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2年4月20日 总第338期
摄影的权利与艺术的尊严 2022年4月20日 周三 总第338期 摄影——在这里更加得到尊重 【本期内容】 ⊙肖像剪影属肖像权保护范畴吗 ⊙为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驾护航 ⊙擅用自然人形象设AI角色被判侵权 ⊙拍出四月田野之美 肖像剪影没有体现五官特征,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吗? 来源 青海普法网 案情介绍 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对知名艺人甲某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文章中介绍公司即将迎来一名神秘“蓝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该文章评论区大量留言均提及甲某名字或其网络昵称。 甲某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撤下并销毁相关线下宣传物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 本案中,即便被告对原告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无法看到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剪影所展现的面部轮廓(包括发型)仍具有原告的个人特征,属于原告的外部形象,而案涉文章的文字描述内容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通过人物特征描述的“精准画像”,大大加强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案涉文章的留言部分精选出的大量留言均评论该肖像剪影为甲某,更加印证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 综上,案涉文章中的肖像剪影在结合文章内其他内容情况下,具有明显可识别性,因此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新与保护并进为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驾护航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分析了当前版权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全国版权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是值得关注的亮点。 主动适应“四新” 健全新领域版权保护制度 《规划》在“坚持守正创新”原则中提出要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版权工作全过程和各领域,不断完善版权管理体制机制,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核心是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在新技术的运用下,形成了诸多以新技术与创新产业深度融合为表征的新领域和新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网络游戏、直播、电商、VR/AR等。《规划》明确了版权保护工作要主动适应“四新”情况,这为未来的版权工作奠定了原则性基础。 以企业自身实践为例,经过多年的技术探索和维权实践,爱奇艺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版权保护机制。即便如此,传统版权侵权问题仍层出不穷,新问题新挑战又不断出现,亟待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和版权保护体系的“护航”。 在“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体系”任务中,《规划》要求推动修订完善著作权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修订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完善版权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 随着新业态,特别是数字网络时代的发展,对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的版权保护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修改《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已经积极回应了部分新技术,增加了更加精准的保护手段,在增强保护、激发优质版权作品创作活力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在完善版权行政保护体系任务中,《规划》将“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单独作为一项重要措施列明。范围上,强调将网络领域作为版权保护主阵地,不断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又举例了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发运用,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电商平台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制度。新业态新领域当然不限于以上几个领域,其中还会衍生叠加出新环节、新链条和新活动形态,这就对版权保护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创新版权监管手段 提升版权保护水平 监管方面,《规划》提出依托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深入开展对新型传播平台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手段上,强调引入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充分利用新技术创新版权监管手段,提高执法有效性和精准度,提升版权保护水平。热点难点问题上,提出加强对版权治理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与监管,完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专项行动已开展10余年,每年都会针对当年重点领域予以打击,《规划》也再次强调了对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不断强化重点监管。 以短视频为例,近年来短视频的用户黏性持续增强,随之产生了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多数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将视听作品以切条、速看合集、解说、混剪等方式进行传播。这种行为短期来看影响了长视频和影视创作者的合法版权权益,长期来看更是挫伤了作者创作热情,影响影视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笔者认为,互联网企业都应当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不主动传播侵权内容,严格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短视频平台应该遵循相关规定,充分尽到盗版审查和处理义务;相关各方可以依托版权交易中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版权社会服务机构,构建交易平台,建立价格机制与授权使用标准;监管方可以利用新技术创新监管手段,精准高效打击侵权行为,从而维护良好的版权秩序,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如此形成良性循环,才能最终实现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软件擅用自然人形象设AI角色被判侵权 来源 工人日报 今年是民法典施行的第二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日前评选出9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在“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中,人工智能软件擅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被判构成侵权。 该案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 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软件中,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拍出四月田野之美 来源 中国摄影报 4月的田野春色令人陶醉,一枝枝绿色,一簇簇花开。要把这眼花缭乱的春景拍摄成与众不同的照片,就要求画面有秩序、有变化;有实景、有意境。 前景中鲜艳的花朵增强了画面的空间感。杨培兴 摄 拍出韵律感 乱花渐欲迷人眼,春天的田野像万花筒一般迷人。要表现春天的胜景,就要做到删繁就简,通过画面元素的排列表现形式美,使照片富有韵律和节奏。一张照片不要有过多的颜色,最好不要超过3种,所谓“桃红柳绿”式的两色冷暖对比最为适宜。 用大色块为照片定调。一张照片一个基调,用一种颜色或同类色主导画面,构成照片的主要基调。“日出江花红胜火”的红黄调是热烈奔放,“春来江水绿如蓝”的绿蓝调是舒缓内敛。一个基调的画面更简洁,主题更明确。 大色块定基调,有序的线条排列使画面具有韵律美感。春天的田野阡陌纵横,道路蜿蜒,这些线条将画面中的相关元素串联起来,有规律排列,照片的韵律便跃然于纸。明暗相间的光影也能体现出韵律,给照片增加节奏感,拍摄时需要摄影人留心观察。 拍出新奇感 满画面的秩序容易让人乏味,一个趣味点的安排会使画面生动有趣。“万绿丛中一点红”, “一点红”这个趣味点就会吸引观者的视线,成为观者视线的落脚点,同时也会形成对比、均衡画面。 不同的视角会产生不同的画面结构。随着拍摄方向和高度的变化,画面元素的透视关系都会发生变化,独特的视角能产生陌生感。春晨和黄昏,太阳照射角度低,光比适宜、光影漂亮、光线柔和、色彩浓郁,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不一样的景致。云雾小雨天气也是出片的绝佳时机,田野里烟雨蒙蒙,欲露还羞,自然别有一番风味,有利于表现画面的情绪,烘托画面的氛围。 如果天气晴好,不妨换个思路,在夜间拍摄春天田野的星空,星空下的田野也与日常看到的景色截然不同,星空的神秘壮阔之美与田野的恬静悠然之美形成对比,共同营造天地合一的奇妙境界。 拍出层次感 春天田野风光摄影应重视空间感的表现,可以通过线条引导,将田间小路作为观者视线的引导线,给画面带来延伸感和层次感。还可以寻找前景,让视线从前景到中景,最后落到背景,丰富画面的信息量,强化空间感和层次感。利用好云雾烟雨带来的近大远小、近浓远淡、近实远虚的透视效果,一定程度上还能起到遮挡杂乱元素、简洁画面的作用。 拍出真情感 意在笔先,按下快门前要想好,在美丽的田野面前,我们的照片要表现什么样的情感。对于春天田野的拍摄绝不是简单、机械地记录,而是经过选择和取舍,倾注作者主观的感情,去表现春天的美丽。围绕主题选择画面的基调、影调,确定画面元素和构图方式,选择拍摄器材以及拍摄时机,使画面表达拍摄者的感情,引发观者情感共鸣。 【版权声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保持图文完整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号ID、二维码 3.转载文章标题加上“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字样 4.未按此规定转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协办。 《摄影公社》是本会为全国各地首席代表和会员及摄影家服务的信息平台。 本刊每周三发布一期。欢迎大家来稿并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我们】 电话:010-6597810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48号(100007) 【更多内容】 请登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www.icsc1839.org.cn 或关注icsc1839微信公众号 |