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1年8月4日 总第303期

2021-08-05 11:36 来源: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摄影公社 编辑:wang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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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1年8月4日  周三 总第303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使用体育赛事图片,注意别侵权

⊙知识付费,如何让人愿意买单?

⊙用人脸识别处理个人信息须征得同意 

⊙珍贵老照片中,1987年的北京




使用体育赛事图片,注意别侵权


来源 文艺权益保护


近日,随着东京奥运会各项赛程的逐步展开,关于体育赛事图片的权利保护话题再次引起业界关注。其实,近年来伴随各类体育赛事的蓬勃发展,因使用体育赛事图片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也屡见报端。2004年,著名运动员刘翔,就曾因《精品购物指南》杂志使用了他在雅典奥运会参加男子110米栏比赛的图片,而以侵权肖像权为由,将精品报社和有关公司诉至法院。据媒体报道,在法院审理的跟体育赛事有关的著作权纠纷中,涉及图片作品、文字作品的纠纷数量较大,其中尤以摄影作品的纠纷最为普遍。

体育赛事图片属于摄影作品

在大型体育比赛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摄影师随时拍摄,用影像记录珍贵比赛瞬间,形成大量体育摄影图片。那么,这些对体育比赛纪实拍摄的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法院在涉及中超体育比赛图片的案件判决中,已经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照片是借助器械在相关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他人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中超赛事图片的生产制作,拍摄了中超官方赛事图片,该有关体育赛事图片在对摄影对象的瞬间采集、拍摄角度、拍摄距离等方面均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以商业目的使用体育赛事图片需经授权

很多体育爱好者,喜欢在自己的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体中使用体育赛事图片。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个人使用就一定是合理使用。如果个人是有商业目的、包含商业利益使用赛事图片,例如在使用过程中发布广告,推荐商品等,只要是商业性使用,就可能涉及侵权。虽然每个自媒体的影响范围是不一样的,但是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一定不能有商业性使用的意图,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法院在判决赔偿数额时通常考虑的因素

有的权利人在主张体育赛事图片被擅自使用的赔偿数额时,以体育摄影对相机要求较高,需使用较高的连拍速度,对焦迅速准确,具有高像素优画质的器材为由,请求法院按照摄影器材的价值判决赔偿数额。从已有判例来看,法院认为著作权案件考虑的是作品独创性,并不考虑创作时所借助器材的价值,一般会考虑比赛受众群体,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是否获利以及侵权时间、程度、影响力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




知识付费,如何让人愿意买单?


来源 福建日报


近年来,人们逐渐养成为优质内容付费的观念和习惯。不过,知识付费成为风口之后开始出现“成长的烦恼”。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发展趋势。随着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和通信技术不断进步,信息发布与传播呈现裂变式、几何级数增长的特点。海量信息为生产生活带来便利,也带来负面效应: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往往被无用甚至不真实的信息所淹没。

人们需要的不是庞杂的信息,而是有用的知识。然而,高效准确地甄别出最需要和有用的信息极不容易。实际上,这也是知识付费浪潮兴起的根本动力。

所谓知识付费,本质上是把信息变成知识产品以实现商业价值的一种服务。在发展初期,企业试水推出付费阅读产品、会员制,开通打赏、赞赏功能;进入爆发增长期又产生了垂直App产品和微信生态自媒体以及其他头部社交产品的孵化项目。闽企同样抓住了知识付费的发展红利,比如头部自媒体、创立于厦门的十点读书就在付费课程中实现内容变现,目前已成为其两大核心业务之一。

知识付费火爆,原因并不复杂。首先,人们更新知识与技能的积极性日趋提高,终身学习、通识学习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是面对信息爆炸带来的困惑,权威专业人士的针对性解答被认为是突围利器。其次,人们的付费意愿在版权保护整体环境不断改善的背景下更加强烈,内容消费的习惯逐渐养成。再次,移动支付、5G、VR等技术不仅拓展了学习内容的覆盖面,也降低了在线学习和付费的技术门槛。

不过,知识付费经过数年发展,出现内容同质化、服务与需求错位、价格与价值背离等问题。在同质化方面,由于市场进入门槛不高,尤其缺乏内容标准和把关人,知识产品存在交叉性、同质化,甚至注重营销获利而忘记质量本身,为了变现跟风拼凑。在需求错位方面,由于缺乏识别辨别机制,特别是没有用户调研也没有需求分析,任意“知识拥有者”都可以分享所见所闻,拉个名人、专家就开课。在价格与价值背离方面,产品没有经过仔细打磨,价值与价格不符,违背了商业逻辑,自然性价比差,复购率低。

这是知识付费产品的问题,而非知识付费的理念有错。进入下半场,如何让人愿意买单?

用专业化构建知识壁垒。知识付费用户的目的是实现个人成长,因而更加关注内容质量。换句话说,内容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因而,选择内容生产者时,一定要摒弃空有名气而产出内容浅显的网红大V,而要会聚一批兼具口碑与专业度的专家。唯有积累庞大的人才资源,依靠其扎实的专业度形成有深度的内容体系,才能不断赢得用户青睐,并由此构建知识壁垒,抬高入场门槛。

用垂直化找准细分市场。知识付费产品之所以同质化严重,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入场生产者日趋增加,内容不断积累难免相互交叉。显然,大众化、覆盖面广等特点难以满足用户深度学习的需求。目前,知识付费产业格局呈现出头部占60%、长尾(那些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占40%份额的“头重脚轻”分布特点。就此而言,应该用垂直化找准细分化的长尾市场,不断拓宽知识付费场景,精准解决用户技能培训、金融理财等核心需求。

用互动化经营社群经济。知识付费不同于“高频+刚需”的应用场景,其交易频率及用户活跃度相对较低。社群运营就是把用户圈层化,通过打卡交流、共享笔记等互动行为,不断增强其对课程内容的体验感和对课程效果的获得感,从而让原本较为单一枯燥的形式变得更有生命力,由此培养用户活跃度,提高黏性和忠诚度。




最高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  必须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单独同意


来源 中国网


8月1日起,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违者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对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问题进行规定。《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虽未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规定》涉及的责任承担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受侵害的权益既包括个人信息权益,也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以及财产权。

《规定》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等,均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杨万明解释,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规定》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条例》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规定》还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规定》还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免责事由: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悉,2017年6月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10059件,审结9743件,生效判决人数21726人,对3803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达17.50%。




珍贵老照片中,1987年的北京


来源 摄影函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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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那时候“北京212吉普”遍布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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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繁华的商业区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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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单。还有109路电车、22路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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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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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路官园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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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单路口的宣传员。每逢周日(那时候周六不是假日),各小学都要派学生到路口宣传交通安全(虽车辆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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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坛体育场。业余足球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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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坛体育场。全国第一次“自行车场地赛”。这应当载入中国体育历史的史册了!虽然没有标准的比赛服装,但“运动员”是极其敬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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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坛体育场。根本没有专用比赛用车,都是上下班的28自行车,为了比赛,还把挡泥板、后架、链套、甚至车铃都拆掉了(为了减轻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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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只有这么个玩的器械。那时候真的很单纯,也很容易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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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书出租。 “小人书”就是现在的连环画。每本租一天1分钱—5分钱不等(根据小人书的厚度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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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摄影家们,谁也没有想到现在都用数码了。你们所使用的这些老相机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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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经常坐106,看着像是红桥路口?无轨电车比较节能环保,有“绿色公交”之称。当时,我国有16个城市有无轨电车,目前只剩下10个城市拥有无轨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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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候街头理发、剃头还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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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街头有好多修鞋、修车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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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穿着白色连衣裙、黑丝袜的女士,现在看来都很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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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居民在打台球,那时候街头打台球是很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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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的北京街头上大部分都是自行车,这是崇外大街花市西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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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单菜市场,京城最老的菜市场,曾经红极一时。

▲北京饭店前的一幕,只有在这种地方才能看到那么多小汽车,小汽车在当时候还是非常少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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