,乃万删掉了引发争议的微博,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道歉,“保证铭记不再犯”。这起事件也以一种令人印象深刻的方式,再次把“盗摄侵权”的概念摆到舆论场中央。 乃万的盗摄行为之所以会登上热搜,无疑与她的明星身份密切相关。对于乃万这样的公众人物,不论是一直喜欢她的粉丝,还是仅仅对其名号略有耳闻的一般人,都会对其引导、示范作用有一定的期待。明星的一言一行往往都会考虑其公共形象,盗摄行为很有可能对尚未建立正确版权观念的年轻粉丝造成误导。考虑到乃万是一名说唱歌手,自己也是从事文艺创作的人,她对电影版权的忽视,更显得讽刺而矛盾。 自打具有摄影摄像功能的手机普及以来,影院盗摄与盗录,便成了一个令电影人倍感头疼的问题。相比于一直存在、在“作案”时往往十分低调的蓄意翻录电影者,拿着手机在电影院里录东录西的,更多的是根本不觉得自己做错了什么的普通市民。从这些人的角度出发,他们的初衷并不是侵犯版权,其中很多人甚至觉得自己是因为喜欢这部电影,才想留下影像记录,作为观影留念。一方面,这部分观众确实没有什么恶意,也没有侵权的主观动机;另一方面,电影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与相应权利,确实在盗摄内容的传播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和侵犯。对此,只有加大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制定更明细的规则,让更多人形成正确的观影习惯,同时对确有恶意的盗摄侵权行为严加打击,才能维护文化市场的秩序与繁荣。 早在2019年,知名导演贾樟柯就曾在第三届平遥国际电影展上,以近乎恳求的语气表示:“希望大家不要对着电影屏幕拍摄,电影工作者与制片公司的劳动需要得到尊重。”在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遗憾的是,不论是资深影人的肺腑之言,还是行业性法律里的有关规定,在“触及大众”这件事上,效果都较为有限。对此,一直有人呼吁有关部门参考外国经验,加大对盗摄者的处罚力度,以罚款等行政处分代替劝止、劝离。如今,立法相关问题尚在讨论之中,意味着普通的盗摄者很少会付出什么实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乃万这样的名人做出盗摄举动,理当被舆论树立为反面典型,这既是她身为公众人物本该承担的责任,也是一种“补偿性正义”的实现方案。 当然,面对这起事件,除了批评乃万之外,社会还应认真审视:保护版权距离成为真正的共识还有多远?在这件事上,需要更新认识、提高自我要求的,无疑不只是个别人。对文化事业而言,理想的社会氛围,应该对创作者有充分的尊重。作为文化消费者,每个人都应从自身做起,成为这种社会氛围的维护者。 对网络视听业监管不可放松 来源 经济日报 随着电脑、手机等视频承载工具的普及,网络视听已经融入普通人的生活。目前,网络视听用户数量不断增长,用户规模已超过9亿,使用率也让人惊叹。《2021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对网络视听服务的使用率为95.4%。在各细分领域中,短视频的用户使用率最高,达到88.3%。 在超9亿的庞大用户群体面前,很多人感受到了商机。随着网络视听群体增加,主流视频网站付费用户数呈增长趋势,近半数用户为网络视频节目付费,而其中的点播服务、营销效应、吸粉效应以及由此延伸的通信支付等,也给相关平台企业带来可观的盈利空间。 但与此同时,视听行业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不少视听类节目存在质量低下、内容粗劣、制作粗糙、同质化问题严重等缺陷,个别节目还涉嫌打擦边球、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面对庞大受众,如果视听节目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导向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此外,对平台而言,监管与把关等问题也值得重视。 对网络视听行业监管不可放松。首先,应从完善法律法规的角度,规范网络视听行业的创作、播发、使用、经营行为。应建立和完善互联网视听行业监管条例、纠纷处置和违法究责机制,对视听作品创作、传播、经营以及各方权益依法制定行为规范和责任框架。 其次,应明确具体审核把关责任,尤其是强化各类网络平台刊播视听节目的监管审核责任。凡发现违规违法视听节目的,不仅要追究生产、传播责任,还要追溯平台审核责任,让从严审核成为每个网络平台的立身之本和从业之基。 与此同时,还应积极推进行业自治,由视听行业协会、网信协会等牵头,构建合理的从业业态和健康的行业规则规范,加强对行业内部从业人员、经营主体的主流价值观教育,营造健康积极的业态。 光明时评:人脸识别只能识别人脸 来源 光明日报客户端 近日“人脸识别一定要穿上衣服”的话题引发热议。事件的起因是一名博主称,大家在使用App人脸识别功能时一定要穿衣服,因为“摄像头不仅仅只采集被识别者人脸的一部分”。这一说法被行业专家证实。 在人们看来,人脸识别当然是识别人脸。图像上显示的是人脸,但后台能够看见更多画面,的确有“说话不算数”之嫌。进一步说来,如此人脸识别的App在法律上也有越权或者侵权的意味。 光明时评:人脸识别只能识别人脸 人脸识别的应用需要公民肖像做支撑,因此,肖像权是最为可能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脸识别只能采集公民主动提供人脸的图像信息,一旦采集范围扩大,将人脸周围的图像信息,将公民所处的环境、正在从事的行为等信息进行采集,将侵犯公民不愿暴露的隐私。此外,如果图像采集者对此信息不当使用,造成了公民社会评价降低,同样可能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如此进行人脸识别,不仅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利,更是直接侵犯公民对自身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公民在使用APP的人脸识别功能时,同意了将作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面部信息提供给信息处理者。与此同时,公民也应当对于其所提供的信息享有知情权,其应当知晓信息使用的目的、所提供的信息范围等。 此次话题之所以引发热议,就是大多数App用户在使用人脸识别功能时,仅以为提供了面部信息,这也是基于“人脸识别”这个概念的基本认知,可以说是常识性。但人脸识别行业内认知却截然相反,认为“摄像头拍到全入镜是常识。”还声称“用户应具风险意识”,这是难以令人接受的。 2019年,国务院四部门联合发布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其中第三条明确列明了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其中“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就是典型的违规行为。而人脸识别超范围采集公民的图像信息,显然超出了公民所能认识到提供的信息范围,更不可能符合“自愿同意”原则。 而对于这样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被主管部门责任改正是前提,根据情节的严重与否,有可能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此外,如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话,不排除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可能。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罪覆盖的主体范围就包括各种APP、网络平台等相关信息收集、处理者。 事实上,在此事件曝光后,人们更加担忧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信息权益风险。这样的风险显然不能仅依靠用户的风险意识来解决,而是应该依靠信息处理者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个人信息脱敏、加密、隐名化等技术加持,以及公权部门、社会等多维度监管才行。 不久前,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和欧盟数据保护监督局(EDPS)针对欧盟今年4月发布的人工智能法规草案发表联合意见,进一步呼吁在公共场所禁止使用人工智能自动识别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个人生物特征。随着对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识别技术必须加强规范与安全规制。信息处理者必须尊重每一个用户,敬畏法律和权利,谨慎使用手中的技术权力,这才是相关企业规避信息风险,维护用户利益,促进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树立的基础理念。(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 家中趣味拍摄:色彩星球 来源 中国摄影报 颜料不仅可以用于绘画,由于其颜色鲜艳,形态多变,还可以是非常棒的摄影对象。例如将其溶解于水面,随着不断扩散,渐变的色彩非常迷人,几种颜色相撞,加以画笔勾勒,就能达到形态迷人、色彩斑斓的效果。而加在食用油当中,颜料会由于不与油相融合而悬浮其中,形态饱满,色彩饱和,可以拍出星际当中一座座星球的科幻感。 颜料准备 选择数种不同颜色的丙烯颜料分别溶解于水中,我用的容器是家里的酸奶盒子,搭配吸管来搅拌,防止加入的水太多而引起浪费。一般而言使用勺子取出颜料后,先行加入几滴水进行稀释并观察,待完全溶解后再逐步加水至黏稠程度达到接近护肤甘油的状态。颜料过稀会减淡颜色且流动性太强而难以控制,过干则难以在后续的操作当中与其他颜色很好地融合,都会影响后续的成像。 相机设置及布光 拍摄时选择微距镜头,以便更好地展现细腻的微观世界。相机应尽可能地垂直于容器(微距的焦平面极浅,镜头与拍摄面稍有倾斜角度即会使得画面当中远离对焦点处产生脱焦),对焦模式设置为手动,利用相机的实时取景功能结合放大镜按键,将画面中心处的颜料球放大至最大,对悬浮于油中的颜料球进行手动对焦,对焦完毕后快速利用快门线进行拍摄,防止抖动。为了避免震动等原因引起的距离变化,每一次拍摄都需要使用上述对焦方式来重新对焦。相机参数为快门1/100秒,感光度设置为ISO400,光圈F22左右(具体参数结合光照强度来设定),色温固定设置为5000。拍摄时使用的布光方式为左右两侧各一盏灯搭配柔光箱进行布光,两者距离主体距离相差无几,其中一侧输出是另一侧的一半,这样既可以保证顺光下色彩最大程度地还原,又可以营造出一定的阴影,塑造立体感。也可以使用反光板对其中一盏灯进行替代。如果利用手机的话,则选择微距功能进行拍摄。后期裁剪、旋转并简单调整对比度、饱和度、锐度后即可出图。 悬浮于油当中的颜料,形成星际当中密布星球的观感。 拍摄过程分享 我选用的容器是直径10厘米的黑色小碟,在底部加入薄薄的一层牛奶,充当白色背景层,然后将溶解好的颜料倒在牛奶表面,轻轻晃动、转动小碟,使颜料稍加混合,然后加入一勺食用油。丙烯颜料溶解于水中后,由于水与油的不相溶,表面会产生张力,均匀的张力下,颜料凝结为球状或者圆形状,形状饱满,色泽鲜明,非常漂亮。用吸管轻轻搅动,颜色混合在一起的颜料球会逐步形成,这个张力持续的时间有限,所以要抓紧时间进行拍摄,对不满意的线条可以利用吸管进行微调。对一种造型拍摄满意后,可以任意划散或者规律地朝着一个方向旋转,仔细观察整体的线条、颜色以及颜料球的变化,然后再进行拍摄。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调节相机到容器的间距,调整构图,对整体及局部进行充分拍摄。如果对随机形成的颜料球形态以及色彩不满意,可以将经过水溶后的颜料利用吸管或者其他工具滴于油面之上,既可以形成漂亮的、悬浮于油面之上的圆形颜料斑点,又可以将不同色彩的颜料滴在同一位置,形成多种颜色的颜料斑点;这种方式更可控,但是少了些浑然天成的新鲜感。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保持图文完整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cn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